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佑昇
選任辯護人 黃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
易字第522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8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郭佑昇與黃意淳於民國105年3月間起交往而為男女朋友,並 於106年8月29日結婚至108年3月28日離婚。王圳禾(原名王 財郎)為黃意淳表兄,黃浚峪則為黃意淳胞弟。郭佑昇於與 黃意淳交往期間,知悉王圳禾、黃浚峪分別因車禍事件涉訟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 以下行為:
一、郭佑昇於105年3月14日(車禍發生時間)至106年2月24日(法 院判決日)間,利用王圳禾(舊名王財郎)過失致死案件之偵 查及審理程序進行期間(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9890號提起公訴及105年度偵字第12068號移送併 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308號過失致 死案件審理,下稱甲案),接續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實事項對 黃意淳實施詐騙,致黃意淳陷於錯誤後,先後交付如附表所 示之金錢與郭佑昇,以此方式詐得共計新臺幣(下同)787,00 0元。
二、黃浚峪於102年至103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調偵字第690號案件提起公訴,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539號案件審理,黃浚 峪於審理期間之103年8月15日與該案告訴人調解成立,經該 案告訴人撤回告訴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3年9月16日判 決公訴不受理(下稱乙案)。嗣於106年5月至6月間,郭佑昇 在臺南市住處向黃意淳騙稱:103年過失傷害審理期間,因 幫忙黃浚峪處理過失傷害官司,曾交付2,500,000元給承辦 法官等語,致黃意淳陷於錯誤,於106年7月17日在郭佑昇陪
同下,前往臺南市○○郵局,提領黃意淳之○甲男該局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内之存款3,600,000元,並將其中2,500, 000元交付與郭佑昇而詐欺得手。經黃意淳發覺受騙後,提 出告訴,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貳、程序事項
一、「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 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 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第323條及第324條 之規定,於第339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刑法第324條、第 343條定有明文。所稱配偶關係犯詐欺取財罪須告訴乃論, 應以行為時告訴人與被告間是否有配偶關係為斷,蓋犯罪行 為成立時,其刑事訴追條件即已確定,尚不因當事人間之關 係於行為後發生變更,而改變已完成犯罪行為之訴追條件。 本件被告與告訴人黃意淳之婚姻關係始於106年8月29日,終 於108年3月28日,而被告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時間,均早於2 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被告雖與告訴人黃意淳於犯罪後結 婚而為配偶關係,其本件犯行仍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無上開 親屬間須告訴乃論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查:本判決以下 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 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 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有跟王圳禾一起 去開庭,也有跟黃浚峪一起去調解,但我只是愛面子才跟黃 意淳說可以一起去,我沒有騙黃意淳,也沒有拿黃意淳的錢 等語。
