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3385號
TPHM,111,上訴,3385,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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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彥霖




王紹威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
第1316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
、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
號;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
㈠、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
㈡、查上訴人即被告王紹威於「刑事上訴理由狀」記載:「被告 對於涉犯加重詐欺犯行,於原審坦承犯行,惟因告訴人無法 到庭和解,以致被告無法與渠等被害人和解…原審判處被告 有期徒刑1年6月,實有過重之虞」(見本院卷第52頁),於 本院審理時亦陳稱:「希望與被害人和解,從輕量刑」、「 (問: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對」(見本院卷第161頁 ),業已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上訴人即被告 黃彥霖經合法傳喚雖未到庭,惟其於「刑事聲明上訴狀」亦 明確表明:「量刑過重」(見本院卷第47頁),足認其亦明 示僅就原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 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部分,不 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等其他部 分。
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犯罪事實、罪名、 罪數及刑之減輕事由
㈠、犯罪事實




 ⒈王紹威黃彥霖分別於民國108年12月間、109年4月間加入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偉」之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 (下稱本案詐欺集團,黃彥霖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 法院於另案判決有罪,現正上訴中;王紹威所涉參與犯罪組 織部分,業經法院於另案判決有罪確定),黃彥霖擔任提領 款項車手之工作,王紹威則擔任俗稱「收水」之收取車手所 提領款項之工作。黃彥霖乃與「阿偉」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以下犯行:
 ⑴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對如附表一「告訴人」欄所示之人, 於如附表一「詐欺經過」欄所示之時點,分別施以如該欄所 示之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因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 ,以如該欄所示包裹寄送方式交付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黃彥霖則依「阿偉」之指示,於如附表一「領取方式」欄 所示時、地以該欄所示方式收取包裹後,將包裹內之存摺、 提款卡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詐得財 物之流向斷點,致無從追查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以掩飾該 等犯罪所得去向。
 ⑵復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對如附表二編號1至4、6、7「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4、6、7「詐 欺經過」欄所示之時點,分別施以如該欄所示之詐術,使其 等陷於錯誤,因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二編 號1至4、6、7「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 1至4、6、7「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1至4、 6、7所示「匯入帳戶」內,黃彥霖則依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 員之指示,就上開匯入帳戶之款項,為如附表三編號1至4、 6、7所示之款項提領後,將提領到之款項轉交予本案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該等犯罪 所得之去向,以掩飾該等犯罪所得去向。
黃彥霖王紹威與「阿偉」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 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對如附表二編號5「告 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於如附表二編號5「詐欺經過」 欄所示之時點,分別施以如該欄所示之詐術,使其陷於錯誤 ,因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二編號5「匯款 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5「匯款金額」欄所 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匯入帳戶」內,黃彥霖則依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指示,就上開匯入帳戶之款項,為 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款項提領後,將提領到之款項轉交予 負責「收水」工作之王紹威王紹威收取後再轉交予「阿偉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該等犯罪所得之去 向,以掩飾該等犯罪所得去向。
㈡、罪名
⒈核被告黃彥霖上開犯罪事實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 之4 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 第2 條第2 款、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
 ⒉被告王紹威上開犯罪事實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
㈢、罪數
⒈被告黃彥霖所為上開犯罪事實1、2所載之10次犯行,均係一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而有 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共10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⒉被告王紹威所為上開犯罪事實2所載之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 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而有想像競合犯 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斷。
㈣、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2人於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自白上開一般洗錢犯行,依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2人所犯 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揆諸前開說明,就 被告2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爰依刑法第57條 規定,於量刑時一併衡酌。        
三、被告2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其中被告王紹威上 訴理由謂以:被告行為雖有不該,但被告願意與被害人和解 、捐公益捐以減輕犯行,堪認有悔渚之意,原審量刑實有過 重之虞等語。經查:
