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11年度,453號
TPHM,111,聲再,453,2022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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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453號
再審聲請人
受判決人 陳銘世




林煒閔



林煒傑



共 同
代 理 人 越方如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等因侵占等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86
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05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08年度偵字第12360、174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㈠本案有新證據未經審酌:本案系爭漂 流木中之「松木1.2公噸」自始至終均存放在順來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順來公司)位於臺北市之本案工廠內及工廠 外附連圍繞之土地上,迄今並未遭移置或處分,有現場照片 在卷可參(再證一);且該松木價值低微,並無加工之價值 ,再審聲請人陳銘世甚且因而遺忘該松木之存在,於本案判 決確定後始想起此事,可見聲請人陳銘世林煒閔林煒傑 3人就此松木並無侵占犯行及犯意,原確定判決對此新證據 未及調查審酌,並請求法院至現場履勘;㈡本案有足生影響 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⒈原確定判決未審酌聲請人3人 已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所製作之「各業別原物料耗用通 常水準調查報告」,其內容顯示針葉林之製材率為35%-72% ,原確定判決僅以適用於一般木料之所需材積計算方法推算 聲請人陳銘世送交內湖高工之木藝品最少材積,並以聲請人



陳銘世未能提出合理解釋材積差額之去向,而推論其餘木材 均遭聲請人3人侵占;實則證人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新竹區林管處(下稱新竹林管處)承辦人顏翊卉已證稱系爭 漂流木為打撈後剩下之小枝破碎木頭、細碎小尺寸漂流木; 而系爭漂流木因此利用價值較低乙節,亦有國有林產處分價 金查定書在卷可稽,是原確定判決論理顯有謬誤;⒉本件作 為扣案木藝品樹種判斷依據之文書,其實質內容互有歧異, 且無法支持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聲請人3人事後送交之木 藝品幾乎均為紅檜,扁柏及肖楠幾無送回」之結論;⒊原確 定判決駁回聲請人3人關於證人即鑑定、會勘人員李金梅江國樑、江冀昇、顏翊卉之聲請,自有對足生影響於判決之 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情事;⒋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證人宋錦祥 基於親身經歷所為證述部分,遽認該證述全為傳聞,故「別 無其他客觀證據足認聲請人陳銘世送交內湖高工之精油確係 用系爭漂流木製成而與本案有關」,顯足生影響於判決結果 ;⒌系爭漂流木經加工後之木藝品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 依民法規定其所有權均屬聲請人陳銘世所有,縱其有將系爭 漂流木所製成之木藝品出售或轉贈他人,亦僅係處分自己之 所有物,核與刑法侵占罪之構成要件有間,且本案亦查無客 觀證據可認聲請人陳銘世確有將系爭漂流木所製成之木藝品 出售或轉贈他人之情事;⒍內湖高工並無適當場地放置系爭 漂流木,故聲請人陳銘世告知內湖高工總務組長張聖淵後, 方將系爭漂流木剩餘不成材之部分與其他木料混雜放置於順 來公司廠區內;⒎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新竹林管處110年11月 30日函暨所檢附之扣案木材照片,即率將全部扣案木材中與 系爭漂流木同樹種者一概宣告沒收,顯有對足生影響於判決 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情事;⒏聲請人陳銘世家境殷實,因對 木藝品興趣卻無能力自行製作,始會動念藉由捐贈學校之 管道以取得漂流木並交由廠商製作,其自始並無侵占系爭漂 流木之犯意;⒐聲請人林煒閔林煒傑106年2月間為附表三 之通訊軟體對話時,內湖高工尚未申請漂流木,故當時之對 話實與本案無關,原確定判決徒以公務員狹隘之生活經驗, 主觀認定聲請人3人係為圖不法利益方為捐贈,實屬偏見,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第421條規定 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關於得為再審之原因規定 ,雖經修正為「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 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並增列第3項:「第1項 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



