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1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清山
指定辯護人 林冠廷律師(義務辯護人)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
1年度訴字第282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07號、第530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所處之刑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犯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本院所處之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本案係於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修正施行後始繫屬於本院 ,是關於上訴之效力及範圍,應依現行規定判斷。而依該條 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上訴。參酌該 條項之修正理由「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 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及保安處分 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 第二審之審判範圍」。而被告及辯護人已明示僅就原審之量 刑上訴(本院卷第142頁),是本院以經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 及論罪為基礎,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予以審理,其他部分則 非本院審判範圍。
二、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0罪)。並敘 明檢察官已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依累犯加重其刑之事 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意旨,被告並無個案情節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依累犯加 重其刑,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 輕其刑規定之情形,就被告附表編號一-十所示各罪,先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無期徒刑部分除外);再 就被告附表編號一-十所犯各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附表編號一-四、九、十所示之罪, 依同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下稱二次減刑之罪 )。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茲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
實、證據及除量刑部分以外之理由(如附件),並補充如下 。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並非以販售毒品為業,所為犯行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 求互通有無,而為之有償買賣,審酌被告交易對象均僅侷限 於同庄内之張惠英、吳芳榮二人,本案犯罪所得僅為賺取自 身施用毒品之數量,每次交易毒品數量及所得金額均非鉅, 惡性及犯罪情狀尚非嚴重。又本案被告已多次表達願意配合 檢警辦案,並願意協助查辦毒品來源吳耿華與柯明順,縱柯 明順業已死亡,亦足徵被告確有積極面對過錯,協助檢警查 緝販毒犯罪、節省司法資源及維護社會治安之良好態度。本 案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刑責,應有罪責與處罰不相 對應之情輕法重情事,原判決之量刑實屬過重,請依刑法第 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㈡原判決就被告所犯二次減刑之各罪所處之刑,與一次減刑之 各罪所處之刑,僅有4個月之差距,量刑顯有違背比例原則 、罪刑相當原則。
四、經查:
㈠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 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 始有其適用。且該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係推翻立法者之 立法形成,就法定最低度刑再予減輕,為司法之特權,適用 上自應謹慎,未可為常態,其所具特殊事由,應使一般人一 望即知有可憫恕之處,非可恣意為之。
㈡茲查,被告無視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對社會、國人之不良影響 ,仍執意販毒,其提供毒品流通之管道,造成他人身心健康 受損之程度,客觀上並無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 般同情,認即予科處該罪之最低度刑,仍有猶嫌過重之情形 存在;且被告附表編號一-十所示各罪先依累犯規定加重其 刑(無期徒刑部分除外),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附表編號一-四、九、十再依同條例 第17條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此部分得減至三分之二)後 ,其法定有期徒刑最低度刑分別5年1月、1年9月以上,亦無 對其科以減輕後之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本院自無 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被告及辯護人所辯本件各次 交易毒品數量及所得金額均非鉅,被告犯後有積極面對過錯 ,協助檢警查緝販毒犯罪、節省司法資源及維護社會治安之 良好態度等情,應有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之情輕法重情事云 云,尚無足取。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但查: 1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然刑事審判之 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 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 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是事 實審法院對於被告之量刑,應符合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原 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而量刑是否正確或妥適,端視 在科刑過程中對於各種刑罰目的之判斷權衡是否得當,以及 對科刑相關情狀事證是否為適當審酌而定。
