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42號
聲 請 人
即告訴人 AB000-A11030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廖淑華律師
被 告 廖祐新
選任辯護人 蔡梓詮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38
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代號AB000-A110304號之人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 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而被 告所涉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 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代號AB000-A110304號 之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 屬同條項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 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本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 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 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 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 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 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侵訴字第5 3號判決無罪後,檢察官業已提起上訴,現於本院審理中; 被告所犯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核屬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舉罪名之範圍,聲請 人又為該案之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 另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詳參卷附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函文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 ,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 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 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0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高 文 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 耀 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