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但仍須該新事實或新證據,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 定的犯罪事實,亦即學理上所謂的確實性(或明確性、顯著 性)要件,方能准許再審。而聲請再審案件之事證是否符合 此項要件,其判斷當受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 配,並非聲請人任憑主觀、片面自作主張,即為已足。故倘 聲請人所主張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自形式上觀察,根本與原 判決所確認之犯罪事實無何關聯,或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 合判斷,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 之事實者,或對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且已審酌之證據、事實, 自為不同之評價,當然無庸贅行其他無益之調查,即不能據 為聲請再審之原因,自無准予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09年 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又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 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得為受判 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21條所明定。 惟所謂「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係指該 證據業經聲請調查而未予調查,或雖經調查,但未就調查之 結果予以判斷,致於該確定判決中漏未加以審認,而該證據 如經審酌,則足生影響於該判決之結果,應為被告有利之判 決而言。從而,聲請人依憑其片面、主觀所主張之證據,無 論新、舊、單獨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觀察,綜合判斷之評價 結果,如客觀上尚難認為足以動搖第二審確定判決所認定之 事實者,同無准許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 25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原確定判決經綜合全案卷證資料,認定聲請人陳銘世為順來 公司實質負責人、聲請人林煒閔為內湖高工專任教師、聲請 人林煒傑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下稱北水局)副工 程師,緣新竹林管處於民國105年間在石門水庫蓄水範圍打 撈到紅檜、扁柏、肖楠及松木等珍貴漂流木一批,依「國有 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後段規定, 公家機關及學校為用於教育展示等用途,於向林務局申請並 經專案核准後,得有償取得前述漂流木林產物。聲請人3人 乃共同謀議,由聲請人林煒閔取得內湖高工校長林振雄(另 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同意後,以該校辦理「校園裝置藝術 建置及外國學校交流活動」(下稱裝置藝術與交流活動)名 義,向新竹林管處申購位於阿姆坪砂石場之漂流木,迨新竹 林管處核准後,聲請人陳銘世林煒閔即前往阿姆坪砂石場 挑選木材,且因內湖高工未編列該項預算,即藉聲請人陳銘



世之妹陳資秀以校友名義繳納價金,申購如附表一編號1、2 所示之漂流木2批(即系爭漂流木)。新竹林管處收受價金 後,核發國有林林產物搬運許可證及搬運單,該校之總務主 任於接獲公文後,隨即將總務科之印章、許可證、搬運單等 交付聲請人林煒閔,委由聲請人林煒閔代理該校前往受領系 爭漂流木,聲請人林煒閔則再將上開文件、印章轉交聲請人 陳銘世,由聲請人陳銘世負責木材之外運及加工,聲請人陳 銘世於外運後,隨後將部分漂流木送加工、部分堆置於本案 工廠,聲請人3人則分批載運部分木藝品送回內湖高工以掩 人耳目,其餘漂流木則由聲請人陳銘世加工為聚寶盆、文昌 筆等木藝品後轉贈、販售予他人,聲請人陳銘世另委請不知 情之簡進郎詹孟儒替其兜售木藝品,並向業者林格兜售仍 放置在本案工廠之系爭漂流木,其中聲請人陳銘世以新臺幣 (下同)3萬6,000元之價格,販售由系爭漂流木製作而成之 聚寶盆1個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贈送聚寶盆2個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蕭董」之友人,聲請人林煒傑、陳 銘世另各分得文昌筆1支,製作木藝品後剩餘之漂流木,則 由聲請人陳銘世逕自堆放在本案工廠,未返還予內湖高工, 聲請人3人以此方式,將屬於內湖高工所有之系爭漂流木侵 占入己等事實,係依憑證人陳資秀林格於偵訊、證人詹孟 儒、簡進郎林振雄於偵訊及原審、證人宋錦祥李汪輝於 原審之證述、內湖高工106年2月9日北市湖工教字第1063014 1300號函、106年2月18日北市湖工教字第10630179800號函 、106年3月3日北市湖工教字第10630223000號函及附件、10 6年4月25日北市湖工總字第10630413300號函及附件、107年 5月15日北市湖工學字第10730478400號函、107年6月27日北 市湖工學字第10730612500號函及附件、新竹林管處106年2 