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98號
再審原告 黃有金
施玉玲
陳炯鳴
陳慧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進義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52號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1336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本
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