二、王圳禾、黃浚峪各因車禍事件涉有刑事案件,均因調解成立 而分別經法院諭知緩刑及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為證人 王圳禾、黃浚峪分別證述在卷(偵三卷第263-266頁,偵五 卷第167-175頁),並有相關案卷影本在卷可考(偵一卷第61 -71頁、73-79頁、81-88頁,偵五卷第91-110頁、111-134頁 、135-153頁)。告訴人黃意淳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及犯罪
事實二所示時間,提領附表所示帳戶及甲男臺南市○○郵局帳 戶內存款等情,則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108年6 月13日南營字第1081800603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二卷第47-5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2 月24 日儲字第1100045421號函暨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偵五卷第29 7-307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108年9月19日南 營字第1081800969號函附甲男之○○郵局106年7月17日郵政存 簿提款單及大額通貨交易申報資料(偵二卷第73-75頁)、法 務部調查局108年9月23日調錢參字第10835551250號函(偵 二卷第79-81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8日 ○○銀字第108224839126707號函暨客戶相關資料(偵二卷第7 -43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4日○○銀字第1 10224839047385號函暨客戶相關資料(偵五卷第311-333頁) 、○○國際商業銀行108年6月5日○○作文字第10815274號函暨 交易明細(偵二卷第55-59頁)等證據可資比對,上開各情均 堪認定。
三、被告於王圳禾甲案之訴訟期間,及黃浚峪乙案經判決公訴不 受理確定後之106年7月17日,以如附表及犯罪事實二所載之 詐術對告訴人黃意淳詐騙,並得手如附表及犯罪事實二所示 金額,業經告訴人黃意淳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指證明確如下 :
㈠、我與被告的夫妻關係是106年8月29日至108年3月28日為止,1 03年間認識被告,105年上半年因被告與前妻離婚我們住在 一起。我在107年1月那個時間點我才發現被告都以這些理由 騙我,之所以會發現是我女兒聽到被告跟他前妻許○欣的對 話,被告跟許○欣說,等到得到想要的,就會分給她。被告 用王圳禾過失致死案件為藉口,詐欺金額為78萬7,000元(偵 五卷第343-344頁)。被告於105年4月29日向我佯稱王圳禾過 失致死案件為能順利和解,要給調解委員2萬元;105年5月9 日稱要給書記官偵查費4萬元;105年5月14日稱要給處理車 禍事故所長3萬元;105年5月17日稱要撤告需給法官2萬元、 9萬元、2萬5仟元交際費;105年(應為106年之誤)6月16日 稱要給檢察官15萬元;105年6月20日稱要給檢察官偵查費5 萬3仟元;105年(應為106年之誤)6月21日要給地檢署偵查 費15萬5仟元;105年(應為106年之誤)7月7日稱要請6位律 師寫書狀費15萬元;105年8月22日稱要給檢察官、所長5萬4 仟元等情,有我的提領紀錄可以證明(偵五卷第191-192頁 )等語。
㈡、我有於106年7月17日拿現金250萬元給被告,因為被告跟我說 我弟弟黃浚峪的官司,是他拿250萬元賄賂法官,黃浚峪才
會沒事,在跟我拿錢的前一年,被告就陸續有跟我、黃浚峪 及我的家人講。我於106年7月17日自甲男中華郵政帳戶提領 360萬元,當天是被告跟我一起去提領的,不然我一個人拿 不動這麼多錢,每次領錢都是他跟我一起去。黃浚峪250萬 元本票是被告在○○區的洗車店叫黃浚峪簽的,我當時在旁邊 ,我有拍照下來,被告說他要有一個依據,因為他說已經有 花250萬元處理官司,怕我們之後不還,他要有一個依據, 時間應該是106年9月,是在我給被告250萬元現金之後,因 為我給他250萬,他還說要簽本票,他還要再要一次。我於1 07年3月12日與被告的對話內容提到250萬元,是我已經給被 告250萬元,我們都認為已經還他250萬元,但被告認為我那 時候跟他還是夫妻,我不能替黃浚峪還錢,所以不算數,還 要黃浚峪再還250萬元(偵五卷第190-191頁)、被告從106年 開始就跟黃浚峪要250萬元,黃浚峪就有跟我說,被告都跟 他講他是幫他處理車禍的官司拿錢去賄賂法官,黃浚峪才沒 事情,我是後來107年1月開始才覺得有問題,我就是那次去 領360萬元,其中250萬元給被告(偵五卷第344頁)等語。