月18日竹作字第1062101540號函、106年3月1日竹作字第106 2101959號函、106年3月22日竹作字第1062102409號函、106 年4月5日竹作字第1062103620號函、106年4月26日竹作字第 1062230649號函、106年4月28日竹作字第1062104751號函、 106年5月16日竹作字第1062105556號函、106年5月26日竹作 字第1062230855號函、106年5月26日竹作字第1062230859號 函、106年6月5日竹作字第1062230894號函、106年7月4日竹 作字第1062231032號函、107年5月23日竹作字第1072105763 號函、107年7月5日竹作字第1072107759號函、107年10月15 日竹作字第1072112071號函及附件、108年9月25日竹作字第 1082231354號函及附件、相關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原審贓證物品保管單、林產物主產物106 年4月20日及6月1日查驗放行報告、統計自林務局羅東林區



管理處108年9月2日、108年9月19日會勘紀錄暨樹種、市價 查估報告所附「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樹種及市價查估報告 」、統計自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108年10月1日協助臺北市 調查處調查內湖高工保管證物彙整表、統計自林務局竹林 區管理處108年9月25日竹作字第1082231354號函及附件國有 林林產物價金查定書、林產物價金查定表(即原確定判決附 表二)、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人員查扣之漂流木照片 、原確定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扣案木材於本案工廠漂流木放置 圖、石門水庫漂流木合作計畫書、聲請人3人對話紀錄(即 原確定判決附表三)等證據資料,認定聲請人3人所為均係 共同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分別判處聲請人陳銘世 有期徒刑10月、林煒閔有期徒刑8月、林煒傑有期徒刑8月。 原確定判決已詳述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認定理由,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案全部卷證審核無誤,認原確定判決並無違 反經驗、論理法則或證據漏未調查審酌之情形。 ㈡本件原確定判決於理由中已敘明聲請人林煒閔是受內湖高工 之委託,代內湖高工受領而持有系爭漂流木之人,聲請人陳 銘世則是實際運輸、保管、加工之人,系爭漂流木之打撈資 訊係由聲請人林煒傑提供,以上均不改變系爭漂流木所有權 仍屬於內湖高工之事實,聲請人3人所圖謀者,即為利用內 湖高工屬於學校具有公益性質之地位,得依「國有林林產物 處分規則」前開規定,取得較有價值之系爭漂流木,再藉由 為內湖高工占有系爭漂流木之機會,易持有為所有,除繳回 部分系爭漂流木所製成之工藝品,並連同另外購得或取得、 非以系爭漂流木製成之工藝品充數外,將剩餘之系爭漂流木 納為己有,擬予自行轉售、贈送他人或加工取用,聲請人3 人之侵占犯行堪予認定(原確定判決第4至9頁);足徵原確 定判決係依調查證據之結果,綜合全案卷證,依照論理法則 與經驗法則,認定聲請人3人確有侵占犯行,經核並無不合 。聲請意旨雖執前詞認有再審理由,然查:
 ⒈前開再審理由㈠、㈡⒍⒏雖稱系爭漂流木中之「松木1.2公噸」始 終放置於本案工廠,並未經移置或處分,因內湖高工空間不 夠,故未移至內湖高工,此部分不構成侵占犯行云云。然原 確定判決業已說明「佐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人員查 扣案之漂流木照片、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木材於本案工廠漂 流木放置圖可知(偵字第17405號卷第325至327頁),除如 附表二編號C-6-1至C-6-4所示之木材係堆放於工廠內外,其 餘木材則隨意堆疊於戶外草坪上,且有放印記號或放印痕跡 者(即如附表二編號C-2-4、C-2-5、C-2-6、C-2-7、C-2-8 、C-4-1、C-4-2、C-4-3、C-4-4、C-4-6、C-4-14、C-5-3、



C-6-2)與無放印記號之木材,放置位置並無明顯區隔,足 見被告陳銘世自始即未欲將系爭漂流木與自己原有之木頭做 何區分之意,既無意區分,又談何加工後送還」(原確定判 決第23-24頁);又聲請意旨所指系爭漂流木中之松木因價 值低微,並無加工價值,內湖高工亦無足夠空間可資放置, 故該等松木未經移置或處分而仍置於順來公司乙節縱屬實情 ,然該等松木既係以內湖高工名義申購所得,內湖高工若無 足夠空間可資放置,聲請人陳銘世仍應取得內湖高工同意, 以保管條等形式為內湖高工代為保管,方屬正辦;然依該校 製作之裝置藝術與交流活動木藝品清冊、木藝品致贈明細一 覽表、裝置藝術清冊(偵字第17405號卷第255-261頁),均 未見有上開松木暫放置於來順公司保管之記載,聲請人3人 復未舉證此部分業經內湖高工同意並列冊,自難遽認聲請人 3人上開再審理由有據;又聲請人林煒閔自承其為內湖高工 「申請石門水庫漂流木計畫」之承辦人與計畫者(偵字第17 405號卷第332-347頁),其為擬訂計畫與實際參與申購、受 領、同意外運系爭漂流木之人,若該等松木與上開申請石門 水庫漂流木計畫以及裝置藝術與交流活動之目的與用途不符 ,而屬價微無用之物,聲請人林煒閔何以仍編列計畫將該等 松木納入價購?況除該等松木外,原確定判決尚詳細論述系 爭漂流木中之紅檜、扁柏、肖楠部分,亦有由內湖高工價購 領走之數量總合與聲請人3人事後送回內湖高工之木藝品數 量不合之情形(原確定判決第24頁);復參酌聲請人3人如 附表三所示之通訊對話紀錄,以及聲請人陳銘世確有請人協 助兜售系爭漂流木所製成之木藝品漂流木等節(原確定判 決第24-26頁),當足認定聲請人3人有侵占之主觀犯意與客 觀行為。是再審聲請人所舉之上開證據,與原確定判決業已 審酌之證據綜合判斷,實不足以動搖聲請人3人有將系爭漂 流木侵占入己之事實。
