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昀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
字第1068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6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吳昀芷明知其並未與英國籍人士結婚,亦未取得任何遺產, 因經濟狀況困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接續以其已與英國籍人士結婚,在英國財力雄厚, 即將繼承英國籍丈夫遺產等事由向吳陳罔詐騙,並以繳交遺 產稅金、配偶醫療費用等不實事項向吳陳罔借款,致使吳陳 罔陷於錯誤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錢,而 詐欺取財得手共計新臺幣(下同)18萬元。嗣於109年11月2 0日,吳昀芷又以相同事由向吳陳罔借款5萬元,因吳陳罔已 無現金而向其子吳福祥調借,經吳福祥提醒而察覺有異,乃 於109年11月29日報警處理並提出告訴,因而查獲上情。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否認以下證據之證據能力,辯稱:㈠警詢、偵訊筆錄我 都沒有做;㈡被告另案筆錄部分,借貸與詐欺不同,檢察官 、法官一直認為我是詐騙,對於筆錄我有意見,我誤會法官 的意思,我也不知道為何變成詐欺取財;㈢吳陳罔之警詢筆 錄及指認紀錄,我不知道怎麼做的,指認嫌疑人紀錄表編號 6才是我的照片;㈣吳福祥的筆錄我不知道是怎麼做的,我連 吳福祥長怎麼樣我都不知道;㈤告訴人提款紀錄部分,我沒 有幫吳陳罔領錢,我跟吳陳罔借錢,她叫我在家等,她去領 錢給我等語。經查:
㈠、被告本案警詢、偵查筆錄(偵緝卷第7-9頁、127-135頁、215- 221頁),均有被告簽名於筆錄之末,復經本院勘驗警詢、偵 訊錄影,錄影畫面中受訊問人為被告,除可由檢察官人別訊
問時之回答內容可證外,被告亦坦承其為錄影畫面中受詢問 、訊問之人,有本院勘驗筆錄可參(本院卷第349頁),是被 告以上開理由否認本案警詢、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即非有 據。至於被告另案之警詢、偵訊、審理筆錄,均亦均經被告 於筆錄之末簽名,被告辯稱,其誤解檢察官、法官之意而被 認定為詐欺取財,尚與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無涉。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告訴人吳陳罔於110年2月25日死亡,其於本案109年11月2 9日、12月7日所製作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被告雖辯稱不知道怎麼做的等語,然偵查中證人之詢問、訊 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66之1至166條之5,關於 審判中證人交互詰問程序之適用,是告訴人吳陳罔於警詢時 ,在被告未在場之情況下所為之警詢筆錄,並無違反法律程 序可言。而觀諸告訴人吳陳罔警詢筆錄之記載方式,係由警 員與告訴人吳陳罔以一問一答方式進行,並均經告訴人吳陳 罔於筆錄之末蓋用指印,其中109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係 告訴人吳陳罔發覺受騙後,主動前往警局報案並製作筆錄, 並非配合警方調查或蒐集證據,其於警詢中之陳述,自無刻 意配合警員辦案而虛偽陳述之必要,再者,告訴人吳陳罔於 警詢中指稱,被告之詐騙手法為佯稱有外國配偶將匯錢回臺 灣等情,恰與被告另案詐騙手法如出一轍,此有被告如附表 一所示之另案供述可資佐證,顯見告訴人吳陳罔實無虛構犯 罪情節之情況,其於警詢時所述,具有特別之可信性,至於 被告辯稱,只有指認嫌疑人紀錄表編號6之照片是其照片, 因告訴人吳陳罔指認被告之照片即為編號6之照片,與被告 所辯並無不符,由此益見,告訴人吳陳罔於警詢時所為之陳 述,與事實應為相符,具有特別之可信性,且為證明本件犯 罪事實所必要,應有證據能力。
㈢、證人吳福祥於偵查中之證述,因證人吳福祥並非親眼見聞告 訴人吳陳罔遭詐欺過程之人,其於偵查中之證述,亦非證明 被告本件犯行所必要,應認無證據能力。
㈣、告訴人農會、漁會存摺影本,性質上屬金融業者於業務上或 通常業務過程所需製作之紀錄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4第2款規定,有證據能力。至於被告是否與告訴人吳陳罔 前往領款,與證據能力之判斷無關,併予敘明。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查:本判決以下 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 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 情形,又與本案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 具有證據能力。
參、證明力部分
