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29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劉一德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韓國瑜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卓翊維律師 林宜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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