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字,111年度,50號
TPHV,111,再,50,2022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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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50號
再 審原 告 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志遠
訴訟代理人 許永欽律師
馬碩遠律師
施苡丞律師
再 審被 告 香港商聯升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維辰
再 審被 告 李克毅
黃麗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
民國111年7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80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第三審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是當事人對最高法院以其上 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9號確定判決(下 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 字第318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原確 定裁定係以再審原告之上訴不合法而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確定 ,有原確定裁定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7至59頁)。本件再 審原告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再 審事由,聲請再審,依上說明,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從而 ,再審原告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最 高法院。至再審原告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 院另行裁判,附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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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聯升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聯升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