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附民上字,111年度,2號
TCHM,111,侵附民上,2,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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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侵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建雄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附民原告 BJ000-A108117(即A女)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41號妨害性自
主案件,經被害人A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侵附民字第8
號),請求損害賠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5月10日判決,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逾新臺 幣20萬元及利息,暨假執行(除駁回部分外)之宣告,均廢 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三、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四、本判決被上訴人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於假執行 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20萬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免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及第13條第1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 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 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 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定有明文。查原 告主張被告所涉之侵權行為事實,係性侵害防治法第2條所 定之罪名,而A女為被害人,依前揭規定,本案判決書對於A 女之姓名、年籍資料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 合先敘明。
貳、兩造之主張:
一、被上訴人(即附民原告,下簡稱A女)於一審時起訴主張略 以:上訴人(即刑事及附民之被告,以下以本名「甲○○」代 之)為A女之雇主,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26日上午11時 許,在甲○○所經營之沖床工廠內,甲○○見A女在沖床處工作



,因斯時工廠內僅有甲○○與A女獨處,甲○○竟基於單一強制 性交之犯意,先將A女強拉至本案工廠雜物間,違反A女之意 願,將A女上衣往上拉,親吻A女之頸部及胸部,之後又將A 女強拉至本案工廠後門廁所,不顧A女拉住褲子不讓甲○○褪 去,而仍強行將A女褲子脫下,並下壓A女背部令A女趴在馬 桶上,再以甲○○之陰莖插入A女肛門之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 交1次得逞,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並經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308號起訴書起 訴在案,乃不法侵害A女之身體、貞操及自由權,致A女身心 受創,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之規定,訴請甲○○賠償A女之非財產上損害 ,並聲明:
 ㈠被告(甲○○)應給付原告(A女)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㈡原告(A女)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甲○○)答辯略以:被告並無強制猥褻及性交行為等犯 罪事實,並無對原告(A女)有任何侵害權利之行為,並聲 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審依被上訴人(A女)所請,審酌A女所受侵害,判命上訴 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 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宣告准予假執行,及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
四、A女於一審敗訴部分(即請求超過50萬元至80萬元部分,及 此部分假執行請求),未經其提起上訴,已確定。五、上訴人(甲○○)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A女)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
六、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期日到庭,答辯聲明 :本案事證明確,請駁回(甲○○)上訴。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本院111年度侵 上訴字第88號刑事判決認定:「甲○○為址設彰化縣埔心鄉



從事沖床之公司之負責人(公司名稱及地址詳如卷內資料所 載),為代號BJ000-A108117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下稱A女)之雇主。甲○○於108年7月26日(下稱案發日)上午1 1時許,在上開公司之工廠(下稱本案工廠)內,見A女在沖床 處工作,因斯時本案工廠內僅有其與A女獨處,竟基於強制 猥褻之犯意,先將A女拉至本案工廠雜物間(即儲藏室), 違反A女之意願,將A女上衣往上拉,親吻A女之頸部及胸部 ,甲○○又脫下自己褲子,拉著A女的手去撫摸自己的陰莖。A 女推說要回去工作,兩人才穿好衣服走出雜物間。但甲○○又 基於接續犯意,將A女帶往至工廠後門廁所,關上廁所門, 不顧A女反對,拉下A女褲子,又將自己褲子及內褲往下拉露 出陰莖,甲○○又出手將A女翻過來,壓在馬桶上,從A女身後 磨蹭A女臀部。A女一直強力拒絕中,甲○○仍以此對A女為強 制猥褻得逞。後來因A女虛與尾蛇,說要中午了要吃飯,甲○ ○始放手讓A女穿上褲子,甲○○也穿上褲子,兩人一起離開廁 所」,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 年在案,有該判決書足憑,自 應以上開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為本件判決之依據。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 身體、自由、貞操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 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上開 規定明定身體權、貞操權、自由權為應受保護之人格權,其 內涵係肯認個人身體自主、性自主、免於恐懼之自由屬於個 人尊嚴之一環,不容他人任意侵害。又刑法第224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 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符合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除於刑事上構成犯罪外, 於民事則屬侵權行為,被害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復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 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所謂相當 金額,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 、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 經濟狀況、可歸責之程度等定之。
三、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 有明文。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 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亦定有 明文。查本件上訴人甲○○,對A女有不法侵權行為之事實, 既經認定屬實如前,甲○○自應負賠償責任;則A女主張其因 本件侵權行為,致其身心受有相當程度痛苦,而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即屬 有據。
四、復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 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 核定相當之數額。惟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份資力外,尤 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準此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 精神上痛苦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 酌賠償義務人之經濟狀況、可歸責之程度等定之。查甲○○之 強制猥褻行為,已侵害A女之人格權,A女因此受有精神上痛 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即屬有據。爰審 酌甲○○為經營企業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壯年男子,A女應聘 係擔任沖床工人且身形瘦弱,甲○○利用二人獨處,A女求助 無門時,違反A女之意願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衡情A女應 承受相當大之恐懼及精神痛苦,因認A女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之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五、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 項、 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 3 條亦有明文。A女對甲○○請求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 定期限之給付,既經A女提起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已於1 10年5月14日送達甲○○,有送達證書(原審附民卷第11頁) 可佐,甲○○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因此,A女請求甲○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六、假執行部分:
 ㈠至A女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因A女勝訴部分 (即20萬元及利息部分),法院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㈡至於A女敗訴部分(即超過20萬元以上部分),其假執行之聲 請已失所附麗,無從准許。
七、綜上所述,A女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5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超過上 開A女得請求部分,為甲○○敗訴之判決(即命甲○○賠償超過2 0萬元及利息部分),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 主文第2項所示。
八、至於上開A女得請求部分(即請求20萬元及利息部分),原 審為甲○○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甲○○仍執陳詞,指摘原判 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九、審理及確定的範圍併圖示如下:
原告聲明範圍 原告之訴,本院判決結果 假執行、免為假執行請求,本院判決結果 A女對甲○○之請求 20萬元及遲延利息 本判決主文第三項,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即原告A女勝訴確定)。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一審判決關於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本判決主文第四項,A女得假執行,但甲○○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20萬元為A女預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超過20萬至50萬元及遲延利息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一審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逾新臺幣20萬元及利息,均廢棄。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一審判決關於假執行之宣告,廢棄。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超過50萬元至80萬元部分及遲延利息 一審駁回A女之訴,A女未上訴,已確定。 一審駁回假執行請求,A女未上訴,已確定。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葉 明 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 宛 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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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