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
上 訴 人 愷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薇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
被 上訴 人 安德雷(Andre Albert Narodylo)
即新加坡桑那卡股份有限公司(SANAKA SINGAPORE
INC.) 住00 ANSON ROAD #00-00 INTERNA-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3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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