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人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76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人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人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 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 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 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 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 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4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 此有執行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 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6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 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 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3罪,分別為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均為毒品相關犯罪 ,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為 侵占罪,與上開犯罪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 所侵害法益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受刑人犯 如附表編號1至2曾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551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等情,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 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 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 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 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占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間某日 108年4月28日 109年3月3日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26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7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399、18611、3103、2078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477、2478、24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14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77號 109年度訴字第698、920、767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31日 110年2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14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77號 109年度訴字第698、920、767號 確定日期 109年8月25日 109年10月1日 110年3月30日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122號 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455號 編號1至2曾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551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2226號,已執畢)
編 號 4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3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399、18611、3103、2078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477、2478、2481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783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3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928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11年9月14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680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