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580號
TCHM,111,聲,2580,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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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賜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賜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鄧賜君(下稱受刑人)因洗錢防 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11月30日是否請求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 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 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 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 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 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惟定應執行刑之宣告, 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 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 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 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



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 得逾有期徒刑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 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 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 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 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部分,曾經法院定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3至5部分,曾經法院定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等情,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惟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 號2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附表 編號3至5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 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 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 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 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是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 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已於111年 12月15日送達至受刑人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 監,由其親自簽名捺印並收受,受刑人表示:祈與詐欺罪合 併執行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 95至100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 機會,程序保障並無不足。
 ㈢綜上,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 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一切情狀,及前揭所 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 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鄧賜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5罪)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08/18 110/04/10、 110/04/22(2次)、 110/04/29、 110/03/16 110/04/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93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516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51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交上訴字第1256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30號等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30號等 判決日期 111/07/26 111/09/06 111/09/06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交上訴字第1256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30號等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30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1/08/24 111/10/11 111/10/11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416號(即臺中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68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881號(編號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882號(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附表:受刑人鄧賜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04/12 110/04/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516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51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30號等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30號等 判決日期 111/09/06 111/09/06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30號等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30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1/10/11 111/10/11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882號(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882號(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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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