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簡易字,111年度,76號
TPHV,111,簡易,76,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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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易字第76號
原 告 泰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棻
被 告 盧一帆

紀主恩

黃成宇

彭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 下者,適用民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原告係於第二審刑事訴訟程序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 移送民事庭(見附民卷第66頁),是本件應適用簡易程序之 第二審程序為審判。
二、按訴之變更、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 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盧一帆、紀主恩黃成宇彭政翰(下各逕稱其名,合稱 被告)及余信昭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3,942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見附民卷第1頁)。嗣原告因與余信昭成立訴訟上和解, 而撤回對其之起訴(見附民卷第60至62頁),並減縮請求被 告應連帶給付20萬元,及自最後一位被告收受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判決( 見本院卷第26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 開說明,應予准許。
三、彭政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433條之3規定,爰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黃成宇余信昭分別以盧一帆、彭政翰為程竣有 限公司(下稱程竣公司)、琮禾工程有限公司(琮禾公司) 之登記名義負責人。余信昭並指示紀主恩於民國106年9月、 10月間先後以程竣公司業務「盧綸」、琮禾公司負責人「澎 政翰」名義,向伊佯稱欲購買如附表所示設備(下稱系爭設 備),並將以郵寄支票方式付款云云,致伊陷於錯誤而交付 系爭設備,嗣伊收到琮禾公司郵寄之支票彩色影本,始知受 騙,共受有20萬3,942元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8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告應連帶給付20萬元,及自 最後一位被告收受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
二、盧一帆等4人方面:
 ㈠紀主恩、盧一帆、黃成宇部分:承認侵權事實,並同意原告 所請。
 ㈡彭政翰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余信昭經由黃成宇介紹,分別以盧一帆、彭政翰 為程竣公司、琮禾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余信昭並指示紀 主恩先後以程竣公司業務「盧綸」及琮禾公司負責人「澎政 翰」名義,向原告詐取系爭設備,致原告受有20萬3,942元 之損害等情,有證人即原告業務助理黃慧心及盧一帆等4人 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系爭設備之銷貨單、報價單、送貨單 及支票、原告與琮禾公司往來Email、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總行函文及所附支票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等件為證, 且為被告於刑事審理中供承明確【見外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07年度偵字第4327號影卷第6至9、11至16、21、84、88 至89、92至93、95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 署)107年度偵字第10063號影卷第53至56頁;士林地檢署10 7年度偵字第18339號影卷一第87、327至328、330至331、33 8頁、卷三第181、334頁、卷四第26至27、145頁;士林地檢 署107年度他字第873號影卷第90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 稱士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87號影卷一第208、215頁、卷 三第10、14、23至25、51至52、97頁、卷五第188、302頁; 士林地檢署108年度偵緝字第219號影卷第29頁;士林地院10 8年度訴緝字第19號影卷第99、101頁】。又紀主恩、盧一帆 因上開詐欺行為,業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5號確定判決 認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年4月;黃成宇經士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87、175號確定判



決認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彭政翰則經士林地院108年度簡字第198號確定判決認其犯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等情,有上開 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0頁、附民卷第3至10頁) ,足認原告主張被告以上開方式向其詐取系爭設備,應堪信 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因被告前揭詐騙,致喪失系爭設備所有權。是原告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0萬元本息,自屬可 取。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萬元,及自最後一位被告收受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5月18日(送達證書見附民 卷第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斟 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述之必 要,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433條之3,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汪曉君

附表
編號 對應刑事案件之犯罪事實 商品名稱 數量 證據出處 1 士林地院87、175號判決事實欄二㈠、本院335號判決事實欄貳二㈠ Seagate3.5吋2TB硬碟 20顆 ⒈報價單(北檢107偵4327卷第16頁) ⒉銷貨單(北檢107偵4327卷第11頁) ⒊送貨單(北檢107偵4327卷第21頁) ⒋支票(北檢107偵4327卷第95頁) 2 Seagate3.5吋1TB硬碟 10顆 3 創見S370S-128GB固態硬碟(SATA3)全鋁殼 10顆 4 創見S370S-256GB固態硬碟(SATA3)全鋁殼 20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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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琮禾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溥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