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34號
TCHM,111,附民,334,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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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34號
原 告 胡雅筑
訴訟代理人 賴鴻齊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鳳蓮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051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萬6365元,並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告在刑事訴訟之陳 述,不承認有何詐欺取財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案被告被訴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業經原審、本院均判決 被告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此部分原告附帶提起 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依附,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照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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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