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昊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昊昱(下稱受刑人)因殺人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另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條文所言「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 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如案件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因上訴 不合法而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並 未就該案犯罪事實為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65號、103年度 台抗字第251號裁定、10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若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該法院本無管轄權,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 之聲請,始為適法。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自同 年月18日起施行,該條第3項現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 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立法理由並說明:「為 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 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 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 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 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
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 在上訴審審查範圍。爰增訂本條第3項,作為第2項之例外規 定,以資適用。」則向來認為罪刑不可分之上訴原則,已因 該項之增訂,使得「刑(包含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 與「犯罪事實」可分,上訴人已可限定僅就刑之部分上訴, 是若上訴人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刑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自應 僅就刑之部分加以審理,而上訴人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部 分,已於第一審法院判決確定,不在第二審法院之審理範圍 內,則基於法律明文及立法理由之明示,此時第二審法院縱 為上訴有無理由之實體判決(針對刑之部分),仍非「最後 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依據前揭二之說明,自非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言「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此與過去最高法院針對第二審法院「並未就該案犯罪事實 為判決」之情形所為認定,其理相同,自可於刑事訴訟法第 348條增訂第3項後予以援用。
四、查本件如附表所示受刑人各該案件之犯罪時間及判決確定之 時間觀之,附表各罪均係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前 所犯數罪,然而,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 46號確定判決,已於判決理由中交代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言明依據告訴人蔡金典、湛桂秋二人 具狀請求以原審判決對被告周昊昱本件殺人罪其量刑過輕, 應量處較重之刑度即無期徒刑為由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範 圍只限於原判決之刑部分(見本院卷第27至28頁;該案被告 即受刑人並未上訴),則該案後經本院審理,雖無上訴無理 由駁回之實體判決,但本院並未就該案犯罪事實部分予以審 理,依據前揭二、三之說明,本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應係該案第一審於111年6月23日宣判之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本件自非本院所得裁定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是 本件聲請並不合法,予以駁回。應由聲請人另為適法之處理 。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周昊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侵占 殺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共4罪)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5年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某日至110年5月7日 109年2月22日至110年5月5日 110年5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52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37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68、29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原易字第2號 111年度審原易字第18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46號 判決日期 111/06/20 111/07/19 111/10/12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原易字第2號 111年度審原易字第18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7/20 111/08/17 111/11/15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10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80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