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永鴻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84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永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永鴻因加重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 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 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 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 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 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 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 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 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 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 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 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 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 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刑 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 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
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 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 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 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 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 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 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 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 、14所示之罪,屬於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3至13、1 5至19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 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表所示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 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供參。 足認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且尚未執行完畢 ,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依 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酌定執行刑之 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侵害 法益、犯罪之時間間隔等一切情狀,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 聲請表示無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佐,定其應執行之 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附表 受刑人黃永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竊盜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一般洗錢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15日 108年5月16日至同年月17日 109年5月26日至同年月2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檢)108年度偵字第3953號 基檢108年度偵字第3953號 基檢109年度偵字第5390、551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中檢)110年度偵字第469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31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31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5月19日 110年5月19日 110年8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31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31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19日 110年5月19日 110年12月22日 備 註 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基檢110年度執字第1258號) 編號3至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70號)
編 號 4 5 6 罪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21日 109年7月21日至同年月22日 109年7月2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基檢109年度偵字第5390、5517號、中檢110年度偵字第4696號 基檢109年度偵字第5390、5517號、中檢110年度偵字第4696號 基檢109年度偵字第5390、5517號、中檢110年度偵字第469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8月23日 110年8月23日 110年8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2日 110年12月22日 110年12月22日 備 註 編號3至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70號)
編 號 7 8 9 罪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22日 109年7月22日 109年8月1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基檢109年度偵字第5390、5517號、中檢110年度偵字第4696號 基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2、213號、111年度偵字第2754、2755、2756、2757、3036號 基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2、213號、111年度偵字第2754、2755、2756、2757、303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8月23日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2日 111年8月29日 111年8月29日 備 註 編號3至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70號) 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597號 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597號
編 號 10 11 12 罪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3日 109年8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基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2、213號、111年度偵字第2754、2755、2756、2757、3036號 基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2、213號、111年度偵字第2754、2755、2756、2757、3036號 基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2、213號、111年度偵字第2754、2755、2756、2757、303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29日 111年8月29日 111年8月29日 備 註 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597號 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597號 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597號
編 號 13 14 15 罪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4日 107年12月27日 109年8月1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基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2、213號、111年度偵字第2754、2755、2756、2757、3036號 基檢110年度偵字第3544、3545、3546號 基檢110年度偵字第3544、3545、354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7月27日 111年8月3日 111年8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2、19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29日 111年9月7日 111年9月7日 備 註 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597號 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780號 編號15至1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781號)
編 號 16 17 18 罪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0日 109年8月10日 109年8月1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基檢110年度偵字第3544、3545、3546號 基檢110年度偵字第3544、3545、3546號 基檢110年度偵字第3544、3545、354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8月3日 111年8月3日 111年8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7日 111年9月7日 111年9月7日 備 註 編號15至1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781號)
編 號 19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基檢110年度偵字第3544、3545、354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8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7日 備 註 編號15至1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基檢111年度執字第17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