2茲查,被告所犯附表編號一-四、九、十所示各罪、附表編號 五-八所示之各罪,經依上開規定二次減刑、一次減刑後, 其法定有期徒刑最低度刑為1年9月、5年1月以上,已如上述 ,而被告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時間均集中在111年1月至2 月間,販毒對象僅二位(即張惠英、吳芳榮),各次販毒所 得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000元(4次)、2,000(5次)、 3,000(1次),販毒所得不多,但原判決就二次減刑各罪分 別量處有期徒刑5年8月(1,000元部分)、5年9月(2,000部 分)、5年10月(3,000元部分),一次減刑各罪分別量處有 期徒刑6年(1,000元部分)、6年2月(2,000元部分),致 一次減刑各罪與二次減刑各罪所處之徒刑,僅差距短短數月 ,考量被告本件販賣毒品數量、所得款項等犯罪情節,及經 依刑之加重(累犯)減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第1項)後,原判決所量處之刑,客觀上難認已合於適當 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而有悖於比例原則、罪責 相當原則,被告及辯護人以此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尚非無 據。是被告上訴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依上所述 ,雖無理由,但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則為有理由,應由本 院將原判決所處之刑予以撤銷改判,所定之執行刑亦失所附 麗,應一併撤銷。
㈡茲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紀錄(累 犯部分除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其知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毒品,輕則 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重則引發各種犯罪,危害社會治安 ,是販賣毒品為法所不許;竟無視毒品對於他人健康之戕害 ,及政府杜絕犯罪之禁令,而為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犯行,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對社 會所生危害程度非輕,應予非難,然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佳,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價 格、次數等情節,綜合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對社會之危害,及犯後態度等,兼衡被告自陳○○畢業之智 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入監前在○○○內工作,月薪約0萬多 元,父親已過世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 如附表「本院所處之刑」欄所示之刑。
六、定執行刑部分:
審酌被告各次犯罪時間集中在1個多月內,在相近時間,循 相同模式反覆而為,販賣對象僅二名,毒品擴散之程度,其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犯數罪反應出被告人格特性及犯罪 傾向,刑罰對被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 效果,隨著罪數增加而遞減其刑罰,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 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被告之目的,就各罪所處之刑,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宛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睿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購毒者姓名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新臺幣) 原審所處之刑 本院所處之刑 一 張惠英 111年01月01日23時30分許 嘉義縣○○鄉○○村○○00○0號附近 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二 張惠英 111年01月05日21時36分許 嘉義縣○○鄉○○村○○00○0號附近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三 張惠英 111年01月23日22時16分許 嘉義縣○○鄉○○村○○00○0號附近 3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四 張惠英 111年01月28日21時48分許 嘉義縣○○鄉○○村○○00○0號附近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五 張惠英 111年02月01日10時05分許 嘉義縣○○鄉○○村○○00○0號附近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六 張惠英 111年02月08日17時23分許 嘉義縣○○鄉○○村○○00號附近 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七 張惠英 111年02月12日18時56分許 嘉義縣○○鄉○○村○○00○0號附近 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八 張惠英 111年03月03日20時09分許 嘉義縣○○鄉○○村○○00○0號附近 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九 吳芳榮 111年01月11日14時14分許 嘉義縣○○鄉○○00號○○○附近停車場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十 吳芳榮 111年01月12日21時31分許 嘉義縣○○鄉○○00號○○○附近停車場 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鄉○○00號之0 (另案在監)
