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亞生
指定辯護人 許宏達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1
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第二審判決(原審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9號,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794、33437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蔣亞生係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本院卷第201頁),玆竟遲至同年11月29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二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