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381號
TCHM,111,聲,2381,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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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全忠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全忠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數罪,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全忠漢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 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 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 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 是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7日內 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已於111年11月28日送達至受刑人所 在之南投縣○○鄉○○村○○巷00號,因未獲會務本人,已將文書 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收受,惟受刑人迄今仍未表示 意見,此有卷附該函(稿)、送達證書及訴狀查詢表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37至43頁),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 ㈡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前揭 聲請,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所侵害法 益及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是否相近等情,以判斷受 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 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受刑人 陳述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全忠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0年03月17日 110年04月08日 110年04月0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180號、111年度偵字第262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180號、111年度偵字第26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38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38號 判決日期 111年09月14日 111年09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38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38號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7日 111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00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0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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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