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家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201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家嫻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新舊法比較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依刑 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前犯 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 2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該條第1項、第2項則分別規 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 比較新舊法,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 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自應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 規定。次按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他不得 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 ,檢察官就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應經受刑人之請求,始為合法。其立法目的係賦予受刑人 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以其選擇義務,且數罪能 否併合處罰既繫乎受刑人之意思,法院於受理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案件時,自應探究其聲請是否無悖於受刑人之請求 真意,再為准駁之裁定,方符法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
字第10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又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 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 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 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 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 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 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 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 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 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 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此為已 統一之法律見解。又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係以合於同法 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至於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 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除其聲請有不合法或 違反一事不再理等情形,而應予全部或一部駁回者外,法院 即應依其聲請而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尚無審酌檢察官應為 如何之聲請,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之餘地。至受刑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配偶,如認另有其他較有利於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 方式,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為 該項聲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94號裁定意旨參照) 。
四、本院之判斷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下稱宜蘭地院)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刑事判決、本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 647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受刑 人所犯(1)如附表編號8至12、15至17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 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2)如附表編號1至7、13至14 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必 須經受刑人請求,始得向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先 予敘明。
(二)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官雖依受刑人請求,向 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然查:
1.觀諸卷附「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 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下稱 調查表),其上所載執行案號共4案號【即臺灣宜蘭地方檢 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924號、111年度執
字第925號、111年度執字第1950號、111年度執字第1951號 】,合計31罪【調查表編號1至7為111年度執字第924號,共 7罪;編號8至11為111年度執字第925號,共5罪(其中編號1 0為2罪);編號12至22為111年度執字第1950號,共11罪; 編號23至30為111年度執字第1951號,共8罪】,而高檢署檢 察官聲請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則僅17罪,此觀聲請書所附「 受刑人黃家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自明,此二者間之罪 數顯有不同。再者,本件並非受刑人自行具狀向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刑,而係由宜蘭地檢署制作上開調查表後,委請 法務部○○○○○○○交受刑人勾選是否請求定刑,而觀諸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宜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950號只有2罪( 即附表編號13、14)、111年度執字第1951號則僅有3罪(即 附表編號15至17),堪認前開調查表所列關於111年度執字 第1950、1951號之其他罪刑,恐與事實有所未符,於此情況 下,能否認為受刑人確有請求檢察官就上開調查表所示案件 均予以定應執行刑,檢察官得否逕行從該調查表中揀擇如附 表所示17罪聲請本院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均屬有疑。 2.本院曾傳真高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執聲字第2014號聲請書及 「受刑人黃家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請受刑人表示意見 ,受刑人於111年12月14日勾選無意見並於其上簽名按捺指 印並填載日期,有本院查詢表存卷可考,或可從寬認定受刑 人同意高檢署檢察官就該一覽表所示17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亦即高檢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並無違其本意, 而與其請求相符。惟縱為此認定,高檢署檢察官之聲請仍難 認為合法,理由如下:
(1)如附表編號1至7、13、14所示之罪及本院109年度上訴字 第2191號判決事實欄一所示之罪(按即宜蘭地院106年 度訴字第2、166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9所示有期徒刑7月部 分),曾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應執行有 期徒刑5年8月,受刑人不服如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罪 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台上字第2647號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有宜蘭地院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刑事判 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 1年度台上字第2647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就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7月雖僅記 載1次(1罪),然依宜蘭地院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判 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受刑人所犯業務 侵占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罪數應為2罪,即本院109年度 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事實欄一、㈩、2.所示之罪(此為宜 蘭地院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
罪)及事實欄一、所示之罪(此為宜蘭地院106年度訴 字第2、166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罪),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就此部分似漏未登載】等附卷可徵,揆諸前開 說明,自不得將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此10罪予以 分拆,揀擇如附表編號1至7、13、14所示9罪重複與如附 表所示其他之罪另定應執行刑,否則將違反一事不再理 原則。
(2)至如附表所示餘罪即附表編號8至12、15至17所示之罪, 曾經宜蘭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嗣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上訴 駁回,受刑人不服如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提起上訴 ,再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台上字第26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 定,有宜蘭地院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刑事判決、本院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上字第2647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然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就此部分罪刑登載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1月,似與前開判決內容未盡相符)等在卷為憑,此部分 既無「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 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 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 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 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 行刑之必要」之情形,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亦無法再 另定應執行刑。
3.據上,縱從寬認定檢察官得逕行自上開調查表中揀擇如附表 所示17罪聲請本院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且受刑人亦同意高 檢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亦即高檢署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並無違受刑人本意,而與其請 求相符,檢察官上開聲請亦因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合法 。
五、綜上,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業務侵占罪 (業務侵占罪) 詐欺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民國102年間某日、103年間某日、104年7月1日 103年11月11日起至104年9月24日止 103年2月間某日、104年4月22日、104年9月間某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24號 編號1至7、13、14所示之罪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事實欄一所示之罪(按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9所示有期徒刑7月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受刑人不服編號13、14所示之罪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台上字第26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業務侵占罪 (業務侵占罪) 業務侵占罪 (業務侵占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2年11月間某日、102年12月間某日、103年5月間某日、103年6月11日、104年9月間某日 101年3月29日、101年6月6日、101年6月19日、101年10月18日、102年1月2日、103年9月23日 104年4月1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5月21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24號 編號1至7、13、14所示之罪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事實欄一所示之罪(按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9所示有期徒刑7月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受刑人不服編號13、14所示之罪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台上字第26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罪 (詐欺取財罪) 業務侵占罪 (業務侵占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4年8月19日起至104年9月22日止 102年9月某日、103年9月某日、104年8月某日、104年9月某日、104年10月某日 104年9月間某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2號、16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度台上字第264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7月28日) 111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25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25號 編號1至7、13、14所示之罪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事實欄一所示之罪(按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9所示有期徒刑7月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受刑人不服編號13、14所示之罪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台上字第26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號8至12、15至1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上訴駁回,受刑人不服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台上字第26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97年4月23日前不久某日(聲請書附表略載為97年某日) 104年6月25日、104年7月14日 104年8月12日、104年9月1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111年1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25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25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25號 編號8至12、15至1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上訴駁回,受刑人不服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台上字第26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行使變造文書罪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1年11月6日起至103年1月24日止 104年1月、2月間某日、104年3、4月間某日 103年8月間某日、104年4月間某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64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64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647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8日 111年7月28日 111年7月2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50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50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51號 編號1至7、13、14所示之罪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事實欄一所示之罪(按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9所示有期徒刑7月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受刑人不服編號13、14所示之罪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台上字第26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號8至12、15至1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上訴駁回,受刑人不服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台上字第26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16 17 罪 名 行使變造文書罪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3年7月1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3年8月15日) 103年7月18日、103年8月1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8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64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647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8日 111年7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否) 是(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51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51號 編號8至12、15至1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1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上訴駁回,受刑人不服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台上字第26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