 ⒉聲請意旨第㈡⒈⒉⒊點認原確定判決未審酌「各業別原物料耗用 通常水準調查報告」,僅以一般木料之所需材積計算方法推 算聲請人陳銘世送回內湖高工之木藝品,認有材積差額之侵 占情況;並認羅東林管處108年9月2日、同月19日與之後108 年10月1日之會勘報告似有歧異等語。惟原確定判決就此部 分之材積計算方式,以及不考慮取材率(材積耗損)多寡之 緣由,業已論述在案(原確定判決第10、24、31頁)。再參 諸羅東林管處於108年9月2日與同月19日所做之會勘報告( 第一份),係由江國樑、江冀昇進行鑑定,且係就附表一編 號3部分,亦即在內湖高工扣得之聚寶盆及蘋果等工藝品( 扣押物編號B-2-1~B-2-8)進行樹種判別、材積及市價查估



作業。查估報告說明本案木材已製成工藝品,爰檢尺作業以 測量各品項之長、寬、高進行調查,俾合各件所需用材材積 ,有該查估報告存卷可參(偵字第17405號卷第291-304頁) ;足見鑑定人員係依其等專業,檢尺作業測量各該工藝品, 以計算所需用材材積,縱未依據聲請人3人所提之各業別原 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作為推估依據,亦無礙於該項查 估係林業專業人員依其專業智識所做之查估鑑定。至羅東林 管處於108年10月1日由上揭相同鑑定人員所做之查估報告( 第二份),係就在內湖高工內之原木屏風、原木桌、各科室 原木招牌、行政大樓5樓之聚寶盆、文昌筆、蘋果、圓材進 行查估,查估報告並說明,「因所需資料為各件原需用材積 本身之價值,爰價格查估係以林務局木材市價資訊系統計算 ,並以材積乘以10月份羅東處所查之上材單價計算。本件扣 案木材共46件,各樹種、材積及市價查估結果詳如附表、照 片如附件。本案木材部分已製成工藝品,爰檢尺作業以測量 各品項之長、寬、高進行調查,俾符合各件所需用材材積」 ,有該查估報告附卷為憑(偵字第17405號卷第307-323頁) 。是前述兩份查估報告之查估客體容有不同,市價估算方式 抑或有別,然鑑定人員與業已製成工藝品之品項回推所需用 材材積之方式,則屬相同,聲請意旨未具體指明兩份查估報 告何處有前後歧異之點,逕自指摘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及此 ,亦未再依聲請人所請傳喚相關會勘及鑑定人李金梅、江國 樑、江冀昇、顏翊卉到庭作證,有漏未審酌重要證據之情, 亦有未合。前開「各業別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係 聲請人3人前於法院審理時即已提出之證據(本院111年度上 易字第786號卷第137至170頁),係經原審調查審酌後不採 之證據;又原確定判決亦已說明「就本案所涉樹種、材積、 價金等客觀狀況,既已得審酌卷內文書而為認定,且本案事 證已明」,故聲請人聲請傳喚證人李金梅江國樑、江冀昇 、顏翊卉作證,即無必要(原確定判決第12頁);益徵聲請 意旨僅係就原確定判決對證據之取捨,再事爭執。 ⒊聲請意旨第㈡⒋點指摘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證人宋錦祥親身經 歷之證詞,故認無法證明聲請人陳銘世送交內湖高工之精油 確係用系爭漂流木所做成云云,然此部分業據原確定判決說 明證人宋錦祥固證稱聲請人陳銘世曾載一車小廢材給伊要做 精油,然該等精油是否由系爭漂流木所做成,並無客觀證據 足證;加以聲請人林煒閔自承有將非系爭漂流木所製成之木 藝品偽充為裝置藝術與交流活動成果報告之成果,是證人宋 錦祥此部分證詞,自難採憑為聲請人3人有利之證據(原確 定判決第12頁)。又依前開兩份查估報告所示,在內湖高工



查扣之部分木藝品如蘋果、聚寶盆等,製成樹種確有與系爭 漂流木無關之龍柏在內,有前述查估報告在卷可考(偵字第 17405號卷第292、312頁),足徵聲請人林煒閔供述有以系 爭漂流木以外之木藝品混充充數之情無訛,是證人宋錦祥上 開證詞,與卷內相關證據綜合以觀,亦不足推翻原確定判決 之認定。
 ⒋聲請意旨第㈡⒌點以聲請人陳銘世將系爭漂流木加工成工藝品 後送交內湖高工部分,價值已超過系爭漂流木總價甚多,所 有權應屬聲請人陳銘世所有云云。然原確定判決已說明聲請 人3人送回內湖高工之木材,於樹種、材積與取得時相較, 仍有相當大之落差,其等辯稱無利可圖尚難採憑,縱最終經 計算後,其等未有任何金錢上之增益,亦不能倒果為因,反 推其等無侵占之犯意與行為(原確定判決第31-32頁);遑 論聲請人3人亦未具體舉證指出送回內湖高工之何項工藝品 有價額顯然提升之情;況依卷內國有林產處分價金查定書之 摘要欄記載:系爭漂流木多為細碎小尺寸之漂流木,利用價 值較低,且為學校交流及裝置使用有利於教育之推動及漂流 木再生之推廣,爰擬以各樹種市場平均價格下材之價格2折 計算(偵字第17405號卷第251頁),足徵系爭漂流木之取得 ,因以學校公益名義申請,價格已以市價之2折計算,故聲 請人3人顯有牟利侵占之意甚明,其等再執上詞以系爭漂流 木加工增加之價值甚鉅,指稱系爭漂流木做成之工藝品應屬 聲請人陳銘世所有云云,顯屬無據。
 ⒌聲請意旨第㈡⒎點以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新竹林管處110年11月 30日檢附之扣案木材照片,而為論理矛盾之沒收諭知云云。 然原確定判決已詳細論述依附表二即在本案工廠扣得之木材 ,依其樹種、材積、有無紅漆及放印記號等,一一判斷是否 宣告沒收,且亦排除與系爭漂流木不同樹種之部分,經核與 論理法則無違;聲請意旨未具體指出上揭新竹林管處110年1 1月30日檢附之扣案木材照片,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扣案木 材之樹種、材積、有無紅漆及放印記號等內容,有何相異之 處,自亦無從認定原確定判決有何未審酌前揭證據,而足以 影響判決結果認定之事實。
