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 鍾元珧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複 代 理人 毛英富律師上 訴 人 林蔚山 林和龍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複 代 理人 陳冠瑋律師被 上 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林青穎律師 李佩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毛彥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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