指定辯護人 陳奕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107號、111年度偵字第5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門號之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 罪 事 實
一、甲○○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各別犯意, 以0000000000門號之行動電話為工具,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時、地,販賣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價量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人。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本判決以下引用之傳聞證據,檢 察官、被告甲○○及其辯護人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本院卷 第171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
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 能力。
二、起訴書多處雖記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但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在我國並不常見,起訴書所載之用語乃通俗簡 稱,本案實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二者屬同級 管制毒品,依社會通念足認主要之構成事實相同,具有同一 性,爰均予更正之。
三、上揭犯罪事實均據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如附 表證據欄所載之證人即購毒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證情節相 符,並有證據欄所載如附表編號1至10之其餘證據可證。足 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又衡以近 年來毒品濫用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 對於販賣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各傳播媒體對於 政府大力掃毒之決心亦再三報導,已使毒品不易取得且物稀 價昂,就附表編號1至10部分,苟被告於有償交付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對象之交易過程當 中如無利可圖,豈會甘冒被取締移送法辦判處重刑之危險而 平白從事上開毒品交易之理。是被告有從中謀取量差或價差 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認定。參酌被告於審理時供稱 :「我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可以從中抽出部分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自己免費施用。」等語(本院卷第 182頁),可徵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0部分所為有償交付毒品 之行為,均有賺取量差之利得,而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營利之 意圖及事實,至為顯然。
四、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因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 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上開10次犯行 ,被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關於刑之加重、減輕:
1、「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存在與否,雖與被告是否有罪無關, 但係作為刑之應否為類型性之加重事實,實質上屬於『準犯 罪構成事實』,對被告而言,與有罪、無罪之問題有其相同 之重要性,自應由檢察官負主張及實質舉證責任。衡諸現行 刑事訴訟法,雖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但關於起訴方 式,仍採取書面及卷證併送制度,而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 類型上既屬於『準犯罪構成事實』,檢察官自得依刑事訴訟法 第264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於起訴書記載此部分事實及 證據,並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又證據以其是否由其他證據
而生,可區分為原始證據及派生證據。被告前案紀錄表、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係由司法、偵查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原始資 料所輸入之前案紀錄,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證 據,而屬派生證據。鑑於直接審理原則為嚴格證明法則之核 心,法庭活動藉之可追求實體真實與程序正義,然若直接審 理原則與證據保全或訴訟經濟相衝突時,基於派生證據之必 要性、真實性以及被告之程序保障,倘當事人對於該派生證 據之同一性或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即須提出原始 證據或為其他適當之調查(例如勘驗、鑑定),以確保內容 之同一、真實;惟當事人如已承認該派生證據屬實,或對之 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對該派生證據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即得採為判斷之依據。卷查,本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 欄載明『姜封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 、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15日執行 易科罰金完畢』等情,復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說明『被告曾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 。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就肇 事逃逸部分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等旨, 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於偵查卷為證。