 ⒍聲請意旨第㈡⒐點所指聲請人林煒閔林煒傑於106年2月間對 話時,內湖高工尚未聲請系爭漂流木云云,然依卷內內湖高 工與新竹林管處之往來公文,內湖高工於106年2月9日即發 文給新竹林管處請其提供石門水庫漂流木乙批供該校裝置藝 術或教具及外國學校來訪交流使用;復於106年2月18日發文 檢送石門水庫漂流木作業人員清冊,說明依照106年2月16日 現場會勘之結果,新竹林管處同意內湖高工撿拾阿姆坪內部



漂流木,作業時間預計自106年2月22日至同年3月8日(暫 估),請同意派人員、機具進入該區工作;嗣於同年3月3日 再發文檢送該校申請石門水庫漂流木合作計畫書,且上開三 函文均記載後續業務請聯繫聲請人林煒閔等情,有內湖高工 上開三函文在卷可稽(他字第704號卷二第102-110頁),是 聲請意旨上開所指,實與卷內事證不合;原確定判決附表三 編號2之對話日期為106年2月18日,聲請人林煒閔所稱「你 昨天也見識到我的唬爛功力了」、「不對的人不該說的我不 會去講你放心」等語,以及聲請人林煒傑回稱「原則就是越 少人知道越好」等情,實與前揭公文顯示其等以內湖高工教 育與交流名義申購系爭漂流木,並至現場會勘之日期吻合, 益徵聲請人3人確有假借內湖工高之公益名義圖謀侵占漂流 木利益之實。
 ㈢另原確定判決於理由中已敘明:「聲請人3人藉由為內湖高工 占有系爭漂流木之機會,易持有為所有,而其3人送回內湖 高工之部分,於樹種、材積上與取得時相較有相當大之落差 ,再依本案證人之證述、群組之對話紀錄、法務部調查局臺 北市調查處人員查扣之漂流木照片、如原確定判決附表二所 示之扣案木材於本案工廠漂流木放置圖等卷內證據,可知聲 請人3人已將系爭漂流木視為己有,而有任意轉賣、送人之 規劃,聲請人3人共同將內湖高工所有之系爭漂流木易持有 為所有,已屬侵害個別財產而成立侵占犯行,此與內湖高工 之總體財產是否減少無涉,況內湖高工實係有償取得系爭漂 流木,並非無償取得等節,業經原審論述綦詳如前,又關於 不以有紅漆及放印記號者為限,以及不考量取材率(材積耗 損)多寡之緣由,原審亦有加以說明」等語(確定原判決第 10、36頁)。是聲請意旨以內湖高工沒有適當場地、加工能 力及預算處理系爭漂流木,聲請人陳銘世僅係為增益擴大自 己對木藝品之雕刻與經營能力,並無牟利之意,且系爭漂流 木經加工後之木藝品價值顯逾材料價值等節,實係倒果為因 之臨訟卸責之詞,均非適法之再審事由。
五、綜上所述,原確定判決已就卷附各項人證、書證、物證等證 據資料,相互參酌判斷,而詳予敘明得心證之理由,其證據 之斟酌取捨,核無違背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之情事。而聲請 再審案件所舉之事證,其判斷仍應受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所支配,非由聲請人任憑主觀意思自作主張。本案 聲請意旨所提之上開各項證據方法,多為原審業已斟酌取捨 之證據,且從其形式上觀察,不論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 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均無法產生合理懷疑 ,而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而就聲請人3人被訴



之上開犯行,應改諭知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 罪名之判決。從而,本件聲請人3人並未提出足以動搖原確 定判決之新證據、新事實,亦無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 未審酌之情形,其執以聲請再審之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 420條第1項6款、第3項、第421條所定再審事由不合。本件 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原確定判決
附表一
編號 漂流木種1類及統計資料來源 扁柏數量(單位:立方公尺) 肖楠數量(單位:立方公尺) 紅檜數量(單位:立方公尺) 松木數量(單位:立方公尺) 備註 1 106年4月20日放行之各樹種材積 8.47 1.86 4.21 1.09 林產物主產物106年4月20日查驗放行報告(見704卷卷一第90頁) 2 106年6月1日放行之各樹種材積 3.84 0.55 1.92 林產物主產物106年6月1日查驗放行報告(見704卷卷一第183頁) 3 108年9月2日、同年9月19日於「內湖高工」項目進行查估之各樹種材積 0.00000000 0.034371 0.00000000 統計自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108年9月2日、108年9月19日會勘紀錄暨樹種、市價查估報告所附「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樹種及市價查估報告」(見17405卷第292頁) 4 108年10月1日於內湖高工進行查估之各樹種材積 0.00000000 0.097898 5.747976 統計自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108年10月1日協助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內湖高工保管證物彙整表(見17405卷第307至314頁) 