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威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1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威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威麟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 院以107年聲字第3866號及108年聲字第3611號裁定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2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3年7月,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1年11月28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 87837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及相關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