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387號
抗 告 人 黃啟得
黃啟賢
黃啟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建鴻等間確認會員權不存在等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111年度補字
第85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肆仟玖佰零貳萬伍仟捌佰柒拾肆元。
其餘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主張:伊曾祖父黃近水曾為福德祠神明會(下稱 福德祠)之管理人,伊應有該祠會員權,登記為該祠會員之 相對人張建鴻、王黃淑珍、黃村雄(下合稱張建鴻3人)實 非該祠會員。福德祠名下有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及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883號土地),黃村雄 死亡後,其子即相對人黃錦祥登記為福德祠會員,即逕行移 轉883號土地所有權於其名下,爰訴請確認張建鴻3人對福德 祠之會員權不存在,黃錦祥對該祠申請會員權變動登記不存 在。經原法院以張建鴻3人為福德祠全體會員,該祠總財產 為系爭土地,其價值為如附表所示標售價金或底價合計新臺 幣(下同)1億8,167萬1,880元,另福德祠已非883號土地所 有權人,該土地不計入該祠總財產價額,據此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1億8,167萬1,880元(下稱原裁定)。抗告人對 之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其抗告意旨略以:福德祠財產及價 值尚有未明,行政單位亦可能有作業疏失,應待伊委託律師 調查並提出相關資料後再行判斷訴訟標的價額等語。二、按確認神明會會份權存否之訴,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 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 價額之核定,應依神明會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會份權所載之比 例,計算其價額(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1號民事 裁定意旨)。
㈠查,福德祠財產原為系爭土地及883號土地,嗣系爭土地由改 制前桃園縣政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代為標售,附表 編號1至3所示土地業經標脫,其標售價金及應納稅賦如附表 所示,附表編號4至8所示土地則未標脫,已於103年4月25日
登記為國有,其標售底價金額如附表所示,此部分尚未由稅 務機關核算應扣除之稅賦數額,883號土地則已移轉登記於 張建鴻3人名下等情,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桃園市政府地 政局111年12月14日桃地籍字第1110072133號函、公告、價 金保管清冊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5至97、185至200頁)。從 而,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時,福德祠之財產為附表編號1至3 所示土地經標售後存入保管專戶之價金,及附表編號4至8所 示土地之標售底價,詳如附表「價額」一欄所示,合計1億4 ,902萬5,874元。
㈡次查,福德祠現會員名冊上載會員即張建鴻3人(見本院卷第 131頁),即本件訟爭會份權為福德祠全部會份權,依上說 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億4,902萬5,874元。抗告 意旨謂本件應待其提出資料後始得判斷訴訟標的價額云云, 固非有據,惟原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土地,以未扣除應 納稅賦之標售價金計算其價額,亦有未當,應由本院將此部 分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三、至原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為法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 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抗告 人就此部分併提起抗告,尚非合法,應予駁回。然原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即失所附麗,應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確定後,重新計算 。又抗告人以已死亡之黃村雄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此部分 起訴是否合法,應由原法院併為適切之處理,併此敘明。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不合法,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楊舒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附表:
編號 土地 標售價金/底價 (新臺幣:元) 存入保管專戶價金 (新臺幣:元) 價額 (新臺幣:元) 1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6,888,800 5,698,062 5,698,062 2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93,990,000 73,704,539 73,704,539 3 桃園市○○區○○段00地號 66,668,800 55,498,993 55,498,993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6,249,600 未標脫 6,249,600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927,360 未標脫 927,360 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330,480 未標脫 330,480 7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5,225,800 未標脫 5,225,800 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391,040 未標脫 1,391,040 合計 149,025,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