5 108年9月2日、同年9月19日「校長回購」項目進行查估之各樹種材積 0.00000000 0.00000000 統計自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108年9月2日、108年9月19日會勘紀錄暨樹種、市價查估報告所附「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樹種及市價查估報告」(見17405卷第293頁) 6 本案扣案木材之各樹種材積 4.54 0.35 有放印記號者為1.1,無放印記號者為1.05 統計自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108年9月25日竹作字第1082231354號函及附件(見17405卷第277至288頁),即本判決附表二 7 未扣案應宣告沒收之範圍(計算式:本附表1+2-3-4-5-6) 7.00000000 1.00000000 不再就未扣案之紅檜宣告沒收 1.09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支) 重量 (kg) 材積 (m³) 每立方單價 (新臺幣) 金額 (新臺幣) 有無記號 是否宣告沒收 C-1-1 香杉 1 218 0.28 2萬1,000元 5,880元 有紅漆記號 否 C-1-2 臺灣扁柏 1 13 0.02 5萬5,900元 1,118元 是 C-1-3 紅檜 1 64 0.06 3萬4,910元 2,095元 有紅漆記號 否 C-1-4 紅檜 1 24 0.02 3萬4,910元 698元 否 C-1-5 紅檜 1 47 0.04 3萬4,910元 1,396元 否 C-1-6 臺灣扁柏 1 17 0.02 5萬5,900元 1,118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1-7 臺灣扁柏 1 17 0.02 5萬5,900元 1,118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1-8 臺灣肖楠 1 27 0.03 4萬3,260元 1,298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1-9 臺灣扁柏 1 33 0.04 5萬5,900元 2,236元 是 C-1-10 臺灣紅豆杉 1 33 0.04 20萬元 8,000元 否 C-1-11 臺灣肖楠 1 15 0.01 4萬3,260元 433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1-12 紅檜 1 10 0.01 3萬4,910元 349元 否 C-1-13 臺灣扁柏 1 63 0.08 5萬5,900元 4,472元 是 C-2-1 臺灣扁柏 1 87 0.10 5萬5,900元 5,590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2-2 紅檜 1 376 0.34 3萬4,910元 1萬1,869元 否 C-2-3 紅檜 1 110 0.10 3萬4,910元 3,491元 有紅漆記號 否 C-2-4 紅檜 1 203 0.19 3萬4,910元 6,633元 有紅漆及放印記號 是 C-2-5 紅檜 1 215 0.20 3萬4,910元 6,982元 有放印記號 是 C-2-6 紅檜 1 219 0.20 3萬4,910元 6,982元 有紅漆及放印記號 是 C-2-7 紅檜 1 125 0.11 3萬4,910元 3,840元 有紅漆及放印記號 是 C-2-8 紅檜 1 242 0.22 3萬4,910元 7,680元 有紅漆及放印記號 是 C-2-9 紅檜 1 29 0.03 3萬4,910元 1,047元 有紅漆記號 否 C-3-1 臺灣扁柏 1 146 0.17 5萬5,900元 9,503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3-2 臺灣扁柏 1 142 0.17 5萬5,900元 9,503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3-3 紅檜 1 20 0.02 3萬4,910元 698元 否 C-3-4 臺灣扁柏 1 102 0.12 5萬5,900元 6,708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3-5 紅檜 1 21 0.02 3萬4,910元 698元 否 C-3-6 臺灣扁柏 1 163 0.19 5萬5,900元 1萬621元 是 C-3-7 臺灣扁柏 1 156 0.19 5萬5,900元 1萬621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4-1 臺灣扁柏 1 275 0.33 5萬5,900元 1萬8,447元 有紅漆及放印記號 是 C-4-2 紅檜 1 201 0.18 3萬4,910元 6,284元 有紅漆及放印記號 是 C-4-3 臺灣扁柏 1 135 0.16 5萬5,900元 8,944元 有紅漆及放印記號 是 C-4-4 臺灣扁柏 1 165 0.20 5萬5,900元 1萬1,180元 有紅漆及放印記號 是 C-4-5 臺灣肖楠 1 299 0.29 4萬3,260元 1萬2,545元 是 C-4-6 臺灣扁柏 1 11 0.01 5萬5,900元 559元 有紅漆及放印記號 是 C-4-7 臺灣扁柏 1 111 0.13 5萬5,900元 7,267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4-8 紅檜 