是檢察官已於 起訴書記載上訴人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證據,並將證物一 併送交法院,進而具體說明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所載論罪科 刑之妨害自由前案資料與本案累犯之待證事實有關,以及釋 明其執畢日期,並非單純空泛提出上訴人之前案紀錄而已, 足見檢察官就上訴人構成累犯之事實,已為主張且具體指出 證明方法。嗣經第一審對上訴人前案紀錄表(所載論罪科刑 之妨害自由前案資料及執行完畢日期均與偵查卷附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相同)踐行文書證據之調查程序,上訴人及其第 一審辯護人均不爭執;第二審審理時,上訴人經合法傳喚未 到庭,經原審依法行一造辯論,上訴人之原審選任辯護人對 於上訴人前開前案紀錄亦不爭執,原審並就是否依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行科刑辯論,而依憑檢察官之主張及舉證,針對上 訴人前開經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說明上訴人本 件犯行何以構成累犯之理由綦詳,自無法院依職權調查因而 論以累犯之情形,並不悖乎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應由檢 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 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之裁判基礎』之本院最近統一見解。 上訴意旨指稱原審認定上訴人成立累犯,僅是以前科紀錄表 作為判決基礎,未實質調查是否確有累犯條件,亦未命檢察 官盡實質舉證責任,判決程序有重大瑕疵等語,自非依卷證 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第三審上訴理由。」(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314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前因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6年度朴簡字第21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 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朴簡字第451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再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73號 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 訴字第4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4次),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1年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更定其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刑期起算日期為107年8月16日,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9年8 月15日),於109年4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 ,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2月10日,經入監執行,於110年 1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檢察官出證之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在卷可考,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 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 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 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累犯規定前, 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 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量處最低法定刑, 又無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 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1 08年度台上字第352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123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案被告並無個案情節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若 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又無法適用 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情形,是被告本案所犯各罪 ,除法定本刑為無刑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皆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自 白全部犯行,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 定減輕其刑。就附表編號1至4、9、10所示犯行,被告供出 之毒品上游吳耿華(本院卷第178至179、182頁),業經犯 罪偵查機關查獲,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函文及 所附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43、147至149 頁),是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9、10所示之罪,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至於附 表編號5至8所示之犯行,被告供出之毒品上游柯明順(本院 卷第178至179、182頁),業於111年3月9日死亡,致犯罪偵 查機關無法查獲,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函文及 所附之統號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證(本院卷第143、145 頁),故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無法另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綜上,被告所
