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472號
TCHM,111,聲,2472,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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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
付字第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文盈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79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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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