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1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建興
選任辯護人 蔡芳宜律師
盧永盛律師
王文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3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687、35034號
,109年度偵字第409、2611、8332、19352號;併辦案號:同前
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4896、15256、15265、15266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壹、洪建興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洪建興係土木結構技師,並於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下稱新北土木技師公會)執業。緣南投縣仁愛鄉公所辦理 之「清流文健站結構安全鑑定委託技術服務案」(下稱「清 流文健案」)招標作業,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 ,而時任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建設課短期進用人員之黃耀弘( 本院另行審結)為「清流文健案」承辦人。黃耀弘於108年1 月23日該標案第1次公告招標前,即屢以有能力協助洪建興 爭取其他標案,但需於得標後支付得標金回扣15%回扣款作 為回報,邀約洪建興參與投標,均未獲洪建興應允,待該標 案於108年3月21日第5次公告前,黃耀弘再度向洪建興邀標 ,洪建興顧及當時其另標得之松林文建案雖已完工驗收,但 未撥款,為避免請款流程遭承辦人黃耀弘刁難,即應允黃耀 弘得標後將交付得標金額15%之回扣款(此部分業經原審判 決免刑確定),並於108年3月25日第5次辦理開標時,以新 北市土木技師工會名義投標,並以新臺幣(下同)14萬3千 元得標。嗣該「清流文健案」原訂於108年5月17日下午2時 至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棟0樓之臺灣省土木技 師公會中區辦公室舉行驗收審查會議,由洪建興代表新北土 木技師公會接受驗收,而聘請黃添坤及張俊斌擔任驗收審查 委員,由黃耀弘代表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擔任列席人員。洪建
興、黃添坤、張俊斌、黃耀弘本應於上開時、地出席審查會 議,惟因當日黃添坤臨時時間上無法配合準時到場,洪建興 乃以電話通知黃添坤、張俊斌、黃耀弘更改開會地點至臺中 市○○區○○路00000號之「闔家平價海鮮」餐廳。洪建興於同 日下午6時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00號之「闔家平價海 鮮」餐廳與黃耀弘、黃添坤、張俊斌會合後,洪建興先提出 「清流文健案」文件交予黃添坤、張俊斌審查,經黃添坤、 張俊斌書面閱覽後,均僅表示無意見,而在該會議簽到單上 簽名,黃耀弘則在該簽到單列席人員欄簽名,洪建興明知黃 添坤、張俊斌就「清流文健案」書面審查後,並未表示任何 意見,竟因於108年5月20日收受南投縣○○鄉○○000○0○00○○鄉 ○○○0000000000號函,得知需於報告書結論部分,增加結構 安全補強概括經費表等情,且為避免如逕出具審查無意見之 書面,恐令人產生未善盡審查職責,明知於前揭討論審查時 ,黃添坤、張俊斌均未表示意見,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之犯意,於上開「清流文健案」審查意見欄增加「1.主 文第七頁敘述,本案兩棟建築物須作結構補強工作,請補充 補強工法?;⒉主文第七頁敘述,本案兩棟建築物須做結構 補強工作,請補充結構補強總經費?;⒊主文第七頁敘述, 本案中性化不合格,即有海砂屋之虞,如何解決?;⒋附件 四之尺寸抽驗比較表,相片5、7、9模糊,請改正?」,及 回復意見說明欄內,記載「1.意見1,已於報告書主文第八 頁,(表一)中,補充完成;⒉意見2,已於報告書主文第八 頁,(表一)中,補充完成。⒊意見3,中性化不合格解決方 法,為結構體外牆加強防水粉刷工作,以免中性化程度繼續 惡化。本項工作,已於前期工程中列入考慮。⒋相片模糊頁 ,已修正完成。」等不實審查意見,再以新北土木技師公會 名義於108年5月21日發函檢附前揭由其製作之內含不實審查 意見之「仁愛鄉公所清流部落文健站結構安全鑑定案」審查 會議審查意見及回覆說明對照表」,行文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黃添坤、張俊斌、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委員 會及洪建興本人以行使,由不知情之黃耀弘於108年7月9日 以簽呈陳核「清流文健案」業於108年5月17日完成審查,使 洪建興順利通過驗收審查,致生損害於黃添坤、張俊斌及南 投縣仁愛鄉公所辦理驗收之正確性。
貳、洪建興擔任查核委員、評選委員而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 部分:
洪建興分別受南投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及內政部等機關推薦 ,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專 家名單」,於行使查核委員職權,負責對工程施工品質、施