㈠、按犯罪之處罰,現行刑事處罰多採相對罪刑法定主義,賦予 法官對各個具體犯罪案件有其刑罰裁量權,量刑過輕,對犯 人易生僥倖之心,不足收儆戒及改過之效,則刑罰不足以戒 其意,被害人或社會亦因此而產生不平之感;量刑過重則易 致犯罪人怨懟、自暴自棄,難收悅服遷善之功。又按刑事審 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 ,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 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 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 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至於量刑輕重,係屬事 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



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 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詳最高法 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103年度台上字第36號判決意 旨參照)。
㈡、審酌被告2人雖於犯後坦承犯行,且被告黃彥霖於原審審理時 已與告訴人廖泰山、楊熾輝、謝財寶洪詠棠成立和解,並 為部分賠償,然被告2人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 錢,為一己之利,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分別擔任取款車手、 收水工作,圖以此獲取不法所得,其等所為非僅造成告訴人 財物損失,亦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復考量被告2人犯後於偵 審中均自白犯行,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定之減輕 事由,因認原審綜合上情,並衡酌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參與程度、犯後態度及其等家庭狀況、經濟、智 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黃彥霖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10 罪,各量處如附表一、二「原審判決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被告王紹威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加重詐欺取財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之刑整體觀之,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 各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 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且以行為人 責任為基礎,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 量刑堪認適當,客觀上不生量刑明顯失出失入之裁量權濫用 情形。且就被告黃彥霖所犯10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亦已斟酌全案情節,給予被告黃彥霖較大幅度之 減讓。
㈢、至於被告王紹威上訴理由謂以:有與附表二編號5所載告訴人 王茂成和解之意願等語。然告訴人王茂成經原審、本院傳喚 均未到庭,足徵告訴人王茂成無與被告王紹威協商和解事宜 ,自無僅以被告王紹威有與告訴人和解之意願,即以認被告 有科處較輕刑度之量刑事由。被告王紹威據此提起上訴,即 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2人上訴仍執前詞,請求再予以從輕量刑,均 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四、被告黃彥霖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翎樵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玉屏移送併辦,檢察官羅建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經過 領取方式 證據 原審判決宣告刑 1 楊立群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告訴人楊立群,佯稱若需借貸款項,須將帳戶存摺、金融卡寄往審核,致告訴人楊立群陷於錯誤,因而於109 年4 月21日13時30分許,至統一超商晨寶門市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包裹方式寄出而為交付。 被告黃彥霖於民國109年4月23日10時8分,於桃園市○○區○○路000號459號1樓之統一超商有家門市領取含有左列告訴人楊立群寄出之存摺、提款卡之包裹。 告訴人楊立群於 警詢之證述(15869偵卷,第64頁至第66頁)、109年4月23日被告黃彥霖領取包裹監視器畫面擷圖(15042偵卷,第29頁至第31頁)109年4月21日楊立群7-ELEVEN寄件收據(15869偵卷第67頁) 黃彥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陳峻豪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4 月20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告訴人陳峻豪,佯稱若需借貸款項,須將帳戶存摺、金融卡寄往審核,致告訴人陳峻豪陷於錯誤,因而於109 年4 月23日3 時22分許,至統一超商天星門市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出而為交付。 被告黃彥霖於109年4月26日23時18分,於桃園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大權門市領取含有左列告訴人陳峻豪寄出之存摺、提款卡之包裹。 告訴人陳峻豪於 警詢之證述(17750偵卷第17頁至第19頁)、109年4月3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5750偵卷第35至第38頁)、陳峻豪之7-ELEVEN交貨便寄件單(15750偵卷第25頁) 黃彥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洪詠棠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4 月23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告訴人洪詠棠,佯稱若需借貸款項,須將帳戶存摺、金融卡寄往審核,致告訴人洪詠棠陷於錯誤,因而於健倫門市將其所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出而為交付。 被告黃彥霖於109年4月26日(起訴書誤載為29日)22時40分,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興東門市領取含有左列告訴人洪詠棠寄出存摺、提款卡之包裹。 告訴人洪詠棠於 警詢之證述(17325偵卷第19頁至第27頁、高市警刑大偵3字00000000000卷二第345頁至第352頁)、109年4月26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7325偵卷第73頁至第76頁)、109年4月23日洪詠棠之7-ELEVEN交貨便收據及寄件單(17325偵卷 第33頁) 黃彥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經過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原審判決宣告刑 1 廖泰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10時30分許,佯稱其為廖泰山之親友致電廖泰山,稱急需用錢,並欲向其借款,使廖泰山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11時36分許。 20萬元 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陳沂妤之金融帳戶(下稱陳沂妤帳戶) 告訴人廖泰山於警詢之證述(18538偵卷第27頁至第30頁)、廖泰山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8538偵卷第50頁)及陳沂妤魏兆烜蔡宛諭帳戶交易明細表(原審訴字卷一第403頁、第409頁及第415頁) 黃彥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4 月20日14時30分許,佯稱其為廖泰山之親友致電廖泰山,稱急需用錢,並欲向其借款,使廖泰山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於109 年4 月20日14時44分許。 28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魏兆烜之金融帳戶(下 稱魏兆烜帳戶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4 月21日12時許,佯稱其為廖泰山之親友致電廖泰山,稱急需用錢,並欲向其借款,使廖泰山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於109 年4 月21日13時50分許。 