㈢、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⒈因為我哥哥王圳禾的事,被告說他有 去見所長,他說要交錢給所長、書記官,請他們吃東西之類 的,那個區間的錢是用在被告跟王圳禾說,他要幫他處理他 的官司,被告有跟我講,也有跟王圳禾講,所以我還會問王 圳禾說被告有沒有說那些,但是因為王圳禾忌諱官司的事, 他就不太要跟我講,他說已經跟被告說了,就變成被告說什 麼我就都相信。我拿78萬7仟元給被告,是因為我知道王圳 禾狀況不好,我想說如果有有能力我就幫他,被告跟我說, 只要錢給他,他幫忙處理王圳禾就會沒事。當時頂多只有我 爸媽知道我交錢給被告,因為王圳禾的事情他很低調,他不 想讓人家知道,當時我是在房間裡面拿錢給被告的,當時沒 有其他人在場。我給被告錢是要去處理王圳禾車禍過失致死 的事。被告大概是說要拿錢去打理王圳禾的事,要給所長、 調解委員、書記官這些人,要拿錢去疏通。被告錢拿去以後 ,我有幾次有問王圳禾,王圳禾說被告會處理,錢我一直都 有在給被告,關於王圳禾的就是這11筆(原審卷第235-236頁 、236-237頁、240頁)。⒉106年7月17日一筆跨行匯入364萬7 千多元,是○○○○匯入,我有提款360萬元出來,是我賣掉一 間房子,登記在我兒子名下的房子,因為被告那時候一直說 要處理黃浚峪官司的事情,說他付了250萬元給法官,人家 在催,一直跟我催這筆錢(原審卷第237-238頁)等語。四、告訴人黃意淳就本件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事實,於偵查及原 審審理中證述明確,並無何前後矛盾之瑕疵,而被告雖否認
收受告訴人黃意淳交付之金錢,然其對於介入處理王圳禾、 黃浚峪上開訴訟案件,及後續曾因此發生爭執而與告訴人黃 意淳、黃浚峪、黃秋如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對話,且黃浚峪 有簽發本票等情,亦坦認在卷,並供稱:我當時因為愛面子 問題,說我認識某某法官,第一次說謊接著就說更多的謊來 跟黃意淳及他家人講(原審卷第163頁)、我跟黃秋如的錄音 內容提到處理官司、認識法官,是因為我愛面子,先講了一 個謊,所以後來繼續說謊,我當時確實有說謊,後來就需要 用一百多個謊來圓(同卷第164頁)、我有跟王圳禾去開庭, 我有跟黃浚峪去調解,因為愛面子才會跟黃意淳這樣說(本 院卷第88頁)、本票是黃意淳叫黃浚峪簽的,但為何簽我不 知道,我有與黃意淳為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偵五卷第65-66頁 )、本票是黃意淳叫黃浚峪簽的,當時我們都在場,地點在○ ○區○○路000號我與黃意淳的○○店,本票是黃浚峪親簽的,偵 18852卷第43至47頁是我與黃意淳107年月12日之對話內容( 同卷第87-88頁)、他2435卷第197至218頁譯文,是我與黃秋 如的對話,我有與黃意淳去找黃秋如,我跟著黃意淳叫他姑 姑(偵五卷第173-174頁)等語,是被告確實有積極介入王圳 禾、黃浚峪處理甲案、乙案之事,事後並因金錢之事與告訴 人黃意淳、黃浚峪有所爭執,已屬明確,告訴人黃意淳指稱 ,被告有藉此詐取財物等情,並非無據,且有以下證人證述 可以補強: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證人王圳禾證稱:黃意淳是我表妹,黃意淳母親與我母親是 姊妹,被告會叫我郎仔,因為我之前叫王財郎,我之前有一 件甲案,我在車禍的當天晚上,被告剛好打電話給我,我當 時在交通隊,本來不敢跟被告說,但被告一直追問我,我只 好告訴他,之後被告幾乎每天到我家,看是有什麼事他要幫 我處理(偵五卷第171頁)、被告後來很關心我,開庭他都有 陪我來,還說要幫我寫訴狀,但我不知道他有沒有寫,被告 還說要跟我收費用,我也沒有看到他寫的訴狀,他跟我收過 7仟元、9仟元,他說訴狀是要給法官看的,他都陪我到法院 開庭,但開庭的時候都在後面等,好像還有跟我收一筆5萬 元要請法官吃飯(偵三卷第264-265頁)、黃意淳有跟我提過 被告向她拿錢,說要給法官、檢察官,是案件結束後,她有 跟我說,但我說我沒有叫妳做那些事(原審卷第227-229頁) 等語,足以佐證被告確實利用王圳禾甲案之訴訟程序,除積 極介入外,另以行賄檢察官、法官或撰寫書狀等不實詐術騙 取財物,而王圳禾亦明確證稱,並未要求告訴人黃意淳代為 支付該等費用,是告訴人黃意淳證稱,被告利用處理王圳禾
甲案為由,以如附表所示內容對其詐騙得手,核與證人王圳 何之證述相符。
⒉再佐以如附表一編號4、6、7、8所示之對話內容,被告提及 :「都沒花走後路?那阿郎我怎麼處理的?」、「幫他出、 幫他弄什麼的,我有說什麼嗎?我也沒說什麼」,告訴人黃 意淳亦附和稱:「就是當初車禍那件」、「後來是佑昇他走 後門,花250萬元去幫他處理的」等語,可見告訴人黃意淳 於上開對話時,仍深信被告確實有協助處理王圳禾之甲案, 並以不法方式行賄承辦人員,其有因被告之詐術而陷於錯誤 ,實屬明確,而衡以被告上開對話亦稱「都沒花走後路」、 「幫他出的等語」,亦可佐證被告確實有以處理訴訟之名義 向告訴人黃意淳處收受金錢之事實。