犯如附表編號1至4、9、10所示之罪,應先加重(無期徒刑部 分不得加重)再依序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 項之規定遞減輕之;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應先加 重(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之規定減輕之。
2、「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 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 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倘犯罪在客觀上並無顯 可憫恕之情狀,法院竟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即屬 用法失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6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依本案卷內事證,並無任何足認被告犯罪有特殊 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即使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事,且販賣毒品犯行雖採一罪一罰, 每次犯行均應各別論罪科刑,然被告販賣毒品之犯行是否顯 可憫恕,當就被告於本案整體行為及各別犯罪情節綜合全部 情狀觀察,而不應將之拆分為各別獨立行為,僅單獨審酌該 行為之案情是否有可憫恕之處,倘若各次犯行分別拆解審酌 ,則被告縱犯多次販賣毒品犯行,惟每罪單獨觀察均僅1次 ,販賣金額可能不高,對象通常亦僅1人,縱使為大盤毒梟 ,於拆分為少量多次販賣毒品犯行而單獨就各別行為衡量, 則行為人每次均是小盤零售商,每次犯罪均可謂有令人憐憫 、同情之情事,明顯荒謬而不合理,故本案各罪經依上開規 定減輕其刑後,並無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刑度猶嫌 過重之情形,自不應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第101頁) ;於審理時自陳○○畢業、未婚、無子女、羈押前在○○內工作 ,月薪約新臺幣(下同)0萬元(本院卷第183頁);販賣毒品 之對象、次數、價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 ,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 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 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 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 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 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計17000元,參酌上揭 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之規 定,僅合一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1具 (含SIM卡1枚),為被告作為連繫販毒之工具,應參酌上揭 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 定,僅合一宣告沒收之。至於其餘之扣案物品,因與本案無 關,故不得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康敏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佾澧
附錄本案論罪法律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購毒者姓名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新臺幣) 持以聯繫販賣毒品事宜之行動電話門號、通訊監察書、通話時間、監察譯文內容 證據 論罪科刑 1 張惠英 111年01月01日23時30分許 嘉義縣○○鄉○○村○○00○0號附近 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 甲○○(A):0000000000號 張惠英(B):00000000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監字第93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通話時間111年1月1日22時35分35秒 A:我在家,你是要另外要的怎麼樣? B:同樣的是兩個人的阿,我就拿那個阿. A:兩個人喔? B:嘿阿. A:好啦. 通話時間111年1月1日22時37分25秒 B:喂,怎樣? A:稍等一下,等他過來,我再打給你,你再過來,齁. B:齁,不要太晚拉. A:不會拉,等下就好啦. B:好. A:恩. 通話時間111年1月1日23時29分38秒 B:講好了嗎? A:好了拉. B:我還要出去. A:我在路上等你好了. B:好啦. A:在我這邊的路上喔,在我這邊 的路喔. B:好啦. A:在我這邊的路喔. 1.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1至10頁;偵字第4107號卷第17至21頁、第129至139頁、第151至154頁;本院卷第125至129頁、第169至184頁) 2.證人張惠英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86至94頁;偵字第4107號卷第25至30頁、第53至56頁、第69至71頁) 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監監字第932號;111年度聲監續字第75及159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13至15頁) 4.被告甲○○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證人張惠英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被告甲○○所持用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張惠英所持用上開門號行動電話之雙向通聯譯文1份(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18頁、第32至40頁;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121頁) 5.