工文件執行查核及評分之際,係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4項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作業辦法」之規定,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 務之人員,洪建興另亦擔任機關之評選委員,係依「政府採 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委託從 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之人員。詎洪建興明知依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情 形: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竟仍基於對其職務上行為 收受不正利益之個別犯意,利用受託行使工程品質查核委員 職務、擔任政府採購法案評選委員之機會,分別於下列時間 、地點,接受該等標案承攬廠商人員招待飲宴,因而收受不 正利益。茲分述如下:
一、洪建興擔任工程品質查核委員接受廠商招待不正利益部分:㈠、南投縣政府辦理「草屯鎮投9線立人路3K+466~4K+597.38道路 拓寬改善工程」於105年7月12日決標,金額為3,465萬元, 得標廠商係久禾營造有限公司,規劃及設計單位係臺灣鑽基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監造單位係泰勒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 稱泰勒公司)。洪錫卿(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簡字第69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係泰勒公司於南投縣地 區之業務負責人。洪建興於106年7月27日受託擔任該工程之 查核委員,該工程於106年7月27日進行查核後,洪建興主動 向洪錫卿表示能將該次查核成績從優,並藉此要求招待至臺 中市「儷晶皇宮」飲宴,洪錫卿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 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招待洪建興至「儷京皇宮理容KT V」飲宴,該次飲宴消費總金額約1萬9,000元,洪建興因此 收受不正利益1萬100元(含女侍4小時坐檯鐘點費5,600元、 酒費2,000元及包廂費2,500元),並於接受招待後將泰勒公 司該次查核成績從原78分改為80分。
㈡、南投縣政府辦理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仁愛鄉合作村龍岸道 路改善工程」施作部分於107年2月9日決標,金額388萬元, 得標廠商係龍宇營造有限公司,設計及監造廠商係光益工程 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光益公司),劉子銘(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係光益公司實際負責人。洪建興於107年4月26日受託擔任該 工程監造、施作之查核委員,光益公司劉子銘為在查核時獲 得良好成績,乃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 益之犯意,先經由不知情之南投縣國姓鄉公所工務課課長王 鍾勝聯繫洪建興,於該工程查核前一日即107年4月25日,邀 約洪建興至臺中市○○區○○路「儷京皇宮理容KTV」飲宴,劉
子銘於席間請託洪建興於翌日即同年4月26日查核時為光益 公司打高分,洪建興允諾之。該次飲宴消費總金額約1萬餘 元,洪建興因此收受不正利益3800元(含女侍2小時坐檯鐘 點費2800元、酒費1000元),洪建興於接受招待後,為光益 公司於查核時從優核給甲等82分。
㈢、臺中市北區區公所辦理「臺中市北區興進綠園道環境改善工 程」,於107年6月20日決標,金額為879萬7,000元,得標廠 商係宇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祥公司),設計及監造 單位係榮技工程顧問公司,而林毓釗(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09年度簡字第6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係宇祥公 司負責人。洪建興於107年11月7日擔任該工程之查核委員, 宇祥公司林毓釗為求查核時獲得從優核分,遂基於對公務員 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於107年11月5日查 核前,招待洪建興先至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闔家海 鮮」飲宴後,該次飲宴總金額7,065元,林毓釗再接續招待 洪建興前往「儷京皇宮理容KTV」飲宴,林毓釗於席間請託 洪建興於查核時為宇祥公司從優核分,洪建興允諾之。該次 「闔家海鮮」飲宴金額為7,065元、「儷京皇宮理容KTV」飲 宴金額約3萬餘元,洪建興因此接受不正利益2萬8,065元。 洪建興接受招待後,請林毓釗提供宇祥公司在該工程施作之 優點供其參考,以便於查核時從優核分,嗣後洪建興亦為宇 祥公司查核成績從優核分。
㈣、南投縣中寮鄉公所辦理「南投縣中寮鄉福德巷及月桃巷道路 改善工程」就施作部分,於107年8月23日決標,決標金額10 90萬元,得標廠商係德勝營造有限公司,設計及監造單位則 為鹿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鹿天公司)。洪建興於107 年10月12日擔任該工程之查核委員,洪建興於107年10月12 日上午查核期間,主動以行動電話聯絡鹿天公司負責人邱文 志(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9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824號駁回 上訴),向之表示能將該次查核成績從優核分,並藉此要求 招待邱文志招待飲宴,邱文志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 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同意招待洪建興,於同日晚間,邱 文志招待洪建興至上揭「儷京皇宮理容KTV」飲宴,該次飲 宴消費金額約3萬8,000元,洪建興因此收受不正利益4,000 元(含女侍坐檯費2,000元、酒費2,000元),洪建興就該次 查核結果確有為鹿天公司查核成績從優核給予甲等80分。㈤、南投縣政府地政處辦理「草屯鎮南埔㈡農地重劃區(107)公 共設施改善工程案」就施作部分,於107年9月12日決標,決 標金額448萬元,得標廠商係宏禧營造有限公司,設計及監
