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10年度,217號
TCHV,110,上易,217,2022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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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17號
上 訴 人①楊在和
楊桂林
楊桂章
楊保池
楊永川
楊民平
楊進松
楊秀蓮
楊雯茹
蔡麗裕
楊惠雯
楊清弘
⑬楊武雄
楊武鎮
楊進森
楊進聰
楊進源
楊進田
楊正義
楊竹龍
楊奕賢
楊翊媗
楊鎮源
楊王錫
楊金樹
楊淑蘭
楊蘭英
楊桂花
楊文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視同上訴人㉚楊清順
被 上訴人㉛楊阮美綉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饒鴻鵬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蔡奕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61號協同辦理解除套繪管制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就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爲裁判分割,  惟附表所示土地因受套繪管制,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條規定不得辦理分割。因附表所示土地自104年起經原審 花費眾多時間心力審理始作成原審認定之分割方案,爲免兩 造之前因該訴訟所花費之時間及金錢均付諸流水,被上訴人 爰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楊王錫楊金樹楊淑蘭楊蘭英楊桂花楊文龍楊進松楊進田等人提起協同辦理解除 套繪管制事件之訴訟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6 1號事件,此有該訴訟之起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157 至162頁)。是以附表所示土地解除套繪爭議之法律關係為 本件之先決問題,本件裁判顯以他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且經兩造就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表示無意見(見本院 卷三第295、299頁),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於前揭民事訴 訟程序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重測後土地 重測前地號 面積 建物門牌號碼 1 ○○段000地號 ○○段000-0地號 3706.4㎡ 無 2 ○○段000地號 ○○段000-0地號 1832.93㎡ ○○路000巷00弄00號 3 ○○段000地號 ○○段000-00地號 2657.32㎡ ○○路000巷00號、000巷00弄0號 4 ○○段000地號 ○○段000-0地號 1821.29㎡ 無 5 ○○段000地號 ○○段000-00地號 18333.75㎡ ○○路000巷00弄0號、0號、00號 6 ○○段000地號 ○○段000-0地號 1766.14㎡ 無 7 ○○段000地號 ○○段000-0地號 5669.44㎡ 無 8 ○○段000地號 ○○段000-0地號 1095.83㎡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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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