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再字,111年度,2號
TCHV,111,家再,2,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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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林妙珊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光榮等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7號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依再審原告聲明請求:(一)原確定判決廢棄。請判
決准予再審之訴。(二)前開廢棄部分,確認再審原告之被繼承人
洪美智與張仲蓭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經核,本件係屬非因財產
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再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
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
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台幣1千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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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