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105號
TPHM,111,聲,4105,2022120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重源(原名蘇永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44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重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重源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先後經判 刑及執行如附件,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1年11月2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 528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