一、被告雖坦承於附表所示時間,陸續收取告訴人吳陳罔所交付 之現金共計18萬元,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 :我是跟吳陳罔借款25萬元,有還7萬元,所以剩18萬元沒 還,我原本要還錢,但是她家電話沒人接,我英國籍的先生 是在107年12月18日死亡,但26日我才知道,108年3月林肯 律師在英國倫敦處理遺囑的事,後來出了車禍,大概1年多 恢復,我有資力還款,Jeffery有一筆錢要給我,是用比特 幣,只要拿到錢就可以還錢等語。
二、告訴人吳陳罔指稱:我於107年11月初至109年4月28日,在○ ○農會每次向櫃檯人員領取3萬至4萬元,陸陸續續總共被詐 騙6次,金額約為20萬元左右,被告稱她在國外的丈夫會帶 一筆錢回臺灣,到時候會將錢還給我,我每次都是到櫃檯領 取現金交給她,109年11月20日,被告又要跟我拿5萬元,因 為我沒有現金給她,我就打電話告訴我二兒子吳福祥,他說 我被詐騙(警卷第3-7頁)、我於107年3月23日12時許,至漁 會櫃檯領完錢,出來進去被告的車上,將現金2萬元交給被 告;107年6月28日12時許,至漁會櫃檯領完錢,出來進去被 告的車上,將現金3萬元交給被告;107年7月2日11時許,至 漁會櫃檯領完錢,出來進去被告的車上,將現金5萬元交給 被告;107年11月1日12時許,至漁會櫃檯領完錢,出來進去 被告的車上,將現金2萬元交給被告;107年12月19日12時許 ,至漁會櫃檯領完錢,出來進去被告的車上,將現金5仟元 交給被告;107年12月28日12時許,至漁會櫃檯領完錢,出 來進去被告的車上,將現金1萬元交給被告;108年6月4日12 時許,至漁會櫃檯領完錢,出來進去被告的車上,將現金2 萬元交給被告;109年4月8日12時許,至漁會櫃檯領完錢, 出來進去被告的車上,將現金1萬元交給被告;107年12月18 日12時許,至農會櫃檯領完錢,出來進去被告的車上,將現 金7仟元交給被告;109年4月8日12時許,至農會櫃檯領完錢 ,出來進去被告的車上,將現金8仟元交給被告(同卷第9-12
頁)等語,並有其所提出之○○區農會、○○○漁會存摺交易明細 可稽(警卷第21-27頁、29-37頁),此外: ㈠、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第一個丈夫離婚,第二個丈夫過世, 第二個丈夫叫詹姆斯盧壽福,是外國人,我們在英國有登記 結婚,他來臺灣第一天就因心臟病過世,還沒有到醫院就心 臟病過世,是在台東心肌梗塞,他是107年或108年4月12日 過世,他應該是依親名義來台,要來找我,我跟人家借錢的 理由是我先生過世後有留給我一些東西,我錢不夠就跟朋友 借,我有跟朋友說我先生在英國有遺產,還有說我要繼承男 友在英國的1.5億元財產(偵緝卷第129-135頁)、我都叫吳陳 罔嬸嬸,我跟她說我在國外有結婚,但是我先生過世了,需 要一些費用跟她借,我先生過世前,我是跟她說他有生病, 我需要錢,總共借了20幾萬元。我跟吳陳罔說我有一筆錢要 從外國進來,要扣稅金,所以借錢去繳稅金,有的是繳醫療 費,有的是說要繳稅金,她人很好都會借我(同卷第215-221 頁)等語,核其上開供述內容,與告訴人吳陳罔指稱,被告 以外國配偶名義向其借款,且嗣後將以外籍配偶之財產清償 等情,亦屬相符。
㈡、被告於本案犯罪同一時期,另以相同或類似之詐術,向如附 表一所示之人進行詐騙,此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另案供述 可參,而被告就所稱在英國結婚、繼承遺產等內容,歷次供 述均不一致,或稱遺產金額為1億美金(編號2①)、至少有5 仟萬美金(編號2④);或稱曾經與英國配偶在印尼見面(編 號2⑤)、或稱不曾見面就死了(附表編號2⑥、3),且被告 於附表編號2③所示另案109年1月18日偵訊中曾稱:我先生是 英國人,借錢是因為要繳稅金、遺產稅、手續費等,現在都 繳完了等語,卻又於本案如原判決附表編號9、所示之109 年4月8日,再以相同理由向告訴人吳陳罔借款,其顯然係以 不實之事項四處誆騙,導致於後續不同案件之偵查、審理程 序,就同一事件供述均不相一致。
㈢、被告於本案供稱,其英國籍配偶於107年或108年4月12日過世 ,地點在臺灣台東,當時以依親名義來台等情,經檢察官於 偵查中函詢內政部移民署,以110年9月16日移署資字第1100 096291號函覆稱:查無英國籍人士以在臺配偶吳昀芷為依親 對象之居留相關資料(偵緝卷第165頁),並調取上開期間之 相驗屍體證明書紀錄,亦無符合被告供稱英國籍人士死亡之 相關資料(同卷第179-201頁),是被告供稱,其英國籍配偶 在上開時間以依親名義來臺後死亡等情,顯非實在,則其向 告訴人吳陳罔以將獲得英國籍配偶鉅額遺產,需費用處理遺 產事宜為由借款,已屬積極施行詐術之行為,應屬明確。
三、被告雖辯稱,僅是向告訴人吳陳罔借款,其有還款能力,並 非詐騙,確實有英國籍配偶且繼承其遺產等語,然金錢借貸 之原因事實,如牽涉對於還款能力與意願之衡酌時,借款人 本有誠實告知之義務,如以積極之欺瞞或不實之資訊,營造 借款人有充分之還款能力,導致貸與人對其出借款項受清償 之可能性判斷錯誤,而因此交付金錢,則借款人當應就其以 積極方式陷貸與人於錯誤之行為,負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責 ,已非單純民事借貸責任,經查:
㈠、被告並無英國籍配偶,亦無繼承其遺產之事,已屬明確,而 此情更為被告所明知,此由被告另案扣押之行動電話通訊軟 體內容可知,被告與其所稱英國籍配偶,於107年3月22日才 透過通訊軟體結識,並稱「你可以傳張照片嗎!讓我知道你 是誰」(附表三編號1、2),又於同年3月24日向對方稱「我 從來沒在網路上交朋友,你是第一個,緣分吧!」、同年月 29日稱:「我們結婚以後我要跟隨你」(附表三編號6①)、 同年4月4日稱:「可是英國跟臺灣人結婚不會很麻煩嗎」( 附表三編號7③)等語,足證明被告並無與英國籍人士結婚之 事實。甚且,被告透過通訊軟體與其所稱之英國籍配偶聯繫 ,於107年12月26日後,改由不詳之人(即被告所稱英國籍丈 夫之友人Jeffery)與被告聯繫,並告知被告其英國籍丈夫已 死亡(本院卷第447-450頁),被告回稱:「我跟他還沒有結 婚怎麼可能繼承他的遺產呢!我是臺灣人他是英國人怎麼可 能繼承呢!」、「一大筆錢怎麼能入我一個女人的臺灣帳戶 呢!」等語(附表三編號、),亦可證明被告明知其並未與 英國籍配偶結婚,亦無所謂繼承英國籍配偶遺產之事,然被 告卻於本案107年3月23日至109年4月8日間,接續以其有英 國籍配偶,將繼承龐大遺產為由,數度向告訴人吳陳罔詐騙 ,其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本屬明確。
㈡、被告另案扣案手機之通訊體內容,固有被告以「老公」相稱 之通話對象(暱稱godspeed,即被告所稱英國籍配偶Jamse, 見附表三),亦有自稱被告英國籍配偶友人Jeffery之人透過 同一帳號與被告聯繫之通話記錄(見附表三編號以後),及 被告與暱稱Jeffery.Scott之人之通話紀錄(見附表二), 此經本院調取另案扣案手機,由被告指出相關對話紀錄翻拍 在卷,並經本院勘驗上開手機,擷取相關對話紀錄附卷。依 被告與上開帳號通話之內容,被告確實與通訊軟體暱稱「go dspeed」、「Jeffery.Scott」之人長期通聯,並談及結婚 、遺產繼承或律師之事,然被告因「godspeed」、「Jeffer y.Scott」多次未履行承諾而對其等所述內容早有存疑,並 於通聯紀錄中多次質疑其等所述內容之真實性(附表三編號8
、、、、、、),是被告亦明知「godspeed」、「Jef fery.Scott」所稱繼承遺產之事並不實在,其並無可能繼承 英國籍配偶之遺產甚明,此由被告於通訊軟體稱:「我跟他 還沒有結婚怎麼可能繼承他的遺產呢!我是臺灣人他是英國 人怎麼可能繼承呢!」等語即屬明瞭,而被告因不甘受騙, 於經濟困窘之情況下,竟對身邊親友以相同之理由施以詐騙 ,此可由被告於對話中稱:「我晚上會靜靜的慎重思考,想 看看有什麼理由再跟我二哥騙錢,我只能試試看,我沒有把 握,因我已經騙他兩次了,連付高利貸的利息總共騙他借我 40萬台幣」(附表三編號8)、「我會想辦法從我哥哥那邊再 騙點錢,可是禮拜六、禮拜天要拿到現金真的很困難」(編 號9)、「我每天都被錢逼得不知如何,每天有不同的人跟我 要錢,白天得到處躲說謊!」(編號)、「你說的我都知道 ,就是以跟他拿錢的時候,我講的話都騙他他從沒有看到錢 ,他根本不再相信我了」(編號 )、「我哥哥他沒辦法了, 我今天有去找我的結拜大嫂,編了一套理由去騙她,希望我 大嫂能幫我籌到錢,我真的是沒辦法」(編號)、「為了你 、我讓我哥講的一文不值!你要看他罵的話嗎、比罵你更難 聽、這也不能怪他、因為是我們騙了他的錢、是我們對他說 謊你能怪他嗎!」(編號)、「我昨天就告訴過你?他沒有 什麼文件讓他們看、他們不會借我錢?因為在台灣沒有人相 信我、我欠人家太多錢、我騙人家太多次了」(編號)等語 ,即可證明,是被告之所以為本件詐欺取財犯行,實係因其 經濟狀況已經陷於困頓,生活無以為繼,乃以不實之事項對 告訴人吳陳罔實施詐騙,致使告訴人吳陳罔陷於錯誤而出借 現金,其有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即客觀行為,已可認定。㈢、至於被告又聲請傳喚證人葉諺霖,並委由葉諺霖提出其手機 內通訊軟體暱稱「工程師Jeffery.Scott」之對話(內容為 證人葉諺霖與該帳號之對話,本院卷第299-317頁),暨主 張其另案扣押手機中與「Jeffery.Scott」之對話(即附表二 ),足以證明被告將取得鉅額資產,並非無資力清償部分, 經查:
⒈證人葉諺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與Jeffery工程師有用通訊 軟體聯絡,他大致上有跟我說,被告在英國有龐大資產,因 為林肯律師把文件帶走,所以搞得很複雜,我有把通訊軟體 截圖下來,依Jeffery所述,林肯律師已經找不到人,正本 資料都在林肯律師那邊,可是Jeffery也聯絡不到林肯律師 ,Jeffery說被告所講的都是真的,被告配偶有留給她龐大 的資產,這些資料全部都在林肯律師手上,還有結婚證書等 資料,都在林肯律師手上。Jeffery說有給被告一筆錢360萬
美元,是虛擬貨幣(本院卷第280-281頁)等語,其中關於所 稱結婚證書、遺產部分,業經被告於另案提出圖片檔案列印 附卷,依被告所提出之結婚證書(本院卷第160頁),其結婚 日期為107年11月3日,然被告於107年12月26日與暱稱「god speed」帳號(被告稱實際通話對象為Jeffery)對話時,仍稱 :「我跟他還沒有結婚怎麼可能繼承他的遺產呢!我是臺灣 人他是英國人怎麼可能繼承呢!」(附表三編號)等語,足 見被告所提107年11月3日結婚證書係屬偽造甚明。而被告另 提出林肯律師所傳送之遺囑(同卷第159頁),其內容有諸多 顯然錯誤之處,例如:①「佐治亞州南佐治亞州Americus的 林肯‧伊森」、「在台灣猶他州去世的詹姆斯‧盧瑟福」、「 死者的遺產價值不超過新罕布爾州規定的貨幣限額」、「本 文件受新罕布什爾州法律管轄」等語,其中所載台灣猶他州 並不存在,而新罕布什爾州(New Hampshire)屬美國領土 ,且「佐治亞州南佐治亞州Americus」為美國喬治亞州(Ge orgia)內城市之地名,與被告稱「詹姆斯‧盧瑟福」為英國 籍、林肯律師為英國律師等情,均不一致。②其中載稱:「 死者的遺產價值不超過新罕布爾州規定的貨幣限額166,250 美元」,卻又記載:「吳允祖女士是死者的wu,有權獲得以 下財產:$1,200,000死者沒有其他資產或財產」等語,導致 繼承人所繼承之遺產多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遺產,顯不合理 。③被告所提出之結婚證書,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為「James W ilson」,其中文譯名亦非「詹姆斯‧盧瑟福」。④遺囑內容 記載詹姆斯‧盧瑟福於2017年4月12日死亡,然被告所提出與 暱稱「godspeed」帳號之對話時間,始於107年3月22日,結 婚證書日期則為107年11月3日,顯有矛盾,是被告以此辯稱 並無詐欺犯意,已屬無據。
