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143號
TCHV,111,重上,143,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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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43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
廖盈貞即廖御廷


王詩文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 律師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
林麗珠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
複代理人 方文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2年2月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34法庭行續
行,特此裁定。被上訴人應於期日前提出(103年8月4日支付7,0
00,000元)係向銀行借款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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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