造單位係鹿天公司。洪建興於107年11月14日擔任該工程之 查核委員,洪建興於107年11月14日下午查核時,以電話聯 絡邱文志表示於查核時發現該工程瀝青混凝土路面鋪面厚度 不足,可能遭評列丙等,要盡快補救,其將告知補救方式, 而藉此要求邱文志招待至「儷京皇宮理容KTV」飲宴,邱文 志遂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 於同日晚間,招待洪建興至上址「儷京皇宮理容KTV」飲宴 ,該次飲宴金額約2萬餘元,洪建興因此收受不正利益6,600 元(含女侍4小時坐檯鐘點費5,600元、酒費1,000元)。洪 建興於接受招待時,於席間告知邱文志解決該工程缺失之補 救辦法。
㈥、臺中市政府觀光局辦理「臺中市霧峰區桐林里辦公室旁登山 步道整建工程」,於108年6月18日決標,金額為345萬5,000 元,得標廠商係元泰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元泰豐公司), 設計及監造單位係忠彥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海(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694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係元泰豐公司之負責人。洪建興於107年9月9日擔 任該工程之查核委員,而元泰豐公司林海為求查核時從優核 分,遂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 ,於108年8月30日及9月5日查核前,接續招待洪建興至臺中 市「闔家海鮮餐廳」餐敘,隨後再共赴臺中市「儷京皇宮理 容KTV」飲宴,該2次闔家海鮮餐廳餐敘金額共8,875元,「 儷京皇宮理容KTV」2次飲宴金額分別為2萬8,400元及2萬7,4 00元,洪建興因此接續收受不正利益1萬9,275元(含闔家海 鮮餐廳8,875元及2次「儷京皇宮理容KTV」飲宴內容均為各 含女侍3小時坐檯鐘點費4,200元、酒費1,000元)。洪建興 於接受招待後,確有為元泰豐公司之查核成績從優核分80分 。
二、洪建興擔任政府採購法案評選委員接受廠商招待不正利益部 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辦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 局本部耐震力結構補強及修繕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 購案」(下稱B(1)標案),於108年1月24日公告招標,同年 1月30日10時開資格審查標,並於同年2月14日辦理評選會議 ,後於108年2月19日辦理決標,由龍華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 司(下稱龍華公司)以158萬6,500元得標。鄭顯欽(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86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係龍華公司負責人,洪建興於108年2月14日擔任B(1)標 案之評選委員。又彰化縣竹塘鄉○○國民小學辦理「第三棟教 室及學生活動中心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委託技術服務案(含後
續擴充)」(下稱B(2)標案),於108年2月22日公告招標, 同年3月6日開資格審查標並辦理評選會議,後於108年3月12 日公告決標,由立樺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立樺公司 )以70萬元得標。林玉彬(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 度簡字第81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係立樺公司經理,洪 建興於108年3月6日擔任B(2)標案評選委員。龍華公司鄭顯 欽為求可於評選會議中取得良好成績,而立樺公司林玉彬則 為求能順利取得B(2)標案,於B(1)、B(2)標案評選前夕,即 同年2月13日,先邀約洪建興至「儷京皇宮理容KTV」飲宴( 該次飲宴各自付帳),鄭顯欽於席間請託洪建興在該評選案 中,對龍華公司之服務建議書能給予合理評分。嗣於B(1)標 案於同年2月14日評選會議後,鄭顯欽與林玉彬共同基於對 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同年 2月18日招待洪建興至「麗都理容KTV」飲宴,答謝洪建興於 B(1)標案評選會議配合協助給予龍華公司從優評分,林玉彬 則於席間請託洪建興在B(2)標案評選時幫忙,該次飲宴由林 玉彬支付1萬3,600元,洪建興因此收受不正利益8,500元( 含女侍李亞倢5小時出場費7,500元及酒費1,000元)。嗣洪 建興於同年3月6日B(2)標案評選會議中,配合給予立樺公司 良好分數。林玉彬遂接續於評選會議後即同年3月6日,再次 招待洪建興至「麗都理容KTV」飲宴,答謝洪建興於評選會 議配合從優評分,該次消費總金額約1萬5,600元,洪建興因 此接續收受不正利益1萬元(含女侍李亞倢6小時出場費9,00 0元及酒費1,000元)。
參、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及法務部調查 局航業調查處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訴審理範圍:
本案原審判決後,檢察官未上訴,上訴人即被告洪建興(下 稱被告)於本院111年9月27日審理時具體陳明就原審判決免 刑部分未上訴,僅就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3所示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及附表二編號4至10部分即有罪部分提起上 訴(本院1347卷四第24頁),故本院上訴審理範圍,僅限於 此部分,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本院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 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知悉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 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取得過程並無瑕
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相當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 不當,認得為本案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 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 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關聯性,亦認均有證據能力。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就犯罪事實壹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清流文健案」於108年5月17日舉行驗收審 查會議時,證人黃添坤及張俊斌書面審查後,並未表示意見 ,然由其於審查會議審查意見及回覆說明對照表之審查意見 欄及回饋意見欄填載犯罪事實欄壹所示文字後,持以行使等 情,然否認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辯稱:其當時係 依照討論結果製成審查意見及回覆意見,內容並無不實等語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被告係於108年5月20日始收受仁愛 鄉公所108年5月15日仁鄉建字第1080009923號函文,要求被 告於報告書增加結構安全補強概估經費表,以利爾後爭取結 構補強經費,當時因審查報告書已審查完畢,被告為爭取時 效,才直接依照仁愛鄉公所來函指示,於審查意見欄⒈⒉提出 需增強之補強結構工作、工法暨經費;並於回復意見說明欄 ⒈⒉補充總經費;且為使鑑定報告更加完備,另於審查意見欄 中增加中性不合格有海砂屋之虞應如何解決,及需抽換模糊 照片,並於回復意見說明欄為相對應之說明。前揭審查意見 雖非審查委員所提,然均係為爭取時效及使鑑定報告更加完 備而增列事項,該審查意見內容並非虛構不實,應不足生仁 愛鄉公所及其他第三人之損害等語。經查:
⒈被告就其係因前揭原因始以新北市土木技師工會名義參與 投標「清流文健案」,並曾就「清流文健案」於108年5月 17日與證人黃添坤及張俊斌碰面進行驗收審查會議,證人 黃添坤及張俊斌書面審查後,並未表示意見,被告自行於 108年5月17日「仁愛鄉公所清流部落文健站結構安全鑑定 案」之審查會議審查意見及回覆說明對照表之審查意見欄 及回饋意見欄填載犯罪事實欄壹所示文字,並於108年5月 21日以新北市土木技師工會名義檢附前揭審查意見,發文 予南投縣仁愛鄉公所、證人黃添坤、張俊斌、該會委員會 及被告本人,嗣經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於108年5月27日回函 覆以該所同意回覆說明,並要求將審查意見及回覆說明繕 寫成冊,列入結構安全鑑定報告書內裝訂成冊等情,業據 被告坦承在卷,且據證人即審查委員黃添坤於偵訊時證稱 :108年5月17日審查時,我有聽洪建興說這個比較單純, 且經過公會審查過,所以我們沒有簽審核意見等語(偵28
687卷三第481頁)、證人即審查委員張俊斌於警詢時證稱 :108年5月17日我跟黃添坤在闔家海鮮餐廳,有稍微翻一 下鑑定報告書內容,我跟黃添坤就簽名了,我記得那次只 有簽名,完全沒有寫意見等語(28687卷四第13頁),並 有被告於108年5月17日與同案被告黃添坤、張俊斌、證人 林秀淑間行動蒐證照片、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支出傳票、工 程請款單(同案被告黃耀弘填表之108年9月16日付新北市 土木技師公會清流部落文健站結構安全鑑定委託技術服務 案經費14萬3000元)、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統一發票二聯 式(同案被告黃耀弘承辦之108年7月29日新北市土木技師 公會清流部落文健站結構安全鑑定委託技術服務案14萬30 00元收據)、南投縣仁愛鄉公所驗收紀錄(同案被告黃耀 弘紀錄之108年4月23日清流部落文健站結構安全鑑定委託 技術服務案)、簽呈(同案被告黃耀弘承辦之108年7月9 日承辦清流部落文健站結構安全鑑定委託技術服務案辦理 書面驗收、南投縣仁愛鄉公所108年5月3日仁鄉建字第108 0008392號函(清流部落文健站結構安全鑑定委託技術服 務案之108年4月23日竣工同意通知)、108年4月15日仁鄉 建字第1080006663號函(清流部落文健站結構安全鑑定委 託技術服務案之108年4月3日開工同意通知)、南投縣仁 愛鄉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封面(108年4月3日之清流部落 文健站結構安全鑑定委託技術服務案)、決標公告(簡靖 澐承辦之108年8月8日清流部落文健站結構安全鑑定委託 