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3776號
TPHM,111,上訴,3776,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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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37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韓瑞洋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黃志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
0年度訴字第728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8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韓瑞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之二甲基色胺壹盒(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盒、驗餘淨重零點零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韓瑞洋明知二甲基色胺(DMT)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 意,以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透過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 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蝦皮拍賣網站(帳號ddt050),購買 如附表所示之物,自民國109年7月至110年5月間止,在其位 於新竹市○區○○街00巷0號住處,陸續以將相思樹粉加入化學 溶劑萃取,再放入冰箱冷凍冷凝或置於陽台揮發等方式,著 手製造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惟均未能製造成功而未遂。 嗣因警方實施網路巡邏,發現宣稱相思樹油製作教學群組之 賣場,疑似教人製造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因而深入追查 後,得知韓瑞洋曾多次向特定買家購入相思樹皮等物,遂於 110年9月9日12時45分許,持搜索票至韓瑞洋上址住處執行 搜索,並扣得其所有,用以製造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之行 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附表所示之 物;與經檢出二甲基色胺殘留粉末(淨重0.035公克)之玻 璃盒1個。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偵查第八大隊、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追查後,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韓瑞洋(下稱被告)於偵查 、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2頁至第19頁反 面、第57頁至第60頁、原審卷第110頁、本院卷第99頁), 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搜字第323號搜索票、新竹 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 場及扣案物照片20張、蝦皮拍賣網站110年4月21日函附用戶 申設資料、交易明細及IP登入明細等資料、臺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 報告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4頁至第27頁、第30頁至第33頁反 面、第43頁至第47頁反面、第69頁),復有手機1支(含門 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放置少許黃棕色粉末(含微量 二甲基色胺)之玻璃盒及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憑,足認被告 上揭任意性自白,即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按二甲基色胺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 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被告以事實欄所載方式進行萃 取加工,可認已著手實行製造毒品行為。至於扣案玻璃盒內 所含少許黃棕色粉末,雖經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鑑驗,含二甲基色胺成分,有該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 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見偵卷第69頁),然細繹 該鑑定報告所載,就「定量檢驗結果(純度%)」經小數點 後第2位採無條件捨去,已無可計入之,「純質淨重(公克 )」經小數點後第4位採無條件捨去,亦無可計入之純質淨 重,可見該粉末之二甲基色胺純度極微;又相思樹皮(粉) 物質本身可檢出含二甲基色胺成分,其純度計量係可達相當 百分比例,亦有法務部調查局函、內政部警政署保案警察第 三總隊第一大隊函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等件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頁至第84頁)。是本案查扣之玻璃盒 內少許黃棕色粉末所含微量之二甲基色胺,純度低於天然物 質之相思樹皮(粉)本身,與合成不同物質或萃取較高純度之 製造結果不符,因認被告辯稱粉末係其以相思樹皮沖水後所 餘等語,其製造行為並未成功,非無可採。此外,本案並未 扣得被告製造之成品,依檢察官所舉事證,尚不足以證明被 告製造完成二甲基色胺。綜上,應認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二 甲基色胺仍未完成,係屬未遂,公訴人認被告已製造既遂云 云,尚有未合,惟係適用同一法條,爰不予變更起訴法條, 併此敘明。




二、論罪:
 ㈡核被告自109年7月13日至110年5月行為終了所為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㈢減輕事由:
⒈被告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爰依刑法 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本案犯罪事實,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予遞減。 ⒊被告前無毒品相關案件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查(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39頁),本案製造二甲基色胺之目 的亦為供己施用,而無流通之意,惟所犯為法定刑無期徒刑 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縱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猶嫌過重,而有客 觀上堪予憫恕之情況,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與 前述減輕規定遞減之。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誤以 被告泡水後之相思樹皮粉末,認被告製造完成而論既遂,容 有未合,已如前述,被告執此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 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並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犯後坦承,態度良好,製造毒品之動機為供己施用 ,本案犯罪之手段與情節,兼衡被告素行及其自陳二專畢業 之教育程度,工作,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61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㈡緩刑宣告之說明:
 ⒈被告前因商標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97年1月24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 慮,未能體察行為之嚴重性,致罹刑典,犯後始終坦承,已 見悔意,被告現有正當工作,倘令入監服刑,恐未收教化之 效,先受與社會隔絕之害,基此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 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5年。 ⒉復斟酌被告之犯罪態樣、手段、情節、原因、目的、所生危 害,認為有課予相當負擔之必要,並為促使被告日後更加重 視法規範秩序,令其從中記取教訓,並隨時警惕,建立正確 法律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 期間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 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240小時



,以防止再犯及觀後效。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觀護人得觀其表現及暫不執 行刑罰之成效,惕勵自新。若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 大者,依法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一併指明。 
 ㈢沒收:
⒈扣案之黃棕色粉末1盒,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 基色胺,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 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 揭毒品之玻璃盒,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 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⒉扣案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被告用以搜 尋製造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網頁及資料;扣案附表編號1 、2、4所示之物則供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所用, 均經被告供承在卷(見原審卷第103頁、第106頁、第110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⒊扣案附表編號3、5至1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準備用以製造 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之物,為被告自承在卷(見原審卷第1 03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相思樹粉 1罐 2 氫氧化納 1罐 3 丙酮 1罐 4 石油醚 1罐 5 異丙醇 1罐 6 鋅粉 1包 7 富馬酸 1罐 8 量杯 1個 9 濾網 1個 10 漏斗 1個 11 玻璃瓶 1個 12 磅秤 1個 13 PH值檢測筆 1枝 14 膠囊空殼 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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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