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267號
TPHM,111,聲,4267,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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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登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48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登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登華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 行如附件,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1年12月1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9 44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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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