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天彰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天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天彰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前經判決 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2月1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10185104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為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 核相關文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淑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