⒉被告辯稱有資力償還借款,然其並未因繼承而取得他人財產 ,已屬明確,而其所稱Jeffery提供之360萬美元借款,以比 特幣交易等情,依其另案扣案手機之通訊內容顯示,係Jeff ery透過通訊軟體向其表示「貸款已經批下來了,但是由於 我的銀行帳戶限制,銀行說要開一個新的帳戶來放貸,開設 可容納此金額的帳戶類型最低金額為4541美元,因此您將支 付此帳戶開設費用」(本院卷第353頁),而被告委由葉諺霖 提出之通訊內容則為:「我從銀行借了一筆錢來幫助她解決 這個問題,但不幸的是它被鎖定了,目前我正面臨法律指控 ,我希望我現在能幫他,但我的手很緊」、「最後一條指令 是將價值10,000美元的比特幣存入新建的錢包中,他們會為 您提供新的12個單詞短語。在錢包升到價值10,000美元的比 特幣後,這360萬美元將自動移轉到新的錢包中,無須請求
另一個私鑰即可訪問他。為了安全起見,我只會將金額存入 他們提供的比特幣錢包地址後,才會提供您12個單詞短語。 我現在沒有錢,我可以把錢存到地址並解決這個問題」(本 院卷第299頁、305頁),姑且不論上開內容之合理性,縱使 依工程師Jeffery.Scott所稱之上開內容,亦非被告繼承他 人遺產360萬美元,而是Jeffery另向銀行借貸,被告另需提 出1萬美元,或以4541美元開設新帳戶方能動用,此與被告 以繼承遺產之事向告訴人吳陳罔借款並無關連,更何況被告 所提出之上開對話,與「Jeffery.Scott」通話之時間為110 年7月間(依對話時間顯示7月8日週四推算,年份應為110年 ,本院卷第354頁;被告另案扣案手機之通訊時間則為110年 7月18日,本院卷第365頁),葉諺霖與「工程師Jeffery.Sc ott」之對話則為111年7月間,此為其證稱:被告收押之後 ,她叫我用她的通訊軟體帳號Jeffery聯絡等語在卷(本院卷 第284頁),均晚於本件借款時間107至109年間,自無從以此 反推被告於本件借款時,仍有相當之還款能力而無詐欺取財 之犯意。更何況依被告於附表三之通話中稱:「我身上剩下 1200元台幣,我到星期五前要還高利貸20萬」(編號)、「 我被人限制行動!後天不還高利貸公司的人,我可能會去陪 我的丈夫」(編號)、「我每天都被錢逼得不知如何,每天 有不同的人跟我要錢,白天得到處躲說謊!晚上無法入睡, 三餐不知道吃的東西在哪裡」(編號)、「你是否可以匯100 0美元給我當生活費及要出去的加油費用!我真的沒錢過日 子!對不起,要與不要都回我信,走投無路才跟你開口」( 編號)等語,亦可佐證被告當時已經濟拮据,無法應付龐大 借款,生活支出亦有困難,而上開對話時間,與本件被告與 告訴人吳陳罔借款時間均有重疊,是被告辯稱其有還款之能 力而無詐欺之犯意,當無可採。
⒊證人葉諺霖並未見過被告所稱英國籍配偶,而其上開與「工 程師Jeffery.Scott」之對話均透過通訊軟體以文字傳送, 未曾透過音訊、視訊聯繫,此為其證述在卷(本院卷第284-2 86頁),則其通話之對象真實身分為何,本屬無從證明,而 證人葉諺霖證稱,通話對象不懂中文,是透過翻譯軟體溝通 (同卷第287-288頁),被告則稱Jeffery為其英國籍配偶一起 長大之友人,然依證人葉諺霖所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其中 9月23日係證人葉諺霖傳送被告手寫信件之翻拍照片,「工 程師Jeffery.Scott」卻直接以簡體字內容回覆(本院卷第30 5頁,同樣情況見同卷第315頁),則「工程師Jeffery.Scott 」既為英國人而不懂中文,卻能直接辨識被告手寫信件之內 容並回覆訊息,實有不合理之處,亦難認上開對話內容所稱
之內容為真,併予敘明。
四、綜上,本件事證已經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吳昀芷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以相同之手法,於附表所示時間對告訴人吳陳罔詐欺取 取既遂,及於109年11月20日詐欺取財未遂,侵害法益相同 ,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判決以被告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論 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量刑部分審酌被告已有 數次詐欺前案紀錄,卻不思憑己力以正當方法賺取所需,竟 貪圖不法利益,自始即無償債之意願,虛構其英國籍前夫留 有遺產、需支應英國籍前夫醫療費用、殯葬費用與稅金等理 由,向告訴人借款,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出借18萬元,顯見 其無視法紀、漠視他人財產權益之心態,所為造成告訴人吳 陳罔財產損害,亦破壞正常交易秩序,對民眾財產安全及社 會治安均造成危害,殊為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態度,未賠 償損失等客觀情形,兼衡其詐騙手段及詐騙金額,暨其自陳 ○○畢業、已婚、育有一成年子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 情狀,量處有期徒刑9月。