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514號
TCHM,111,聲,2514,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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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明達



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傷害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明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游明達(下稱受刑人)前因交通過失傷害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46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9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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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