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張光榮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光前
上 訴 人 張麗美
張義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王聖凱律師
複代理人 蔡梓詮律師
視同上訴人 林政妤
張茜茜
被上訴人 林妙珊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2月2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 定,裁定本件於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7號確認婚姻關係不 存在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案件業已終結 ,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55號裁定可稽,爰撤銷本 院前述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