1 170 0.16 3萬4,910元 5,586元 有紅漆記號 否 C-4-9 臺灣扁柏 1 127 0.15 5萬5,900元 8,385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4-10 臺灣扁柏 1 191 0.23 5萬5,900元 1萬2,857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4-11 臺灣扁柏 1 93 0.11 5萬5,900元 6,149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4-12 臺灣扁柏 1 159 0.19 5萬5,900元 1萬621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4-13 臺灣扁柏 1 807 0.80 10萬930元 8萬744元 是 C-4-14 臺灣扁柏 1 86 0.10 5萬5,900元 5,590元 有紅漆及放印記號 是 C-4-15 臺灣扁柏 1 117 0.14 5萬5,900元 7,826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4-16 臺灣扁柏 1 260 0.31 5萬5,900元 1萬7,329元 是 C-4-17 臺灣扁柏 1 162 0.19 5萬5,900元 1萬621元 是 C-4-18 紅檜 1 147 0.13 3萬4,910元 4,538元 否 C-5-1 臺灣扁柏 1 114 0.14 5萬5,900元 7,826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5-2 紅檜 1 98 0.09 3萬4,910元 3,142元 否 C-5-3 臺灣扁柏 1 83 0.10 5萬5,900元 5,590元 有放印痕跡 是 C-6-1 紅檜 1 29 0.03 3萬4,910元 1,047元 有紅漆記號 否 C-6-2 臺灣扁柏 1 78 0.09 5萬5,900元 5,031元 有紅漆及放印記號 是 C-6-3 臺灣肖楠 1 22 0.02 4萬3,260元 865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6-4 臺灣扁柏 1 33 0.04 5萬5,900元 2,236元 有紅漆記號 是 合計 54 6,910 7.36 39萬3,886元
附表三:對話紀錄節錄
編號 對話日期 對話內容 (「銘世」、「臭臉老哥」:被告陳銘世 「Woodman lin」:被告林煒傑 「WmLin」:被告林煒閔) 證據頁碼 1 106年2月17日 下午04:26 WmLin 你問小黑 下午04:26 Woodman lin 怎麼 下午04:26 WmLin 能不能拿一顆大顆的聚寶瓶 下午04:26 Woodman lin 當然可以 下午04:26 WmLin 等之後木頭出來好了 下午04:27 Woodman lin 時間問題 下午04:27 Woodman lin 要先也可以 下午04:27 Woodman lin 那是很小的問題 下午04:28 Woodman lin 要也要拿現有的去做 704卷卷三第243頁 2 106年2月18日 上午08:17 WmLin 你昨天也見識到我的唬爛功力了 上午08:17 WmLin 不對的人不該說的我不會去講你 放心 上午08:18 Woodman lin 原則就是越少人知道越好 上午08:18 WmLin 當然阿 上午08:18 WmLin 但是有參與的人你還是要給它合 理化的解釋 上午08:21 Woodman lin 合理化就好,細節不用說 太多 (中略) 上午09:40 Woodman lin 那個屏風看起來太普通了 上午09:40 Woodman lin 用普通木頭就可以做了 上午09:43 WmLin 都好啦 上午09:43 WmLin 就是交差 上午09:43 Woodman lin 要特殊一點的~不要隨便 外面就買的到的 704卷卷三第95頁 3 106年5月20日 下午11:08 銘世 我們失算了 下午11:09 Woodman lin [貼圖] 下午11:09 Woodman lin 怎麼 下午11:12 銘世 其他學校真的 下午11:13 銘世 沒打算付錢 下午11:13 Woodman lin 所以都免費? 下午11:13 Woodman lin 這樣可以過嗎? 下午11:14 銘世 應該 下午11:14 銘世 剛聽翔說的 下午11:14 銘世 太厲害了 704卷卷二第226頁 4 106年5月21日 上午11:38 銘世 昨晚去翔那,他很直接告訴我 說我會虧錢! 上午11:39 銘世 我心裏想虧不是他說的算 上午11:39 Woodman lin 他一直在慫恿你賣他 上午11:39 銘世 說福一直替我風聲 上午11:40 Woodman lin 賣了才是真的虧 上午11:40 銘世 他真以為我急了 上午11:40 Woodman lin 什麼風聲? 上午11:41 Woodman lin 說妳會賠死嗎? 上午11:41 銘世 之前賣的風聲 上午11:42 銘世 說我如果沒有加自己的,肯定 虧死!我聽他在屁 上午11:42 Woodman lin 我覺得那些人都不是好 東西 上午11:42 銘世 一直想要全部 上午11:42 Woodman lin 有傳你虧死最好 上午11:42 Woodman lin 這樣你真的是在為學校 服務 上午11:42 銘世 福替我放風聲我比較害怕 上午11:43 銘世 翔問我怎麼敢帶你去他那看木 頭 上午11:43 銘世 說他嚇死了 上午11:44 Woodman lin 那還出那種價錢 上午11:44 Woodman lin 他是在試探你吧,看你 是不是真的急了,連底牌都給他看了 上午11:45 Woodman lin 對外你也說妳虧死了 704卷卷二第231頁 5 106年6月4日 下午08:26 銘世 上次拿去木再生做寶盆剩餘的 料蒸了5瓶油 下午08:27 銘世 明天應該可以拿寶盆了喔! 