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407號
TPHM,111,聲,4407,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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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204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 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 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 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 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 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 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 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 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 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責任 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 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 ,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三、經查:  
 ㈠本院業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其表示無意見,有 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5頁),合先 敘明。
 ㈡查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 示,並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附



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 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經受刑人對於定刑表示意見:受刑人 已深感悔悟,請求法院從輕量刑等語,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 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 附表編號2所示之普通傷害罪、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製造及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部分係屬未遂犯),均屬不同犯罪 類型,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重複非難程度 較低;並佐以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6年4月。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 、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 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 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 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 刑之聲請。另有關併科罰金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 ,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均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間某日~107/02/08 106/09/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954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調偵緝字第384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650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27號 判決日期 107/08/24 108/06/2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650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2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6/06 108/07/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01號 (已易科執畢)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994號
編     號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3年 犯 罪 日 期 自不詳時間~105/10/13 105/10/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890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79號 判決日期 108/09/1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3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12/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59號 附表編號3、4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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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