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佑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佑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蘇佑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46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270、227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