⒊被告另於附表三4至所示與黃秋如之對話中提及:(黃秋如: 你不是說幫他處理什麼走後路拿給法官來幫他處理250萬事 情嗎?)對啊,這是真實的啊,這阿郎哥哥也知道,阿郎撞 死人我也是這樣處理的,阿郎還親自在法庭上,妳知道嗎? 法官還當面跟阿郎哥哥說,真的喔,這次判你緩刑啦,你以 後開車就開慢一點,當著對方律師面前講。(黃秋如:啊你 法官都有認識喔?)上到下,台灣全省讓妳找,我沒一個不 認識的。(黃秋如:所以你剛剛說的那兩件的法官你都有認 識喔?)對啊,都有啊,這個你沒有辦法,你撞死人惡意撞 死人,像阿郎這樣惡意撞死人,你沒有認識的法官你不夠力 的,人家不會受理耶。(黃秋如:所以阿郎你處理250萬,浚 峪也是250萬?)對,阿郎是我解決的。(黃秋如:喔那阿郎 也欠你耶,法官250萬,很大數字。)阿郎他也知道,阿郎是 我親自帶他去跟法官見面的,這是事實,在法庭上法官也替 阿郎講話,讓對方律師閉上嘴等語。其中阿郎即為王圳禾舊 名王財郎之簡稱,此為證人王圳禾證述在卷,並有證人黃秋 如證稱:他2345卷第197-218譯文是我與被告的手機對話, 是被告打給我,時間是107年3月22日。通話中的阿郎哥,是 指王財郎,被告說王財郎也是撞死人的案件,跟黃浚峪是同 一個法官,被告各拿250萬元給同一個承辦法官(偵三卷第24 6頁)、他2435卷第199頁譯文是我跟被告對話内容,這是106 年中秋節連假以及107年的2月28日連假,被告一直說他幫王 圳禾(原名王財郎)跟黃浚峪處理車禍事件,被告有提到有 辦法走秘密通道買通法官,可以讓黃浚峪和王圳禾都可以免 於刑責,他有辦法可以處理好,在這之前被告說他都已經處 理好了(偵五卷第173頁)等語在卷可參。
⒋依被告上開對話內容,其為處理王圳禾之官司,自稱曾支付 約250萬元之金額行賄法官,然核以證人王圳禾證稱,被告
於甲案期間,以書狀費、行賄法官、檢察官費用為名,向其 索取之金額僅:「2次訴狀7仟元和9仟元,以及一筆5萬元」 (偵三卷第265頁)、「給付對方調解費用都是我自己付的」( 原審卷第226-227頁)等情,足見被告上開對話中所稱,因處 理王圳禾官司所支付之金錢,並非其向王圳禾騙取之上開費 用,告訴人黃意淳證稱,被告一方面向王圳禾騙取金錢,另 方面又以相同理由再向其騙取金錢等情,除有如附表所示之 交易紀錄可資查對,並與上開證人證述均屬相符,堪以認定 。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證人黃浚峪證稱:我有乙案的過失傷害案件,是因為傳票寄 到家裡,被告有看到傳票,被告跟我拿250萬元,說要賄賂 法官,法官才會判我無罪,地點在○○區的洗車店,黃意淳有 幫我還250萬元,是黃意淳跟我講的,000000號本票是我簽 的,在○○區的洗車店簽的,我簽本票的時候乙案已經結束, 被告叫我要還250萬元,但我還不出來,被告說是賄賂法官 的錢,但後來被告叫我簽這張本票,是被告逼我簽的。因為 乙案黃意淳有給被告250萬元(偵五卷第168-170頁)、被告是 先跟我拿,但是我沒有錢,後來黃意淳替我先給他,被告說 法官判我無罪,是因為他拿250萬元賄賂法官,叫法官判我 無罪,被告當時說我是過失致死罪可能會被關,這是前2、3 年的事情,案子好像是103年發生的,被告是案子發生2年後 才跟我說當初是因為給這250萬元法官才判我無罪,250萬元 是黃意淳拿給被告的,後來黃意淳跟被告公證結婚,才跟我 要這筆錢,後來被告逼我簽本票,我有錄音(偵三卷第264頁 )等語,證人黃浚峪證稱,於乙案結束後約2年,被告以當時 因行賄法官250萬元為由,要求黃浚峪給付,嗣由告訴人黃 意淳代為給付與被告,與告訴人黃意淳前開指訴並無不合。 ⒉被告嗣為迫使黃浚峪給付上開250萬元,曾要求黃浚峪簽發等 額本票,除有本票照片在卷可參外(偵三卷第195頁),另被 告與告訴人黃意淳、黃浚峪曾於106年9月23日有如附表一編 號7、至、、、、至所示對話:「都沒花走後路?那 阿郎我怎麼處理的?都放惦惦嗎?」、「250萬老子寧可不 要,讓你去坐牢,10年就好。」、「(黃浚峪)要全部還嗎? 一張是250萬嗎?你不拿來我怎麼知道在哪裡簽?」、「住 址阿、身份證字號跟蓋手印。」「發票人是你的名字,含地 址、身份證字號、印章。」「一面,一邊就好,發票人這簽 你的名字。」「意淳,你這張250萬的本票,等一下麻煩妳 重新寫一次,妳不要押日期,下面日期妳不要給我押。」「 這張250萬元的不可以寫日期。」「身份證字號要啊。身份
證字號要補上喔,這些身份證字號都要。沒,你就寫在上方 的空白處。」依上開對話內容可證,被告係以處理官司行賄 法官為由,要求黃浚峪給付250萬元,並簽立等額本票為擔 保,而依被告指示黃浚峪簽發本票之方式,金額250萬元、 蓋手印、不要簽日期、身分證字號補寫在姓名上方空白處等 情,均與上開本票之記載方式相符,有上開本票照片在卷可 參(偵三卷第195頁),足證該本票即被告於上開對話中,要 求黃浚峪所簽發。