704卷卷二第262頁 6 106年6月13日 下午11:14 銘世 都想撿我便宜! 下午11:14 Woodman lin 擺著爛也不要妥協 下午11:14 銘世 騙不懂的 下午11:15 銘世 更何況任他挑選耶! 下午11:15 Woodman lin 真的很想騙你的木頭 下午11:15 銘世 還再那要更便宜 下午11:15 Woodman lin 對啊,跟他說他沒誠 意,你不賣了 下午11:15 銘世 真的把我當傻瓜了! 下午11:16 銘世 全部漂亮的選光,剩下的叫誰 買 下午11:17 Woodman lin 對啊,沒誠意,今天也 放你鳥,不用跟他廢話了 下午11:17 銘世 說後面一樣他買,等時候再出 更低的價錢 下午11:18 Woodman lin 這種誠意無法合作 下午11:18 銘世 放鳥是沒有,是我跟他們說木 材行不給別人去現場 下午11:18 Woodman lin 喔 下午11:18 銘世 怕影響到阿祥 下午11:19 Woodman lin 但是這種砍價法沒誠意 下午11:19 Woodman lin 你已經展現誠意,還在 哪幾機歪歪 下午11:20 Woodman lin 打算從看木頭到談價都 要佔上風 下午11:20 銘世 更何況阿祥幫人處理也還有16. 5萬 下午11:20 銘世 差那麼多萬 下午11:20 銘世 還說我賣貴 下午11:20 Woodman lin 那不用跟他廢話了 下午11:20 Woodman lin 你說人家開更高 下午11:21 銘世 真把我當自帳 下午11:21 Woodman lin 我去跟另一個談 704卷卷二第279頁 7 106年6月16日 上午11:41 銘世 詹董也再幫我賣木頭 上午11:41 銘世 [貼圖] 上午11:41 Woodman lin [貼圖] 上午11:41 Woodman lin 他們是想幹嘛 上午11:41 Woodman lin 牽線? 上午11:41 Woodman lin 還是想涉入了解? 上午11:41 銘世 先去抽血!等等再聊 上午11:55 銘世 詹董可能聽我與郎哥對話想參 一腳吧! 上午11:55 Woodman lin @@ 上午11:56 Woodman lin 你跟郎哥說甚麼~這麼 有吸引力@@ 上午11:56 Woodman lin 還是那句話~不要把這 裡染黑~ 上午11:56 Woodman lin [貼圖] 上午11:57 銘世 沒有!他們是想幫我牽線木頭 而已 上午11:59 Woodman lin 那也是想賺牽線費嗎? 下午12:00 銘世 沒錯 704卷卷二第285頁 8 106年6月20日 下午07:41 WmLin 你在哪啊 下午07:41 WmLin 拿聚寶盆嗎 下午07:42 Woodman lin 對 下午07:42 WmLin [貼圖] 下午07:42 WmLin 很多嗎 下午07:42 Woodman lin 這次的不錯 下午07:42 Woodman lin 自己留 下午07:42 WmLin 全部? 下午07:50 Woodman lin 妳要拿去送嗎? 下午07:51 WmLin 今天回去再看看 下午07:51 WmLin 原本不是說這批可以給主任 下午07:51 WmLin 讓他挑一下 下午07:51 Woodman lin 那不就又要扛回去喔 下午07:52 Woodman lin [貼圖] 下午07:52 WmLin 明早一起去學校好了 下午07:52 Woodman lin [照片] 下午07:53 WmLin 你再不趕快回去都幾點了 下午07:53 WmLin 你先放車上好了,明天再看看 下午07:53 Woodman lin 講事情啊 下午07:53 Woodman lin 都包起來了 下午07:53 WmLin 那是在哪 下午07:53 WmLin 大溪哦? 下午07:54 Woodman lin 對啊 下午07:54 WmLin 這批什麼木頭啊 下午07:55 Woodman lin 黃檜啊 下午07:55 WmLin 所以比較高級哦 下午07:55 Woodman lin 漂亮 下午07:55 WmLin 剛好主任不是要黃膾嗎 下午07:55 Woodman lin 是啊,只是剩的不夠大 下午07:56 Woodman lin 最大的剛剛馬上賣出, 友情價36000 下午07:56 Woodman lin 此大兩顆黑哥要拿去送 蕭董 下午07:57 Woodman lin 次 下午07:57 Woodman lin 第三大的一個看妳要不 要留,一個我要送人 下午07:58 Woodman lin 其他剩普通的,小的 下午07:58 Woodman lin 筆我跟黑一人一支 下午07:59 Woodman lin 那裡放電視下 下午07:59 Woodman lin 一筆橫財 704卷卷二第293頁 9 107年3月16日 16:57 Woodmanlin(煒傑) 這本來就是要針對校長   硬挖的,木頭的部分本來就不是什麼大事 16:57 臭臉老哥 有啦!主任說沒啥問題,他會處   理好 17:00 WmLin 這件事就這樣落幕吧 17:00 WmLin 讓其他件事情捅他就好了 17:00 臭臉老哥 對啊! 17:00 Woodmanlin(煒傑) 只是目前都沒事的話,   後面可能會挖得更用力更痛 17:00 臭臉老哥 [貼圖] 17:00 Woodmanlin(煒傑) 不要扯到木頭就好 17:01 WmLin 是 17:01 WmLin 所以我覺得我今天講的他們應該也   很滿意 704卷卷二第1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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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