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暐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
付字第1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暐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暐傑前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9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