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修立人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6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修立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修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如附件,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1 330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