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314號
TPHM,111,聲,4314,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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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宗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96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宗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 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 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 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 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 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 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 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 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 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 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 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 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 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受刑人因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 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



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屬於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 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 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此 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執行筆錄在卷供參 。足認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且尚未執行完 畢,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 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酌定執行刑 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侵 害法益、犯罪之時間間隔等一切情狀,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 件聲請表示無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佐,定其應執行 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附表 受刑人林宗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 恐嚇危害安全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7年2月間某日至110年5月16日 110年5月1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110年度偵字第10199、15504號 士檢110年度偵字第10199、1550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4號 確定 日期 111年4月29日 111年4月29日 備註 士檢111年度執字第2050號(即士檢111年度執緝字第723號) 士檢111年度執字第2051號(即士檢111年度執緝字第7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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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