現場交易地點照片、GOOGLE定位截圖(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57至63頁) 6.被告甲○○111年4月11日受搜索扣押相關資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搜字第221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搜索照片6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43至51頁;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62頁) 7.證人張惠英指認被告甲○○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95至96頁) 8.證人張惠英111年4月11日受搜索扣押相關資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搜字第221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搜索照片4張、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照片3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106至114頁) 9.被告甲○○指認毒品上游吳耿華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11至12頁) 10.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監監字第81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16頁) 11.被告甲○○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毒品上游吳耿華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雙向通聯譯文1份(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19至32頁)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2 張惠英 111年01月05日21時36分許 嘉義縣○○鄉○○村○○00○0號附近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 甲○○(A):0000000000號 張惠英(B):00000000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監字第93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通話時間111年1月5日16時23分37秒 A:等一下拉. B:等一下,上若沒有的話會死人啦 A:幹你娘,牛奶. B:我是「硬」要那個咧. A:ㄟ,你娘機掰. B:拜託啦,哥哥. A:呵呵,幹你娘,我比妳還累. B:呵呵,我真的是. A:我也是不要阿,她就是來不及. B:恩. A:我就要接阿. B:好啦,拜託一下拉. A:好啦,等一下再打. B:好啦. 通話時間111年1月5日19時16分26秒 A:我現在要回去,我等下要到的時候,妳再走下來,好嗎? B:好啦. A:齁. A:有喔? A:沒有啦,人家要來我那裏拉. B:好啦. A:妳一兩個而已,沒有多就拉. B:好啦. A:妳杯快要累死,妳都不會累ㄟ,幹你娘,我四處跑. B:我哪會不會累. A:好啦,我快要到的時候再跟妳 說. B:好. 通話時間111年1月5日19時41分46秒 B:你到了嗎? A:差不多快到了,妳1分鐘後出來. B:好. 通話時間111年1月5日21時36分08秒 A:到囉. B:喔. A:恩.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3 張惠英 111年01月23日22時16分許 嘉義縣○○鄉○○村○○00○0號附近 3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 甲○○(A):0000000000號 張惠英(B):00000000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監字第93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通話時間111年1月23日17時44分22秒 A:我等下就可以好了. B:喔. A:我現在要過去他那邊. B:好好好. A:恩恩. 通話時間111年1月23日17時44分51秒 B:你身上夠嗎? A:有拉,怎樣? B:加7拉. A:喂,怎樣? B:加7拉. A:靠么拉,你不早說. B:不然你說你身上有夠? A:有拉,是有夠喇,不過你如果算這樣的話,就算拿1個了咧,你這樣聽懂我的意思嗎? B:齁. A:對阿. B:這樣你跟他說了嗎?好啦,好啦. A:沒關係啦,好,我過去再跟他喬看看. B:好啦. A:好. 通話時間111年1月23日18時45分11秒 A:出來路上. B:喔. 通話時間111年1月23日19時17分38秒 B:那是甚麼東西? A:蛤? B:那個太扯了拉. A:我也覺得那個很扯. B:濕濕的,倒下去就全部不見. A:我拿來跟他說,等我電話,晚一點. B:好啦,誰敢用. A:蛤? B:我不敢用,你用一點試看看,太扯. A:恩. B:齁,等你電話. A:好. 通話時間111年1月23日21時38分34秒 B:你處理的怎樣? A:他說改天再補,幹你娘. B:沒有啦,改天再補,我都還沒用. A:等下我回來再找別人,等下我就回來了. B:你要,如果還能用一點點. A:我知道拉,我有跟他說. B:我24的. A:幹,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說好啦,我跟他要看看,再打電話給你. B:你這樣回來做甚麼? A:我回來家裡,現在要出去,要等一下. B:我知道你回來家裡. A:對阿. B:不然你也要弄個可以用的,那個是可以弄嗎? A:對阿,我昨天在那邊燒捧的時 候,你娘機掰ㄟ. B:你娘ㄟ,那不就好加在沒有,就像你說的那樣,不然看你要怎麼處理拉. A:好拉. 通話時間111年1月23日22時16分47秒 A:現在有辦法出來嗎? B:我是拿那一包去嗎? A:都可以.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4 張惠英 111年01月28日21時48分許 嘉義縣○○鄉○○村○○00○0號附近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 甲○○(A):0000000000號 張惠英(B):00000000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監字第93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通話時間111年1月28日20時22分45秒 B:怎樣? A:我等下要過去,現在要回去了. B:要過來了是嗎? A:恩. B:喔. A:等一下再打給你. B:喔. 