沒收部分則說明,被告詐得之18 萬元,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應依 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核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 刑亦稱妥適。
㈡、被告上訴後,仍以前詞否認犯罪,為無理由,已如上述。㈢、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構成累犯並應加重其刑,已經檢 察官當庭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即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 正簡表、裁判書類等,且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是以 ,被告前因詐欺、竊盜、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 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161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年2月,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 字第9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法院裁定定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於105年1月、22日假釋付保護管 束,嗣於106年1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 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其 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内故意再犯本案,法院自應依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及上揭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論以本案被告累犯及審酌加重其刑。然 檢察官就被告累犯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指出證明方法之具體內
涵,應於科刑證據資料調查階段就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 反應力薄弱等各節,例如具體指出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 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過失)、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 有無入監執行完畢、在監行狀及入監執行成效為何、是否易 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易刑執行〕、易刑執行成效為何) 、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 )、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法 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 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以符合正當法律程 序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 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累犯加重其刑,除應由檢察官舉出 構成累犯事實之相關證據外,仍應就是否應加重其刑為必要 之舉證及善盡說服、舉證之責。本件檢察官於起訴書並未記 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或證據,亦未主張應適用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而原審公訴檢察官雖於原審量刑程序 主張:「引用卷內前科表,補充被告之前的前案執行完畢時 間是在106年1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 等語(原審卷第299頁),固已表明本件被告構成累犯並請求 加重其刑之旨,然於量刑辯論時,原審公訴檢察官僅稱:請 求從重量刑等語,而未就被告有何特別之惡性及對刑罰反應 力薄弱等應予加重其刑之是由為必要之說明,則原判決既已 於量刑事由中,考量被告之前科素行,而未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即難謂漏未考量科刑事項,而有量刑之 瑕疵,則檢察官若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法院因而未 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基於累犯資料本來即可以 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 ,自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 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於此 情形,該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既已列為量刑審酌 事由,對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依重複評價禁 止之精神,自無許檢察官事後循上訴程序,以該業經列為量 刑審酌之事由應改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為由,指摘原判決未 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 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未 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而有量刑之違法,尚無理由。㈣、綜上,本件被告、檢察官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本案經檢察官彭盛智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容萱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昱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告訴人吳陳罔交付現金與被告之時間
編號 時間 地點 帳戶 金額 1 107年3月23日 臺南市○○區○○里0000號○○○漁會○○○信用分部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元 2 107年6月28日 30,000元 3 107年7月2日 50,000元 4 107年11月1日 20,000元 5 107年12月18日 臺南市○○區○○00號臺南市○○區農會辦事處 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000元 6 107年12月19日 臺南市○○區○○里0000號○○○漁會○○○信用分部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7 107年12月28日 10,000元 8 108年6月4日 20,000元 9 109年4月8日 10,000元 109年4月8日 臺南市○○區○○00號臺南市○○區農會辦事處 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000元 附表一、被告於另案之供述
編號 案號 相關供述內容 出處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53號、166號 ①108年7月13日15時許,至霍錦華住處,佯稱繼承男友(老公)遺產需要至英國開戶需要1萬美金,向霍錦華索取新臺幣30萬元,及於108年7月18日至8月13日間,向霍錦華拿取共計210萬元。 ②我跟英國先夫是在108年11月3日結婚。 ③110年7月28日至8月13日間,我有向倪孟媛稱因國外遺產稅須給付款項而向其取財物,是我先生在倫敦留下的錢,工程師跟我說需要錢才能拿,所以我才跟他借,是事實。我跟她拿的總額約新台幣200萬。 ④我當時跟霍錦華說我先生107年過世了,然後我媽媽也過世了,然後陸陸續續有一些費用要繳,我跟他說我處理好之後,會盡快還給你,但因為一些事情耽擱了。 ①本院卷二第6-7頁。 ②本院卷二第97。 ③本院卷二第34-35頁。 ④本院卷二第74-75。 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95號 ①110年5月我去跟黃揚哲買芒果時,我有跟他說我丈夫留給我在甚麼地方有房子以及一些現金 生活費美金5000元後來還賣了一棟房子美金一億元。 ②108年6月中旬,我跟馮豔紅說我丈夫有一億多的遺產,如果他幫我處理遺產的費用新臺幣110萬元,我會多給他很多的錢,並不是新臺幣1200萬元。 ③109年1月18日偵訊筆錄:我先生是英國人,借錢是因為要繳稅金、遺產稅、手續費等,現在都繳完了。 ④我有跟王愛昀說我會繼承鉅額遺產,我說我丈夫過世了,可以繼承遺產,但金額蠻大的,我是說我把錢處理好,就會把錢分享給大家,我不曉得我繼承多少遺產,我跟她說國外律師告訴我至少有5仟萬美金遺產。 ⑤我在英國跟「詹姆斯•盧瑟福」結婚,我沒有去英國結婚,我跟他交往時,他已經生病,我請律師幫他辦結婚,我實際上有看過他1次,是在印尼。 ⑥我沒有跟英國丈夫見過面,他就心肌梗塞,我沒有見過英國律師。 ⑦我結婚是在108年11月3日結婚,我先生是在107年過世。 ①本院卷二第106頁。 ②本院卷二第106頁。 ③本院卷二第146頁。 ④本院卷二第150頁。 ⑤本院卷二第118頁。 ⑥本院卷二第126頁。 ⑦本院卷二第162-63頁。 3 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61號 ①黃振億指稱,我於108年9月底至10月初,在臺南市○○區○○○附近某間廟內,稱我老公在英國過世,要把幾千萬元的遺產轉到臺灣,需要用錢而借款,確實有這件事。 ②黃振億陸續借現金給我,計93萬4仟元,應該沒錯,我有準備100萬元要還他。 ①本院卷一第129頁。 ②本院卷一第131頁。 附表二、被告提出其與Jeffery之網路對話編號 Jeffery.Scot 吳昀芷 出處 1 ① 我現在只能哭,什麼都 不知道該怎麼辦,身上 也沒有錢,也沒有東西 吃。 你可以找到律師嗎?請他把錢還給我。 到處都是人家在催著我還錢,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被告白色手機 本院卷 第353頁 ② (親愛的工程師大哥,我不想要待在台灣了,我要回到倫敦去)你來倫敦的時候,你丈夫的東西也會帶走,但我要我們在你離開台灣之前解決所有問題,免得有人追你到倫敦給你添麻煩。 ③ 你今天會去銀行看、是不是被批准了嗎!還是他們自己會聯絡你呢!我好擔心、我到底何時才能回到倫敦 ④ 親愛的吳,我有一個好消息要告訴你。我今天去銀行,貸款已經批下來了,但是由於我的銀行帳戶限制,銀行說我需要開一個新的帳戶來放貸。開設可容納此金額的帳戶類型的最低金額為4541美元,因此您將支付此帳戶開設費用,然後我將提供我要求的所有其他必要文件。 ⑤ 但是我沒有錢了,怎麼辦? ⑥ 我給你貸款也不容易,如果我能還錢,銀行可以沒收我的財產。你可以看到這對我來說是一項艱鉅的任務,但我只是想幫助你。等你拿到錢再告訴我,我會去銀行開戶,讓他們付錢。 第354頁 ⑦ 他跟你講的我都知道,律師有沒有跟你聯絡? ⑧ 我還沒有收到他的消息。 我現在很忙,我們稍后再說。祝你今天過得愉快。 2 ① 倫敦冶金公司是我丈夫留下來一家公司嗎!這是我律師說的。 被告紅色手機 本院卷 第360-361頁 ② 是的,那是你丈夫的公司。 ③ 你認為律師何時才會跟我們聯絡? 我到底要等到何時律師才會把我丈夫的財產還給我呢? ④ (你認為律師何時才會跟我們聯絡?)也許當他回到倫敦時。 ⑤ (我到底要等到何時律師才會把我丈夫的財產還給我呢?)你不用擔心,等律師回來,我會幫你拿走你丈夫的所有財產。 我現在要上班了,等我回來再跟你說。 祝你週末愉快。 ⑥ 我真的不知道律師為什麼會如此對待我?這三年多來,一直跟我拿錢?一直用我丈夫的財產威脅恐嚇我。 好吧,大哥注意自己的安全,照顧好自己,上班愉快。 ⑦ (我想瞭解一下這筆錢的貸款是否有拿什麼地產去抵押嗎?)我用我公司從銀行獲得了這筆貸款。 本院卷 第364頁 ⑧ 我真的沒有能力再去借到6999美元?有辦到借到錢的話!我沒有第二句話就去借、我真的借不到了!你說丟給我?是對的、但是我沒有辦法、竟然扣到這麼多錢?不可以從裡面扣、這麼多錢在你那邊的帳戶中、我還要再去借錢?我根本沒有辦法借得到。 大哥你有辦法借到3000美元嗎!我再去借看看剩下的、否則我沒有辦法?真的沒有辦法?我不是哭窮、也不是故意不借錢!真的沒有辦法了,因為那個大姊那邊的錢、全部都 附表三、被告手機中與自稱英國籍丈夫及Jeffery(2018年12月26日之後)之對話
編號 日期 gooodspeed 吳昀芷 出處 1 2018年3月22日 上午12:56 你已加gooodspeed為朋友,現在可以聊天了。 本院卷 第427頁 2 2018年3月22日 上午12:56 你可以傳張照片我嗎!讓我知道你是誰,謝謝你感恩。 3 2018年3月22日 上午1:05 傳送照片一張 收到,謝謝。 4 2018年3月22日 上午1:26 Thank you. Whats your time now How long have you been single 5 2018年3月22日 上午6:51 你發信息時,我已經睡了,是凌晨1:30分。 現在剛睡醒是早上6:57分,你早,現在應該是你的就寢時間了。 我單身26年了。 6 2018年3月29日 下午10:11 ① 我們結婚後,我要跟隨你,你不能要處在把我一個人都在台灣,我也不可能讓你自己一個人出差去給我教你朋友。 第435頁 右側截圖 ②Hahaha You are seriously romantic and sweet Am going crazy right now ③ 為了你我願意把工作慢慢慢慢的放下 ④ Thank you my sweet 7 2018年4月4日 下午4:37 ① 我該如何向你表達我真的能體會出你對我的愛,我該如何做才能滿足你知道我對你的愛 第441頁 右側截圖 ② I know already If I date you.My aim is to marry you.build a home with you.grow old with you.I am not dating you to pass time with you.I see potential in you.I dont fear commitment,I fear wasting my time.For Christ sake I LOVE YOU Baby ③ 我知道可是英國跟台灣人結婚不會麻煩嗎? ④Not true. 8 2018年11月30日 下午9:25 ① 我晚上會靜靜的慎重思考,想看看有什麼理由再跟我二哥騙錢,我只能試試看,我沒有把握,因我已經騙他兩次了,連付高利貸的利息總共騙他借我40萬台幣。 