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福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福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福吉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 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 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 機會,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此為最高法院邇來統一之見解 。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受刑人,並經其表示無意見,此 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3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分別 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 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 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至44、80至 82頁)。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 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而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
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3款、第4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最後事 實審之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臺 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㈣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 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 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 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附表編號1至9所示 之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27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7年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7、81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 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 、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上揭表示「無意見」之陳述意 見狀(見本院卷第93頁),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 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 但書第3款、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9年3月1日 109年3月2日 109年3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00號、第4108號、第4917號、第4918號、第4919號、第4920號、第49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278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598號 確定日期 111年8月11日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9年3月6日 109年3月9日 109年3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00號、第4108號、第4917號、第4918號、第4919號、第4920號、第49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278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598號 確定日期 111年8月11日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9年3月18日 109年3月24日 109年3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00號、第4108號、第4917號、第4918號、第4919號、第4920號、第49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278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598號 確定日期 111年8月11日
編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00號、第4108號、第4917號、第4918號、第4919號、第4920號、第49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3278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 3598號 確定日期 11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