⒊黃浚峪因無力支付250元,嗣由告訴人黃意淳於106年7月17日 前往提領現金後,代為給付等情,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臺南郵局108年6月13日南營字第102081800603號函暨甲男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4721-51頁)、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108年9月19日南營字第102381800969號 函附甲男之○○郵局106年7月17日郵政存薄提款單及大額通貨 交易申報資料(偵二卷第73-75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9月 23日調錢參字第10835551250號函檢附甲男帳戶一定金額以 上通貨交易資料(偵二卷第7289-81頁)在卷可查外,另依 附表二編號所示,被告與告訴人黃意淳於107年3月12日之對 話內容稱:「(黃意淳)他是說我不是已經代替浚峪還那250 萬了嗎?他認為我已經還你那250萬了。我不是已經代替浚 峪還了啊,不是嗎?」、「妳憑什麼能耐代替他還?啊他都 不還嗎?」、「(黃意淳)他們認為要還的是我不是你。」、 「(黃意淳)之前我已經還了啊,他們認為說我已經代替浚峪 還了。」、「他們現在要吃到夠你知道嗎?老子就是不願讓 他吃到夠。」、「(黃意淳)當初就是用這250萬去幫浚峪處 理法官的事情嘛?」、「還的是你,討我有權利,不然就不 要還放著,就不要還」等語,亦可見告訴人黃意淳已經給付 250萬元與被告,被告卻以告訴人黃意淳不能代替黃浚峪為 由,另又要向黃浚峪索討250萬之事實。
⒋再依附表三編號8至、、、、所示被告與黃秋如於107年 3月22日之對話稱:「(黃秋如)所以你剛剛說的那兩件的法 官你都有認識喔?」、「對啊,都有啊,這個你沒有辦法, 你撞死人惡意撞死人,像阿郎這樣惡意撞死人,你沒有認識 的法官你不夠力的,人家不會受理耶。」、「(黃秋如)所以 阿郎你處理250萬,浚峪也是250萬?」、「對,阿郎是我解 決的…」、「(黃秋如)所以浚峪是你自己跑法官,給他250萬 。」、「對啊,全部都是我,他們家之前發生大小事都是我 在跑的,不然的話,人家早就抓去關了。」、「對啦,她跟 她爸爸說,250萬她已經替浚峪還了啦。」「所以我才會氣 的說那就是強制我要討回這250萬,強制討回這250萬,她爸
爸說意淳她已經出了,就是說把那些錢就當作那間房子的錢 嫁妝的,給她要回去就扣起來。」等語,及證人黃秋如證稱 :他2345卷第197-218譯文是我與被告的手機對話,是被告 打給我,時間是107年3月22日。對話中提到250萬元就是在 講黃浚峪車禍的案子,被告說他幫黃浚峪用250萬元買通法 官,他說法院旁邊有一個秘密通道,他把250萬元拿到秘密 通道給法官,是要處理黃浚峪的車禍案件(偵三卷第246頁) 、他2435卷第199頁譯文是我跟被告對話内容,這是106年中 秋節連假以及107年的2月28日連假,被告一直說他幫王圳禾 (原名王財郎)跟黃浚峪處理車禍事件,被告有提到有辦法 走秘密通道買通法官,可以讓黃浚峪和王圳禾都可以免於刑 責,他有辦法可以處理好,在這之前被告說他都已經處理好 了(偵五卷第173頁)等語,亦與上開證據資料相符。㈢、至於被告辯稱,只是愛面子,沒有拿錢,及辯護意旨認為, 本件並無客觀證據證明告訴人黃意淳有因陷於錯誤而交付財 物之行為,除告訴人黃意淳之指訴及其表哥、弟弟、姑姑之 證詞,並無其他證據可以補強,告訴人黃意淳於原審審理時 證稱,有記帳的習慣,但卻對於交付被告金錢沒有留下任何 單據,顯有疑義,被告在本件譯文中所述,只是吹噓,並無 交付財物,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然犯罪事實之認定, 並非僅以直接證據為限,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 而不背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亦得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 ,本件除告訴人黃意淳之指訴外,另有上開證人證述及提領 款項之客觀證據可佐,而被告亦坦承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時間 ,與告訴人黃意淳、黃秋如、黃浚峪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 對話內容,其於對話中之供述,係出於自由意願所為,實無 刻意為對自己不利陳述之必要,更與上開證據均可互為佐證 ,足以補強告訴人黃意淳指訴,辯護意旨認本件並無補強證 據,要無可採。而告訴人黃意淳於被害期間,與被告交往而 為男女朋友關係,其因信任被告而交付金錢,並未留下相關 單據,並無何違常之處,更何況本件被告係以行賄承辦公務 員為由,向告訴人黃意淳索取金錢,豈能以告訴人黃意淳未 留下犯罪證據推論其指訴不實,辯護意旨執此爭執,亦無理 由。
五、綜上,本件事證已經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郭佑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出於單一之犯意,以相同之手法 ,於接續之時間內,對告訴人黃意淳施以詐術,侵害法益同 一,實行行為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犯