第426頁 左側截圖 ②OK ③ 為什麼飛行員不降落台中清泉岡呢!離我家只要15分鐘就到家了。 9 2018年12月1日 下午2:15 ① Pilot keep on reminding me of that 第425頁 右側截圖 ② 然後我晚一點會搭火車到台東媽媽家等你們,雖然我身上的錢不多,但是應該還可以應付得來,一定要等到天亮才能回台中,這樣明白嗎?我會想辦法從我哥哥那邊再騙點錢,可是禮拜六、禮拜天要拿到現金真的很困難,沒有人家裡面會放現金的那個,這一點你明白嗎? 2018年12月26日 下午8:33 ①I get the document.We sell the house immediately 第412頁 ② 時間要多久呢 我跟他還沒結婚怎麼可能繼承他的遺產呢! 我是台灣人,他是英國人怎麼可能繼承呢! ③Leave that to meAm already on it ④ 一大筆錢怎麼能進入台灣我一個女人的帳戶呢! 2018年12月26日 下午8:59 換掉我的近親,我不懂你能告訴我嗎!我需要這筆錢來幫我解套,你明白嗎! 我怎麼可能成為他的直系親屬,大哥不要忘了我是台灣人,我跟他還沒結婚。 2018年12月26日 下午9:05 Am already preparing marriage certificate that bears your name 2018年12月26日 下午11:38 在漂亮對我來說已經不重要,他已經離開我了。 我要籌到錢困難,我身上剩下1200元台幣,我到星期五前要還高利貸20萬。 第414頁 2018年12月27日 上午1:29 我被人限制行動!後天不還高利貸公司的人,我可能會去陪我的丈夫。 2018年12月27日 上午1:51 詹姆斯你回來,你對我說過你要陪我一起到老,一起死去!你說謊!你怎麼可以把我丟下一個人走,你等我,我很就會去陪你了。 2018年12月27日 上午4:16 我每天都被錢逼得不知如何,每天有不同的人跟我要錢,白天得到處躲說謊!晚上無法入睡,三餐不知道吃的東西在哪裡,親愛的大哥你理解嗎? 親愛的大哥,我用真誠的心告知你,我現在除了你幫我忙,讓台灣銀行的錢反映幫我,我沒有辦法有錢解套,親愛的大哥你明白嗎! 第415頁 2018年12月27日 上午4:26 親愛的請你瞭解,幫我度難關,讓台灣銀行的錢快反映才能救我活命,我能跟你團結一起工作。 2018年12月27日 上午6:56 親愛的,你是否可以匯1000美元給我當生活費及要出去的加油費用!我真的沒錢過日子!對不起,要與不要都回我信,走投無路才跟你開口,親愛的對不起,有的話今天匯,銀行要放假了,我真的沒錢過生活了,謝謝您感恩。 2019年1月2日 上午4:57 ① Let me rest.I had a rough day today 第417頁 ② 我昨天我哥罵我後,我很快再去我一個姊妹掏聊天,所以大哥你不要生氣,也不要怪我,他不是有錢的人,他現在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他的存錢都被我騙走了嗎。他怕我被騙了,因為這筆錢他是跟朋友借的。 2019年1月3日 下午9:15 你說的我都知道,就是以跟他拿錢的時候,我講的話都騙他他從沒有看到錢,他根本不再相信我了,還有他的能力真的有限,我瞭解他,但是我會再跟他說看看。 第418頁 2019年1月4日 下午7:37 我哥哥他沒辦法了,我今天有去找我的結拜大嫂,編了一套理由去騙她,希望我大嫂能幫我籌到錢,我真的是沒辦法。 第419頁 2019年1月8日 下午2:20 你到底要我怎麼做,你告訴我、我不是不幫你、是我無能為力了,我一直都騙人要回台灣,結果都沒有,現在朋友說我的騙子、沒人肯理我。 第422頁 右側截圖 2019年7月22日 上午1:46 ①If I chat your brother up.Can he lend us money 第425頁 左側截圖 ② 不可能,我已經告訴過你我騙他說你們已經在台灣、上次他才會借那麼多錢給我匯給妳、如果現在知道你們還在印尼,我肯定會被他劈死、你這樣要求我們一直借錢,我們真的也會死,我坦白的告訴你,我跟我哥哥都已經山窮水盡的每天被人家要錢,你懂嗎,不是不幫你借錢,是真的沒辦法了。 2019年8月25日 下午1:43 為了你、我讓我哥講的一文不值!你要看他罵的話嗎、比罵你更難聽、這也不能怪他、因為是我們騙了他的錢、是我們對他說謊你能怪他嗎!你們有通過一個放羊的孩子說謊的故事嗎!說謊人家都不相信了到最後羊被狼吃掉了 第423頁 左側截圖 2020年1月18日 下午6:51 你到底要不要回來 我已經再變成詐騙集團的 你可以拿我那麼多錢,現在變成我去騙人家錢,要不要回來呀,找了一整天都不回。 第422頁 左側截圖 2020年2月2日 下午5:23 1 week If police fail to give me back the card 第421頁 右側截圖 我告訴對方、我無法對你承諾、因為在台灣借我錢的人、真的被你跟我騙怕了,對不起。 ok 2020年2月3日 上午11:03 我昨天就告訴過你?他沒有什麼文件讓他們看、他們不會借我錢?因為在台灣沒有人相信我、我欠人家太多錢、我騙人家太多次了。 第421頁 2020年11月30日 下午4:21 你那個照片是大陸的公安,他不是台灣的警察,你胡說八道,你不是在台灣 2020年11月30日 下午4:33 我想知道你明明要到台灣來?你為什麼會跑到大陸去?這個警察是大陸的公安?不是台灣警察?你怎麼騙我說你在台灣 2020年12月19日 下午9:59 你把我害得還不夠慘?我連累到加拿大的朋友!他已經夠窮了?你們還叫我去騙他的錢? 第42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