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1年度,129號
TPHV,111,上,129,202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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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2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劉一德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韓國瑜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卓翊維律師
林宜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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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