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536號
TCHM,111,聲,2536,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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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俊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 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 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 經本院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1年12日8日收受本 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 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5-120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 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月)等一切情狀以及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 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1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110.08.10. 110.08.15. 110.08.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705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705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70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051號 110年度訴字第2051號 110年度訴字第2051號 判決日期 111.03.31. 111.03.31. 111.03.3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051號 110年度訴字第2051號 110年度訴字第20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8.11. 111.08.11. 111.08.11.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88號 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5罪) 有期徒刑1年3月(5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8.11.08.、 108.11.07.、 108.11.11.(2次)、 108.11.13. 108.11.08.(3次)、 108.11.11.(2次) 108.11.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04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04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0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97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97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97號 判決日期 111.05.17. 111.05.17. 111.05.1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9.08. 111.09.08. 111.09.0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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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