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1年度,195號
TCHV,111,聲,195,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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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複 代理人 胡郁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芮雅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
上字第39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9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111年9月21日、111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11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 新臺幣(下同)五十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3項亦有明文。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 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前 段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21日、10月26日準備 程序期日,均已當庭口語表示將提起附帶上訴,是聲請人提 出附帶上訴,並無延滯訴訟,惟上開準備程序關於將提起附 帶上訴之相關陳述,漏未載入各該準備程序筆錄,故為核對 更正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筆錄,並為確認聲請人於111年11 月29日言詞辯論程序針對並無延滯訴訟之陳述記載內容,聲 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且於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其主張係為核對 確認筆錄內容,堪認已敘明其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法庭錄音以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 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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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