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葉美初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志鈞律師
被 上訴人 呂承諭
訴訟代理人 呂秋遠律師
複代理人 吳仁華律師
複代理人 蕭維冠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
參 加 人 鄭孝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六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