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404號
TCDM,106,聲,3404,2017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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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0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顧小美
選任辯護人 王晨瀚律師
      呂勝賢律師
      楊博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1日所為之
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沈炎平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呂聖賢律師」。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如本件主文所示誤寫 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
法 官 許曉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品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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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