罪事實一、二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二、被告前因竊盜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5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又因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 等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93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以105年度聲字第742號裁定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5年12月26日執行完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而犯罪係由行為人以單 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 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各個舉動不過為其 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刑法評價上,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論 以接續犯。又刑法第47條規定,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則接續犯者,僅須其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者,仍該當於該條所定累犯加重 之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34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 件犯罪事實一部分,其附表編號9、、部分之接續犯行, 在上開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與犯罪事實二之犯行,均屬執 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公 訴檢察官並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原審卷第256頁,本院 卷第132頁),而就上開構成累犯之事實,被告及辯護人均表 示無意見(本院卷第132頁),累犯之事實並未陷於不明。 本院考量被告上開案件均屬財產犯罪,被告顯然有貪圖他人 財產之不法惡性,而被告本件犯罪時間歷時甚長,告訴人黃 意淳長期處於遭蒙蔽之狀態,被告利用告訴人黃意淳對其信 任,竟以告訴人黃意淳之親人涉訟為由,多次編造行賄承辦 公務員等謊言詐騙,其惡性重大,而有提高刑度以發揮矯正 效果之必要,再衡以被告有數次財產犯罪前科,於105年12 月26日執行完畢後未久,隨即又犯本件詐欺取財犯行,以其 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對話中所展現之態度,及對於司法公正 性之輕蔑,亦難認被告有何因前案之執行收穫矯正之效,本 件被告既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事實,且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亦無導致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情況,爰就本件犯行, 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判決以被告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2罪,均事證 明確,予以論罪科刑,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審酌國家法 治之建立,首須樹立紀綱,人民對於國家機關從事公務之人 員,尤係職司司法之人員,必要求其敦品勵行、廉介自持, 並恪守法度、處事公平,始可取信於民,進而確保人民權益 ,此乃民主法治國家之根本所在,乃被告竟利用他人對於司
