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紫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91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 所示之有期徒刑,且分別確定在案。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 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予受刑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受刑人表示無意見),並審核相關案卷後,認本件 聲請於法有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行分別為搶奪、 恐嚇取財、詐欺,罪名有異;雖均屬財產犯罪,但搶奪商店 金飾、以傷害手段恐嚇少年交付財物、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 簿手,具有積極侵害法益性格之罪質;非於密集時間內實施 ;未曾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併考量卷證資料所呈現之目 前整體復歸社會可能性,包括尚無證據得認受刑人業已積極 修復犯罪所造成損害,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道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搶奪 加重詐欺 恐嚇取財得利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8.04.06 109.07.20 ~109.07.23 110.01.17 偵查機關 案號 桃園地檢 108偵19305 桃園地檢 109偵32474 新竹地檢 110少連偵緝6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上訴3136 110審訴763 110上訴3759 判決日期 110.11.30 110.12.10 111.02.15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111台上746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1.02.16 111.04.18 111.03.15 備註 111執33 不得易科 111執5160 不得易科 111執1253 不得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