通話時間111年1月28日20時22分45秒 A:你再1分鐘後出來路上. B:阿. A:我先回去再馬上出來,蛤? B:喔,好. A:你1分鐘後出來就對了. B:阿. A:怎樣?你說. B:是有還是沒有? A:我還再人家這裡拉,我剛回來而已ㄟ. B:你身上都沒有現金? A:有阿. B:有的話,你可以,我只有能夠出1而已. A:你是要1還是2? B:我現在只有要1而已啦,我現在不夠錢啦. A:靠么,你說. B:我真的沒有辦法. A:好嗤,好啦,你1分鐘後出來. B:喔. A:恩. 通話時間111年1月28日20時22分45秒B:恩.A:出來.B:2分,等一下喔.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5 張惠英 111年02月01日10時05分許 嘉義縣○○鄉○○村○○00○0號附近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 甲○○(A):0000000000號 張惠英(B):00000000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監續字第7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通話時間111年2月1日9時18分45秒 B:你是死了嗎? A:死了,我現在在人家這邊,看你感覺怎樣? B:感覺?就跟你說1個阿. A:恩. B:嚇到了啦. A:嚇到了,不用怕啦. B:甚麼不用怕. A:好啦, B:看要怎麼處理阿, A:好啦,我會幫你處理,你是在擔心懶覺喔. B:先那個就好. A:好啦. B:好. 通話時間111年2月1日10時5分4秒 A:之前那個路有沒有? B:ㄟ. A:田中央,你知道嗎? B:蛤? A:我現在要回去. B:在哪裡? A:田路. B:田路? A:ㄟ. B:哪一面? A:三角那一面. B:喔,好. A:慢慢騎,你,你五分鐘後再出來. B:好啦.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 6 張惠英 111年02月08日17時23分許 嘉義縣○○鄉○○村○○00號附近 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 甲○○(A):0000000000號 張惠英(B):00000000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監續字第7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通話時間111年2月8日9時23分51秒 B:怎樣? A:我現在要過去了,你怎麼樣? B:ㄟ. A:不然明天早上喔. B:蛤? A:我現在要過去了. B:我要那個,齁,你不會晚一點嗎?我下午要去借蛋. A:恩. B:ㄟ阿. A:好啦,你再打給我. B:蛤,下午好不好?下午啦,好不好? A:恩. B:天剛亮那時候啦. A:好啦. B:好. 通話時間111年2月8日14時1分54秒 B:怎樣? A:你還沒好喔? B:就跟你講我借蛋ㄟ,4點才能那個啦. A:恩,好. B:ㄟ阿,中午就看你沒有在家裡. A:我就出來了,就跟你說我出來了,你沒聽懂嗎?現在人家要過來我們這阿. B:ㄟ不然再晚一點,再晚一點過去不行嗎? A:是不會怎樣啦;我是想說,好好,我等你. B:好. 通話時間111年2月8日17時6分21秒 A:你好了嗎? B:ㄟ,哪裡? A:我等一下打給你. B:喔,好. 通話時間111年2月8日17時23分56秒 B:ㄟ. A:農路啦,君仔那邊的田啦, B:蛤? A:君仔那邊的田啦. B:君仔?喔,那邊那裡喔?那個○○○那邊是嗎? A:哪是○○○? B:誰是君仔阿? A:齁,不是那個他們的田那邊 嗎? B:我知道阿. A:ㄟ阿. B:那邊不是要建○○○?好啦. A:阿災. B:好. A:恩.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7 張惠英 111年02月12日18時56分許 嘉義縣○○鄉○○村○○00○0號附近 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 甲○○(A):0000000000號 張惠英(B):00000000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監續字第7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通話時間111年2月12日18時56分16秒 B:有要回來嗎? A:等一下啦,剛下班. B:有,有要回來嗎? A:有阿. B:兩個,兩個喔. A:好啦,恩. B:喔.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8 張惠英 111年03月03日20時09分許 嘉義縣○○鄉○○村○○00○0號附近 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 甲○○(A):0000000000號 張惠英(B):00000000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監續字第159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通話時間111年3月3日17時48分58秒 B:怎樣?你回來. A:我現在回來? B:看你阿. A:我現在要回去了喔. B:好啊,你回來打給我阿. A:好啦. B:照你那一天跟我說的,我大約要那些. A:好啦. B:好. 通話時間111年3月3日18時2分58秒 A現到了. B:蛤?你到了? A:多講的,我就說我馬上回來. B:你怎麼那麼扯? A:在君仔的田這裡,你知道嗎? B:好,我馬上過去. A:君仔的田,妳知道嗎? B:知道,好. A:君仔的田ㄟ. B:知道啦. A:好. 我等一下,妳不要給我收. A:好. 通話時間111年3月3日19時12分42秒 A:都沒有在ㄟ,怎麼辦? B:怎麼辦?就在等你啊. A:5號好不好? B:不要,不要. A:蛤? B:還要等到5號. A:今天才1號. B:今天才3號而已,還要過2天的啦. A:過2天而已啊,5號我就回去了,對吧, B:今天我會那樣子的嗎?懶覺是嗎?不是怕. A:ㄟ蛤? B:明天4號,還5號. A:對阿. B:你都說得太扯. A:4號我若去的話,5號我不就還要去?這麼聽不懂意思? B:我是聽不懂意思 A:ㄟ. B:不是阿,今天我感覺你若沒有,你為什麼遷要過去 A:我今天怎麼沒有?對方要給我ㄟ. B:等阿,等. A:你娘牛奶,我還沒洗澡ㄟ等,我還沒洗澡ㄟ,少年ㄟ. B:好啦. A:妳不用這樣啦,我不會那麼無 聊啦. B:沒關係啦. A:給? B:我是不會感覺你騙我啦 A:ㄟ. B:我是感覺齁. A:你說沒關係. B:不,我不要講了. A:這樣好嗎? B:等,等你啦. A:好啦. 通話時間111年3月3日19時51分52秒 B:在哪? A:我在家. B:在你家是嗎?不要啦,你拿來 給我. A:好啦. B:我在廟口. A:我飯吃一吃再過去. B:好. 通話時間111年3月3日20時9分4秒 B:喂. A:你來我家啦. B:喔. A:恩.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9 吳芳榮 111年01月11日14時14分許 嘉義縣○○鄉○○00號○○○附近停車場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 甲○○(A):0000000000號 吳芳榮(B):00000000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監字第93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通話時間111年1月11日14時14分20秒 B:下班了嗎? A:ㄟ. B:要「吃飯」了沒? A:我要過去了啦. B:好. 1.