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領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11年度,263號
TCHV,111,上,263,2022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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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63號
抗 告 人 徐森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土地管領糾紛事件,對於民國111年9月13
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 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 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二、查,抗告人對相對人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裁定駁回其上訴,並於111年1 1月28日寄存於臺中市警察局○○分局○○分駐所在案,此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25-226、233頁)。抗告人於 民國111年12月1日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 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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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