12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蔡宛諭之金融帳戶(下稱蔡宛諭帳戶) 2 張永富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4 月21日11時57分,回電給佯稱其為張永富同學之詐騙集團成員,該成員告知急需用錢,並欲向其借款,使張永富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於109 年4 月21日12時35分許。 1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蔡坤樹之金融帳戶(下稱蔡坤樹帳戶) 告訴人張永富於警詢之證述(18538偵卷第35頁至第37頁)、張永富之郵政匯款申請書(18538偵卷第59頁 )及蔡坤樹帳戶交易明細表(原審訴字卷一第413頁) 黃彥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楊熾輝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4 月20日上午某時,佯稱其為外甥彭貴宏致電楊熾輝,稱急需用錢,並欲向其借款,使楊熾輝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於109 年4 月21日10時。 1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許芝綺之金融帳戶(下稱許芝琦帳戶) 告訴人楊熾輝於警詢之證述。(18540偵卷第31頁至第37頁)、楊熾輝之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見18540偵卷第49頁)及許芝琦帳戶交易明細表(原審訴字卷一第414頁) 黃彥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4 月20日上午某時,佯稱其為外甥彭貴宏再度致電楊熾輝,稱急需用錢,並欲向其借款,使楊熾暉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於109 年4 月21日13時。 5萬元 4 謝財寶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0日10時58分,佯稱其為謝財寶之女兒致電謝財寶,稱急需用錢,並欲向其借款,使謝財寶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於109 年4 月21日13時許。 1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張瑋珊之金融帳戶(下稱張瑋珊帳戶) 告訴人謝財寶於警詢之證述(18377偵卷第23頁至第25頁)、匯款收據(18377偵卷第49頁頁)及張瑋珊帳戶交易明細表(原審訴字卷一第434頁) 黃彥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王茂成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4日10時許,佯稱其為王茂成之友人致電王茂成,稱急需用錢,並欲向其借款,使王茂成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於109 年4 月24日11時10分許。 1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楊立群之金融帳戶(下稱楊立群帳戶) 告訴人王茂成於警詢之證述(3406他卷第75頁至第79頁)、王茂成之京城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3406他卷第85頁 )、王茂成之京城銀行匯款單(3406他卷第87頁)及楊立群帳戶之交易明細(原審訴字卷一第113頁至第114頁) 黃彥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詹良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4 月27日11時33分許,佯稱其為詹良直之姪子致電詹良直,因其朋友急需用錢,請詹良直幫忙匯款,使詹良直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於109 年4 月27日12時10分許。 1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洪詠棠之金融帳戶(下稱洪詠棠郵局帳戶) 告訴人詹良直於警詢之證述(17402偵卷第23頁至第25頁)、詹良直之中華郵政匯款單(17402偵卷第31頁)及洪詠棠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17402偵卷第45頁) 黃彥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王鄭采蓮 詐騙集團成員109 年4 月28日早上某時,佯稱其為王鄭采蓮弟弟啟超,稱急需用錢,並欲向借款,使王鄭采蓮陷於錯誤而請王鄭采蓮之先生王欽木匯出款項。 於109 年4 月28日12時44分許。 15萬5,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洪詠棠之金融帳戶(下稱洪詠棠玉山帳戶) 告訴人王鄭采蓮於警詢之證述(20480偵卷第27頁至第30頁)、王鄭采蓮匯款單照片(20480偵卷第35頁)及洪詠棠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原審訴字卷一第438頁) 黃彥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三
編號 提領帳戶 領款地點 領款時間 領款金額 證據 1 上開魏兆烜帳戶 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中壢環北郵局自動櫃員機 109 年4 月20日15時21分許 15萬元 109年4月2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8538偵卷第69頁至第77頁)、提領明細表及車手提領影像指認表(黃彥霖)(18538偵卷第25頁)、109年4月20日至21日帳戶提領明細表(18538偵卷第61頁至第63頁)及上開魏兆烜帳戶交易明細表 桃園市○○區○○路00○00號之中壢頂壢郵局自動櫃員機 109 年4 月21日00時8分許 13萬元 109年4月2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8538偵卷第71頁)、上開提領明細表及車手提領影像指認表(黃彥霖)、109年4月20日至21日帳戶提領明細表及魏兆烜帳戶交易明細表 2 上開蔡坤樹帳戶 桃園市○○區○○○路0 號 109 年4 月21日13時8分許 12萬元 109年4月2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8538偵卷第73頁)、上開提領明細表及車手提領影像指認表(黃彥霖)、109年4月20日至21日帳戶提領明細表及蔡坤樹帳戶交易明細表 3 上開許芝綺帳戶 桃園市○○區○○路00○00號之中壢頂壢郵局自動櫃員機 109 年4 月21日11時47分許 15萬元 109年4月2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8540偵卷第55頁至第56頁)、上開許芝綺帳戶交易明細表 4 上開張瑋珊帳戶 桃園市○○區○○○路00號1 樓之統一超商自強一門市自動櫃員機 109 年4 月21日13時45分許 10萬元 109年4月2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8377偵卷第35頁)、上開張瑋珊帳戶交易明細表 5 上開楊立群帳戶 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之桃園大湳郵局自動櫃員機 109 年4 月24日11時50分許 15萬元 109年4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5869偵卷第39頁至第42頁)、109年4月24日帳戶提領明細表(15869偵卷第47頁)及上開楊立群帳戶交易明細表 6 上開洪詠棠郵局帳戶 桃園市○○區○○路00號之南龍郵局自動櫃員機 109 年4 月27日12時44分 15萬元 109年4月27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7402偵卷第63頁至第65頁)及上開洪詠棠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 7 上開洪詠棠玉山帳戶 桃園市○鎮區○○路○段00號之玉山銀行壢新分行自動櫃員機 109 年4 月28日13時47分 15萬元 109年4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20480偵卷第41頁頁至第42頁)、109年4月28日至30日帳戶提領明細(20480偵卷第39頁)及上開洪詠棠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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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