法制度之誤解,佯稱熟識司法人員可代為關說云云,向告訴 人黃意淳詐騙共計3287,000元款項,除造成告訴人黃意淳財 產損失外,復給予人民政府機關官箴敗壞觀感,嚴重影響法 治社會基礎,犯罪造成危害甚烈,自應予以嚴加深責;被告 犯後未尋求告訴人黃意淳諒解,犯後態度不佳;另被告自述 學歷為○○畢業、離婚、育有五個子女,目前待業中等語,酌 以本件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所得利益、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6月、2年1 0月,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沒收部分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就被告本件犯罪所得合計3,2 87,000元,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被告上訴後, 猶以前詞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業經詳論如上。㈡、原判決就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由,未敘明裁量加重其刑 所審酌之理由,尚有未妥,業經本院補敘如上,因結果並無 不同,爰予維持。量刑事由部分,本院另補充審酌被告以影 響司法判決為由,對告訴人黃意淳實施詐騙,犯罪時間歷時 甚長,犯罪所生危害不輕,不僅告訴人黃意淳之財產利益受 害,更損及司法公正形象,犯罪情節自非一般詐欺犯行所可 比擬。又被告於犯罪期間,與告訴人黃意淳為男女朋友關係 ,並論及婚嫁,被告竟仍覬覦他人財產,利用告訴人黃意淳 及其親友王圳禾、黃浚峪之刑事司法案件,虛構不實事項多 次詐騙,且依附表二所示被告與告訴人黃意淳之對話可知, 告訴人黃意淳已經因陷於錯誤交付被告250萬元作為處理黃 浚峪乙案之費用,被告竟又以還錢的是告訴人黃意淳而非黃 浚峪為由,執意要再向黃浚峪索討250萬元,其惡性實屬重 大。末以,被告歷經偵查及審理程序長達數年期間,對於告 訴人黃意淳之損失,分毫未償,告訴人黃意淳索討無門,損 失慘重(本院卷第134頁),此等犯後態度,亦無從為對其有 利之考量。綜合上開各情,本院認為原判決所量處之刑度, 仍屬適當,併予敘明。
㈢、綜上,本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昱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犯罪事實一部分之詐欺手段及所得金錢 編號 交付時間 詐術事由 交付金額 證據出處 1 105年4月29日 給調解委員 2萬元 黃意淳○○○○○區○○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影本(108偵18852卷第303頁) 2 105年5月9日 給書記官偵查費 4萬元 同上 3 105年5月14日 給處理車禍事故所長 3萬元 同上 4 105年5月17日 為讓案件撤告給法官 2萬元 黃意淳○○銀行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影本(108偵18852卷第318頁) 5 同上 同上 9萬元 甲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影本(107他2435卷二第39-41頁) 6 同上 為處理王圳禾案件須與法院人員交際 2萬5,000元 黃意淳○○○○○區○○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影本(108偵18852卷第303頁) 7 105年6月20日 交付檢察官偵查費 5萬3,000元 黃意淳○○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影本(107他2435卷二第44-46頁) 8 105年8月22日 辦理王圳禾案件之檢察官及所長 5萬4,000元 黃意淳○○○○○區○○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影本(108偵18852卷第305頁) 9 106年6月16日 須交付檢察官15萬元 15萬元 甲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影本(107他2435卷二第39-41頁) 106年6月21日 交付地檢署偵查費 15萬5,000元 同上 106年7月7日 請6位律師寫狀紙 15萬元 同上 合計 78萬7,000元
