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1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政龍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111年
度侵上訴字第45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確定判決(第三審案號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554號;原審案號: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3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30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下稱再審聲請人)不服本 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45號確定判決而具狀聲請再審,惟未 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 當理由,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期如未補正,即依法駁回 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