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上更一字,109年度,4號
TPHV,109,金上更一,4,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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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鍾元珧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複 代 理人 毛英富律師
上 訴 人 林蔚山


林和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冠瑋律師
被 上 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林青穎律師
李佩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11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毛彥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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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