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3411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柏融
江唯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162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對被告江柏融、江唯誠(下 逕稱姓名)被訴傷害罪均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 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蔡進郎之指訴先後一致,已堪 採信,又於案發之初即告知證人蔡進富因與江柏融、江唯誠 吵架而遭毆打等情,依經驗法則,其所為之陳述較少權衡利 害得失或受他人之干預,亦不致發生記憶瑕疵之風險,故證 人蔡進富之證述,得據以補強告訴人之證言。原審僅將卷內 各項證據,予以割裂觀察而單獨評價,而遽行判決江柏融、 江唯誠均無罪,顯不合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云云。三、經查:
㈠江柏融、江唯誠與告訴人為鄰居關係,江柏融於民國110年4 月10日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不詳、廠牌為HONDA之白色自 用小客車搭載江唯誠經過告訴人住處前時有見到告訴人,及 告訴人於案發當日經診斷受有公訴意旨所載之傷勢等情,業 據江柏融、江唯誠供承在卷(見警卷第1頁至第6頁、偵卷第 14頁、第31頁至第32頁、原審卷第31頁至第36頁),核與告 訴人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7頁至第9頁、偵卷第17頁至第18 頁、第59頁至第60頁),並有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 東聖母醫院110年9月27日天羅聖民字第1100000774號函暨所 附急診檢傷及病歷紀錄、110年4月10日第000000000000000 號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傷勢照片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6頁至 第19頁、偵卷第21頁至第28頁),應可認定。 ㈡雖然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一致證稱:110年4月10日14時許
我跟朋友在我家門口聊天,然後我朋友離開之後,江柏融就 開一部白色喜美自小客車到我家門口停車後,與江唯誠各持 1支棒球棍毆打我,我被打之後跑回家裡時,有打電話跟我 弟弟蔡文聰說我遭江柏融毆打等語(見警卷第7頁至第9頁、 偵卷第17頁至第18頁、第59頁至第60頁),但證人即告訴人 之弟蔡文聰於偵查中證稱:告訴人受傷當時並未打給我,當 時是我二哥蔡進富載告訴人去醫院看診,我沒有看到告訴人 的傷勢,我是聽蔡進富跟我說是誰打告訴人的等語;另證人 即告訴人之弟蔡進富於偵查中證稱:告訴人受傷當時並未打 給我,是醫院打電話問我是否為告訴人家屬,叫我帶健保卡 過去,我才去醫院,在醫院時告訴人並未說怎麼受傷,是我 陪告訴人去警局報案才說有2個人打他,有記得其中1個人的 臉,我聽告訴人說是跟江柏融、江唯誠吵架等語(見偵卷第 65頁至第68頁)。依證人蔡文聰、蔡進富所述,均與告訴人 所稱於受傷後立即打電話給蔡文聰之情不符。再者,證人蔡 文聰、蔡進富上開證述,既均為聽聞自告訴人之轉述,自難 作為告訴人指述之補強證據。
㈢告訴人所提診斷證明書,僅足證明告訴人於案發當日受有前 述傷害,又縱使告訴人指述前後一致、指述情節與傷勢吻合 、並無涉詞誣陷被告2人之動機,也均不能作為告訴人指證 其遭江柏融、江唯誠毆打之補強證據。
㈣原審對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並敘 明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觀諸原判決之採證方法及證 據之取捨均無瑕疵可指,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亦難認有 前揭上訴意旨所指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違背法令 之情形,要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逕為不利於江柏融、 江唯誠之認定。檢察官上訴仍執原審已詳予斟酌之證據,對 於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逕 為相異評價,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確有公訴意旨所稱 上開犯行,尚難說服本院推翻原判決,另為不利於江柏融、 江唯誠之認定,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明儒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學翰提起上訴,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