附表一、106年9月23日黃浚峪、郭佑昇與黃意淳間對話譯文編號 郭佑昇 黃意淳 黃浚峪 1 假出車禍。 2 對,假出車禍和解,那台車估價9000元,錢他出的,人家拿估價單來○○路,他叫佑昇幫他出的。 3 我不但要報警,我還要跟保險公司說他詐欺,告他。 4 就是當初車禍那件 5 他跟對方領的就是共同詐欺,我問過了,共同詐欺。 6 後來是佑昇他走後門,花 250萬去幫他處理的。 7 都沒花走後路?那阿郎我怎麼處理的?都放惦惦嗎? 8 幫他出的、幫他弄什麼的,我有說什麼嗎?我也沒說什麼。 9 不是關而已,共同詐欺260萬。 我問最後一次而已,妳在這裡聽就好,我問最後一次而已,本票要不要簽?摩托車要不要還?這樣子就好,一句話而已,我就說這些而已,本票要不要給我簽? 都長得這麼大了,你不會想一下嗎?5萬7仟多加250萬的,你要因為這樣去坐牢嗎? 250萬老子寧可不要,讓你去坐牢,10年就好。 要全部還嗎?一張是250萬嗎? 你不拿來我怎麼知道在哪裡簽? 住址阿、身份證字號跟蓋手印。 晉聖你教他一下,他不會看,你跟他講。 意淳,妳那個日期就是說跟他約的日期而已,什麼時候要,你就是還完。 你先跟他講好不好?你先跟他講好不好? 發票人是你的名字,含地址、身份證字號、印章。 一面,一邊就好,發票人這簽你的名字。 那個撕掉,以後出去,本票不要隨便亂簽,就算你有本票要去跟人收錢,也收不到錢,106年我這個拿去法院投了,你馬上被通緝,我跟你說坦白的。 意淳,你這張250萬的本票,等一下麻煩妳重新寫一次,妳不要押日期,下面日期妳不要給我押。 妳有押日期,那不能押,押的話就表示說,本票的日期是半年的有效期限,這個是我給我自己的保障。 喔,我知道了,我們也不是要一定跟你要。 我們不是一定跟你要。 是取決於你的態度,就這樣子而已啊。 這張日期沒寫耶 這張250萬元的不可以寫日期。 這張寫下去了,你就要在期限內還完。 喔。 身份證字號要啊。 身份證字號要補上喔,這些身份證字號都要。 沒,你就寫在上方的空白處。
附表二、107年3月12日郭佑昇、黃意淳與郭晉聖間對話譯文編號 郭佑昇 黃意淳 郭晉聖 1 他是說我不是已經代替浚峪還那250萬了嗎? 2 他認為我已經還你那250萬了。 3 我不是已經代替浚峪還了啊,不是嗎? 4 妳憑什麼能耐代替他還?啊他都不還嗎? 5 他們認為要還的是我不是你。 6 啊他會還給妳嗎?他會還給妳嗎?他是會還給妳嗎? 7 我不知道。 8 說我不能跟他討那一條250萬啦 9 為什麼?那不是他欠的嗎? 啊他說她幫他還了啊?說還應該是還她不是還我啊。 沒啊,怎麼現在變成妳在還啊?我覺得起來是他自己要還的啊。 之前我已經還了啊,他們認為說我已經代替浚峪還了。 他們現在要吃到夠你知道嗎?老子就是不願讓他吃到夠。 當初就是用這250萬去幫浚峪處理法官的事情嘛? 我記得是這樣子沒錯啊,但這個跟那個又沒關係,現在是說他。 妳現在打給妳爸爸,說妳現在還欠我多少?認為什麼? 他認為我已經替他還完了。 還的是你,討我有權利,不然就不要還放著,就不要還。
附表三、107年3月22日郭佑昇與黃秋如間對話譯文編號 郭佑昇 黃秋如 1 現在就是玉秀(意淳舊名)就是說是為了留面子跟他說,說250萬先已經替他還了。 2 我之前幫他做的,我幫他擺脫的官司。 3 意淳說那他說250萬要從妳的嫁妝扣掉,沒關係,那250萬當作妳的嫁妝還給他...我幫你們黃家在做的,讓她黃家沒有家破人亡,不用被關,又有錢可以領,又幫妳弟弟處理撞死人有的沒的...我是代表阿郎哥哥。 4 你不是說幫他處理什麼走後路拿給法官來幫他處理250萬事情嗎? 5 對啊,這是真實的啊,這阿郎哥哥也知道,阿郎撞死人我也是這樣處理的,阿郎還親自在法庭上,妳知道嗎?法官還當面跟阿郎哥哥說,真的喔,這次判你緩刑啦,你以後開車就開慢一點,當著對方律師面前講。 6 啊你法官都有認識喔? 7 上到下,台灣全省讓妳找,我沒一個不認識的。 8 所以你剛剛說的那兩件的法官你都有認識喔? 9 對啊,都有啊,這個你沒有辦法,你撞死人惡意撞死人,像阿郎這樣惡意撞死人,你沒有認識的法官你不夠力的,人家不會受理耶。 所以阿郎你處理250萬,浚峪也是250萬? 對,阿郎是我解決的,還有把黃哥(黃見智)掩蓋讓他沒犯到殺人罪,毀滅一些證據,是我教黃哥的(黃見智),是我教意淳的爸爸,他才能逃離官司,不然他早就家破人亡了,他會被抓去關,還在當什麼○○○啊?我說這就是恩將仇報耶,對啊。 喔那阿郎也欠你耶,法官250萬,很大數字。 阿郎他也知道,阿郎是我親自帶他去跟法官見面的,這是事實,在法庭上法官也替阿郎講話,讓對方律師閉上嘴。 所以浚峪是你自己跑法官,給他250萬。 對啊,全部都是我,他們家之前發生大小事都是我在跑的,不然的話,人家早就抓去關了。 你的意思是說,處理拿給法官的250萬,他說要你拿證據出來嗎? 對啊,神經病喔。 可是阿郎你就有讓他跟去了,讓他跟去給法官250萬。 對啊,人家阿郎也是有親身見識到我的實力到那邊,他真的親身有見識到,本來真的是會被判刑,本來真的是依現行犯,但是沒有啊,阿郎是累犯啊。 啊?是喔。 對啊,這種事情阿郎自己都知道,連法官看到我都打招呼,我進去法院沒有一個不認識我的,我說她這樣子昨天不知道在發瘋什麼,又在為她爸爸說有的沒的,不然你看要怎麼樣?不然就簽字啊,我說要簽字,因為她已經講了很多次,我說妳真的要為了妳爸爸而這樣,惹到最後簽字我就不會留任何情面,我會讓妳見識到真正的家破人亡。 對啦,她跟她爸爸說,250萬她已經替浚峪還了啦。 所以我才會氣的說那就是強制我要討回這250萬,強制討回這250萬,她爸爸說意淳她已經出了,就是說把那些錢就當作那間房子的錢嫁妝的,給她要回去就扣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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