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1至10頁;偵字第4107號卷第17至21頁、第129至139頁、第151至154頁;本院卷第125至129頁、第169至184頁) 2.證人吳芳榮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137至140頁;偵字第4107號卷第35至38頁、第155至158頁、第173至177頁) 3.證人潘峯君於偵訊時之證述(見偵字第4107號卷第201至205頁) 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監監字第93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13頁) 5.被告甲○○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證人吳芳榮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被告甲○○所持用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吳芳榮所持用上開門號行動電話之雙向通聯譯文1份(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18頁、第40頁反面至41頁;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161頁) 6.現場交易地點照片、GOOGLE定位截圖(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161至163頁) 7.被告甲○○111年4月11日受搜索扣押相關資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搜字第221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搜索照片6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43至51頁;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62頁) 8.證人吳芳榮指認被告甲○○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141至142頁) 9.證人吳芳榮111年4月11日受搜索扣押相關資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搜字第221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照片3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145至152、157頁) 10.證人吳芳榮手機畫面截圖(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158頁) 11.被告甲○○指認毒品上游吳耿華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11至12頁) 1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監監字第81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16頁) 13.被告甲○○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毒品上游吳耿華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雙向通聯譯文1份(見警卷第0000000000號第19至32頁)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10 吳芳榮 111年01月12日21時31分許 嘉義縣○○鄉○○00號○○○附近停車場 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包 甲○○(A):0000000000號 吳芳榮(B):00000000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監字第93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通話時間111年1月12日15時18分50秒 B:阿山嗎? A:你講? B:有方便嗎? A:我現在在上班,方便? B:你在上班喔. A:對. B:甚麼時候? A:要晚一點喔,可以嗎? B:要晚一點喔,好好好. A:恩. B:好. 通話時間111年1月12日17時22分7秒 B:阿山,下班了沒? A:剛下班而已啦,還沒浼澡、吃飯ㄟ. B:那,還要多久?還是你忙完再打給我? A:好啦,我忙完再打給你. B:好. 通話時間111年1月12日20時5分26秒 B:阿山,怎樣? A:我好了,我現在要回去了. B:怎樣,要去哪裡等? A:你在,那一天我們遇到的地方,田路那地方等我. B:那一天遇到的地方. A:田路那邊有沒有? . B:齁,我知道,我知道,好,我知道,要多久? A:你差不多15分鐘,我開過去就好. B:好,15分嗎? A:我開過去. B:好,了解,好. 通話時間111年1月12日20時22分5秒 B:喂,我到了喔. A:哪有那麼快? B:我到了啦,在農路這邊丫 A:要等一下啦. B:喔,蛤? A:要等一下啦. B:喔,好. 通話時間111年1月12日20時24分55秒 B:喂,怎樣? A:你會不會太早了,我才從我這邊要過去了而已. B:我哪知,你不是說才10幾分鐘? A:15分,15分也還沒到ㄟ. B:我丫知,現在要怎麼樣? A:那邊等一下丫,10幾分鐘ㄟ. B:喔,好啊,沒關係,好. 通話時間111年1月12日20時40分30秒 A:你人ㄟ. B:我在這,昨天開的這,我電燈閃著,你有看到嗎?我閃燈,你有看到嗎?我在昨天要去你家的○○路那一條路丫. A:我叫你去田路,你去那邊做甚麼? B:我丫災,我就去你,要去你庄的那一條丫. A:在我庄? B:喔,你知道嗎?就那一條轉進來,直直的,轉進去你們的廟的停車場那邊,這一條. A:哼. B:齁. A:你娘牛奶,好. B:好. 通話時間111年1月12日20時43分6秒 A:你現在人是在哪裡啊? B:就這一條,就昨天我們開的這一條丫,我就開來要進來你們庄的這一條,現在你車不是在這? A:機掰,我現在在我們這停車場,齁. B:那裡的停車場?你們廟的停車場喔. A:不然是哪個停車場?我已經到了,你還在那邊等. B:喔,你在你們廟的停車場 A:你杯,早就已經過了啦. B:喔,我想說會在昨天那個農路這邊,我怎麼知道. A:對阿,就昨天那個○○那丫,不過我已經過了. B:喔. A:在那邊找不到你ㄟ. B:10公分而已,現在你在停車場是嗎? A:不然ㄟ. B:好,我從那邊開過去.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玖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