技術服務案,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得標)、簽呈(簡靖澐 承辦之3月28日清流部落文健站結構安全鑑定委託技術服 務案,案號:000000000),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得標) 、開標紀錄(簡靖澐紀錄之108年3月28日清流部落文健站 結構安全鑑定委託技術服務案,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得標 )、簽呈(108年3月22日清流部落文健站結構安全鑑定委 託技術服務案第5次開標作業)、簽呈(3月15日清流部落 文健站結構安全鑑定委託技術服務案第4次開標作業)、 被告洪建興持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於108年3 月22日、5月17日使用基地台歷史紀錄、便簽(同案被告 黃耀弘108年7月9日承辦清流部落文健站結構安全鑑定委 託技術服務案辦理書面驗收)、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流標紀 錄(簡靖澐紀錄之108年1月29日、同年2月14日清流部落 文健站結構安全鑑定委託技術服務案)、簽呈(簡靖澐承 辦之清流部落文健站結構安全鑑定委託技術服務案,由新 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得標)、及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工 會108年6月17日新北土技字第1158號清流部落文健站結構
安全鑑定報告書(內含南投縣仁愛鄉公所108年5月15日、 108年5月27日函文、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8年5 月21日函及審查會議審查意見及回覆說明對照表、簽到單 等)在卷可稽,被告此部分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
⒉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認審查委員雖未表示意見, 然其於鑑定報告書中之審查會議審查意見及回覆說明對照 表為上揭記載,難認係不實事項,且未造成仁愛鄉公所之 損害。然查:
①按刑法上之業務登載不實罪所謂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係以有生損害之危險為已足,並不以發生實際上損害 為必要,故如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遭受損 害或有受損害之虞,即難謂非足以生損害。
②經查,辯護人為被告辯稱係因於108年5月17日開完審查 會議後,始收受仁愛鄉公所函文,故未能於108年5月17 日審查當時進行討論等語,此情固有前揭鑑定報告書內 所附南投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及 載有審查時間為108年5月17日之「仁愛鄉公所清流部落 文健站結構安全鑑定案」審查會議審查意見及回覆說明 對照表在卷可參(本院1352卷一第362、364頁),然依 照被告及證人黃添坤、張俊斌等人陳述,其等均屬舊識 且甚為熟稔,並無何通訊聯絡之困難,倘因地緣抑或個 人行程,無法於短時間內再度聚集為實體會議,亦不妨 礙其等透過通訊設備就此未及討論之審查事項進行審查 後再委由被告出具報告,被告捨此未為,逕於審查意見 欄及回復意見說明欄依憑其個人意見自為記載,不論其 記載內容是否真實,是否具建設性,終歸係其個人意見 ,而非機關所要求之審查委員審查結果,自難認該記載 屬實;且被告於原審經經審判長訊問「你既然請他們2 人來做審查委員,審查委員就算沒有意見,就寫沒有意 見即可,他們2人沒有意見,你為何還要這樣寫」時, 被告陳稱:因為我想說如果沒有意見給仁愛鄉公所,會 被質疑你們到底是否有審查(原審卷六第406頁),足 認被告亦係擔心其等所出具之審查意見,恐遭仁愛鄉公 所質疑是否實質妥善審查,蓋審查委員究僅表明「沒有 意見」,抑或曾針對具體事項表明意見,確實會讓收受 審查報告書之相關機關,對於審查嚴謹度及正確性,產 生不同印象,被告辯稱因擔心仁愛鄉公所質疑是否有實 質妥善審查,才自行增添審查意見,即可印證此情。從 而,縱被告於審查意見欄及回復意見欄所記載各情,確
符合清流文健案當時之結構安全建議,亦難認被告所為 此部分登載行為,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審查委員即證 人黃添坤及張俊斌。
③綜上,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均難採信。被告所涉登 載業務上不實文書並行使罪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 科。
㈡、就犯罪事實貳一㈠部分:
1、被告自調查站詢問至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在卷(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687號卷九第87至93、291至293頁 、原審卷二第338至343頁、卷九第202、203頁,本院1352卷 二第245頁,本院1347卷五第62頁)。2、證人即同案被告洪錫卿於調查站詢問、偵查、原審準備程序 時(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687號卷九第34 5至351、369至375頁、原審審理卷二第283頁)、證人林秀 淑於調查站詢問時(見調查卷第3至9、11至15頁)證述明確 。
