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家上字,111年度,130號
TPHV,111,重家上,130,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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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莊江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經明等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0年12月3日、111年10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
判決(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玖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許志宏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 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4分之1,另其對許志宏有夫 妻剩餘財產差額債權新臺幣(下同)2,381萬7,604元,請求 裁判分割遺產等語。又上訴人主張許志宏遺產價值如附表 所示,合計1億3,331萬3,811元,扣除上訴人主張應分得之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2,381萬7,604元後,上訴人就所餘遺產依 應繼分比例4分之1可分得2,737萬4,05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5,119萬1,656元。上訴人對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 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業以111年度家聲字第45號裁定 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在案;查上訴人上訴後減縮其主張之 遺產範圍為附表編號1至40、42至44,準此計算,其上訴利 益為5,106萬6,656元【計算式:23,817,604+(132,813,811- 23,817,604)×1/4=51,066,65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萬2, 1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 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楊舒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 (未標示者均新臺幣) 是否為上訴主張之遺產範圍 1 新北市○○區○○里○○路00號B2第63號停車位 454萬元 是 2 新北市○○區○○里○○路00號B2第64號停車位 3 新北市○○區○○里○○路00號13樓之1 2,221萬6,189元 是 4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5 新北市○○區○○里○○街00巷00號2樓 864萬3,106元 是 6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7 新北市○○區○○里○○○路00號2樓 1,343萬2,753元 +83萬元 是 8 新北市○○區○○里○○○路00號2樓C5區C2停車位 9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0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1,051萬203元 是 1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桃園高爾夫球倶樂部高爾夫球證 90萬元 是 13 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 100萬元 是 14 安泰銀行板橋分行活期存款 532萬9,457元 是 15 安泰銀行板橋分行定期存款 550萬5,094元 是 16 星展銀行板橋分行存款 18元 是 17 星展銀行板橋分行存款 6元 是 18 玉山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帳戶綜合存款 100萬672元 是 19 玉山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帳戶定存 200萬574元 是 20 玉山銀行光復分行外幣存款 15萬7,355元 是 21 全球人壽保險金 279萬8,779元 是 22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 4萬9,248元 是 23 中國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 75萬7,130元 是 24 新光人壽百齡終身壽險保單紅利 1萬7,400元 是 25 保誠人壽富貴寶終身壽險保單紅利 15萬1,411元 是 26 101年4月6日轉出 50萬2,000元 是 27 102年11月27日轉出 20萬8,249元 是 28 103年12月17日轉出 147萬798元 是 29 103年10月20日轉出 50萬元 是 30 103年11月6日轉出 170萬元 是 31 103年11月19日轉出 80萬元 是 32 103年11月24日轉出 140萬元 是 33 104年1月5日轉出 35萬元 是 34 104年2月2日轉出 100萬元 是 35 104年6月22日轉出 300萬元、150萬元 是 36 104年2月9日轉出 48萬9,900元 是 37 104年2月9日轉出 100萬元 是 38 105年3月28日轉出;105年3月30日轉出;105年4月6日轉出 1,280萬元 是 39 105年4月11日轉出 60萬2,000元 是 40 100年8月26日由華南銀行轉出予被上訴人 30萬 是 41 100年4月8日由安泰銀行轉出予許經明 50萬 否 42 中國廈門思明區檳榔西里257號801室 人民幣553萬9,000元 (依起訴時臺灣銀行賣出人民幣匯率換算為新臺幣24,798,103元) 是 43 中國農業銀行廈門湖東支行存款 26元 是 44 中國農業銀行廈門湖東支行存款定存 55萬3,340元 是 合計 1億3,331萬3,8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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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