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375號
TPHV,107,重上,375,20221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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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王興泉
王金珠

王金嫻
王邱阿日

王興北
王陳水花(即王興亮之承受訴訟人)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
上 訴 人 王萬全
王年東
王郁仁(原名王年濱)


王年烈
王年雲
王蘭香
王年勝
王年富
王勇量(兼曾顯粟之承當訴訟人)

王盈竣(兼曾顯粟之承當訴訟人)


王建力(兼曾顯粟之承當訴訟人)

王年斗
王玉珍

王蘇德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捷
上 訴 人 王年昭

王年沐
王興仲

王興煒
王興錄
王年鴻
王年洲

王年祥

王年鍊


王年炘

王年楓
劉王桂蘭
王興琪

王興烽
王鄒照英
王興德

王興祥①(

王興智
王榮坤
王年煥
王興尉
王年春
王興華

王勇智
王興彬
王年鑫
王年米
王年鐶
王年盛
王年金
曾靖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年炎
上 訴 人 王興浪
王興昌
王興宏
王興城
李金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萬源
上 訴 人 王興福即王年郁之繼承人)

王興針(即王年郁之繼承人)

王興隆即王年鐘之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

王興發即王年鐘之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


王興銘即王年鐘之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




王興山即王年鐘之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

李麗鳯(即王興江之承當訴訟人)


張訓由(即王鳳英之遺產管理人)

王聖懿(即王興國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

謝麗蓁(即王興國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


王興祥②(即王年勳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



被 上訴 人 王興江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黃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
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四頁第十二行、第七頁第十一行、第八頁最後一行及第九頁第一行、第十一頁第一行、第十九頁編號六二、附表一「C區」第十一行、附表一「D區」第六行、附表一「F區」第十二行、附表二「C區」第十一行、附表二「D區」第五行、附表二「F區」第十二行、附表三第十八位共有人、附表四「C區」第六行、附表四「私設通路總體面積」第四行、附表五「C區」第六行、附表五「D區」第四行、附表五「F區」第四行中,關於「李麗『鳳』」之記載,應更正為「李麗『鳯』」。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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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