3、卷附南投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複查紀錄(不預先通知) 【106年7月27日查核草屯鎮投9線立人路3K+466~4K+597.38 道路拓寬改善工程,久禾營造有限公司】、被告洪錫卿持用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年7月27日、8月1日與同 案被告洪建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 譯文、決標公告(鍾志仁、許淑韻承辦之105年7月13日草屯 鎮投9線立人路3K+466~4K +597.38道路拓寬改善工程,久禾 營造有限公司得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監續字第2 530號通訊監察書(同案被告洪錫卿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107年聲監續字第940、2547、2750、31 71號、108年聲監續字第145、359、817號通訊監察書(同案 被告洪建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被告洪建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同案被告洪錫卿持有 洪王英之門號0000000000號)、泰勒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基本 資料、內政部101年5月22日台內總字第1010199249號函、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5月17日工程管字第10100180300 號函等件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687 號卷九第119至125、353至357頁、108年度偵字第35034號卷 三第137頁、調查卷第61、79、109、191至193、477至488頁 )。
㈢、就犯罪事實貳一㈡部分:
1、被告於調查站詢問至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687號卷九第93至96、293、294頁 、卷十第308、309頁、原審審理卷二第338至343頁、卷九第
203頁、本院1352卷二第245頁,本院1347卷五第62頁)。2、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子銘於調查站詢問、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 、審理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687號卷十 第63至68、133至135、138頁、卷六第42至44頁、原審審理 卷二第285、286頁、卷六第43、44頁)、證人洪培紜於調查 站詢問、偵訊時(見調查站卷第17至21、23至27頁)證述明 確。
3、卷附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專家名單、手機門號位於 「金麗都儷京皇宮理容KTV」(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時參照之基地台位置圖、107年2月21日仁愛鄉合作村龍岸道 路改善工程決標公告、原住民族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 核紀錄(107年4月26日仁愛鄉合作村龍岸道路改善工程)、 被告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7年4月25日 與案外人王鍾勝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 訊監察譯文、原住民族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 工程施工改善對策及結果審查表、內政部107年10月31日台 內總字第1071602353號工程施工查核通知單、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8年聲監續字第145、817、359號、107年聲監續字第9 40、2547、2750、3171號通訊監察書、擔任董監事查詢結果 、通聯調閱查詢單、光益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基本資料等 件在卷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687號 偵查卷二第233頁、卷三第105、106頁、卷九第127至129、1 31至133、135、136頁、卷十第75至80、327至334頁、108年 度偵字第35034號偵查卷三第137頁、調查站卷第85、87、11 1、477至488、490至501頁)等件可參。㈣、就犯罪事實貳一㈢部分:
1、被告自調查站詢問至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在卷(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687號卷二第327至331頁、卷九第 99至101、295至297頁、卷十第417、418頁、原審審理卷二 第338至343頁、卷九第204、205頁、本院1352卷二第245頁 ,本院1347卷五第62頁)。
2、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毓釗於調查站詢問、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 時(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687號卷十第18 9至201、293至302頁、原審審理卷二第286、287頁)、證人 林秀淑於調查站詢問時(見調查卷第3至9、11至15頁)證述 明確。
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專家名單、內政部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查核紀錄(臺中市北區興進綠園道環境改善工程查核分 數82分)、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7年1 1月2日與同案被告林毓釗、證人林秀淑、同年月4日、5日與
證人林秀淑、被告林毓釗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行動蒐證照 片(玉清專案107年11月5日,對象:被告洪建興、同案被告 林毓釗,地點:閤家海鮮餐廳、儷京皇宮理容KTV、竹林雅 致汽車旅館)、手機門號參照基地台位置圖(儷京皇宮理容 KTV)、決標公告(107年6月21日臺中市北區興進綠園道環 境改善工程,宇祥公司得標)、宇祥公司閤家海鮮消費紀錄 影本2份、統一發票影本2張(閤家活海鮮鵝肉城107年11月5 日,金額7065元)、宇祥公司儷晶皇宮消費紀錄影本8份、 曼絲生活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影本1張(宇祥公司3萬6700元) 、擔任董監事查詢結果(被告林毓釗為宇祥公司董事長)、 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林毓釗持用宇祥公司之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基本資料(宇祥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內政部101年5月22日台內總字第1010199249號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5月17日工程管字第10100180 300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監續字第940、2547、2 750、3171號、108年聲監續字第145、359、817號通訊監察 書(被告洪建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 單(被告洪建興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等件附卷可參( 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687號偵查卷二第23 3至303頁、卷三第105、106、295、296頁、卷九第167至169 頁、108年度偵字第35034號偵查卷三第137頁、調查站卷第6 2、89至93、115、191至193、477至488頁)。4、扣案之儷晶皇宮消費紀錄8張、闔家海鮮消費紀錄2張可稽。㈤、就犯罪事實貳一㈣、㈤:
1、被告自調查站詢問至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在卷(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687號卷九第96至98、103至106、 294、295、298頁、原審審理卷二第338至343頁、卷五第343 至362頁、卷九第205、206頁、本院1352卷二第245頁,本院 1347卷五第62頁)。
2、證人即同案被告邱文志於調查站詢問、偵查、原審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證述,其為鹿天公司之負責人,鹿天公司為南投縣 中寮鄉公所於107年8月間所辦理之「南投縣中寮鄉福德巷及 月桃巷道路改善工程」、南投縣政府地政處於107年9月間所 辦理之「草屯鎮南埔㈡農地重劃區(107)公共設施改善工程 案」之設計及監造單位,被告為前揭2工程之查核委員,前 揭2工程分別於107年10月12日、同年11月14日為工程查核, 前揭查核當日其與被告曾以行動電話聯絡,且於前揭查核當 日晚間,招待被告至儷晶皇宮飲宴,被告因受同案被告邱文 志招待飲宴,而分別獲有4000元、6600元利益等語(見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687號卷九第379至391、42
7至434頁、原審審理卷二第283、284頁、卷四第96頁)、及 證人王騰雲、證人即南投縣政府工務處品管科人員王焌驊、 吳建忠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審理卷五第303至341頁)、證 人左顏瑜於調查站詢問時(見調查卷第29至37頁)證述明確 。
3、且有南投縣中寮鄉公所107年8月24日「南投縣中寮鄉福德巷 及月桃巷道路改善工程」決標公告、南投縣政府107年9月17 日「草屯鎮南埔㈡農地重劃區(107)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案」 決標公告、南投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同案被 告邱文志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7年1 0月12日、同年11月14日通訊監察譯文、行動蒐證照片、同 案被告邱文志之花旗鑽石卡107年11月月結帳單、「草屯鎮 南埔㈡農地重劃區(107)公共設施改善工程案」之南投縣政 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鹿天公司107年12月4日鹿顧 字第10712049號函等件附卷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8年度偵字第28687號偵查卷九第153至159、161至165、199 至201、203至205、207至213、257至260、409、410頁、原 審審理卷二第315頁)。
㈥、就犯罪事實貳一㈥部分:
1、被告自調查站詢問至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在卷(見臺灣臺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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